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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P2P是當前火熱的互聯網金融最主要的一種表現形式,其本身又具有多種不同的業務形態,但幾乎每一種業務形態都涉及債權轉讓,有些P2P業務形態甚至完全圍繞債權轉讓展開,還有一些所謂的線下P2P企業也以債權轉讓作爲主要業務通道,卻深陷資金池的輿論漩渦。因此,有必要對中國當前法律體系中的債權轉讓制度作一個較全面的梳理,並結合當前P2P各種業務形態中債權轉讓的適用作分析探究,爲互聯網金融的進一步健康發展指明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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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是互聯網金融在中國蓬勃發展的一年。互聯網金融從思維方式、商業形態到經營模式和技術手段,與傳統金融有顯著的不同。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不僅對傳統金融提出了挑戰,也向現行制度開出了問卷。今年以來,中國監管部門、司法部門和法學界的人士,就互聯網金融有關法律問題展開了研究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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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與金融結合的產物,是借助互聯網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金融活動,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大數據金融、眾籌、信息化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門戶等模式。受中國傳統文化和制度環境的影響,互聯網金融近年來在中國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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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 Fangzhou 《中国法律》2016,(4):138-144
7月8日,國家工商總局發佈《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明確了付費搜索等5種類型的商業廣告。《暫行辦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共包括29條,其最大亮點,是對長期以來比較模糊的互聯網廣告概念的外延進行了描述:‘本辦法規定的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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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開放平台作爲一種網絡服務模式,其首先提供基本的服務,然後通過開放自身的接口,使第三方得以通過運用和組裝其接口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務接口產生新的應用,且該應用能統一運行在這個平台之上。自2007年Facebook推出開放平台後,這種網絡服務模式帶動互聯網走向了平台競爭的新格局,「開放平台」作爲一個新名詞開始進入大眾的視野。經過幾年的發展,開放平台引發了一系列影響重大的新型著作權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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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互聯網金融不是法外之地建設法治國家已經成爲當代國家治理的共識,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的條件下,相比清理、修訂和制定等立法工作,當下對於公民、企業和政府部門,更要重視和強調「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即遵守和執行現行的法律。新興的互聯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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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我們最聰明,别人都沒想到,而是因為改革都是一步步來的,已經第二個試點了,可以往前走得更速一點。’浙江高院還將把競拍前的拍品展示、諮詢、看樣等環節,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或委託願意免費服務的互聯網公司的方式外包出去,目前已在試點。網絡司法拍賣的模式探索塵埃落定。2016年8月3日,最高法院發佈司法解釋確認,法院自主網络拍賣,為法院處置財產優先採用的方式。此前的6年間,全國共有28個省份已試行網絡司法拍賣,以重慶模式和浙江模式最為典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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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職務作品是公民爲了完成其所在的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其產生與公民所擔任的職務緊密相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安排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完成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它既不同於公民個人的作品,也不同於法人或其他組織委託的作品。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職務作品有兩種類型:一是作者享有全部著作權而其所在單位享有業務範圍內2年的優先使用權;二是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其中前者學理上一般稱爲普通型職務作品,後者稱爲特殊型職務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第3款還規定了一種「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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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已於2016年8月3日公佈,現就《網拍規定》中一些有特色的內容進行解讀。亮點1:明確網絡司法拍賣由人民法院自主進行《網拍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络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解讀:2012年8月3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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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 Fangzhou 《中国法律》2016,(4):131-133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闌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意見’要求,處理好‘放’和‘管’的關係,既要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積極培育扶持,又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其中,對於資金監管便是一個重點。‘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建立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資金監管機制,共享執法信息,加強風險評估、預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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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義務(duty to rescue)作爲侵權法中一種極具道德色彩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常悠久的歷史。它詳細規定了人們在他人面臨危難之時,若未能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尤其是歐洲大陸、拉丁美洲和非洲的大部分國家和地區中,救助義務都被視爲公民所必須履行的一種強制性義務。若違反該義務造成了嚴重後果,還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普通法系國家嚴守著個人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