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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肇始于德国法儒萨维尼对法律行为理论的再发展,是一项存在较多争议的法律制度。在我国,随着制定民法典进程的加快,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更加的深入,并对是否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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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是德国法的创造,即以设立、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行为。我国法律理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德国的法律行为的内涵相去甚远。由于长期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对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内涵外延的含混,导致我国法律体系中许多不合理的条文长期存在。《物权法》的实施对上述内容有了部分修正,再次检讨此问题,希望能明确在此问题上与《物权法》相冲突的一些法律条文,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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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利。物权行为理论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是物权法律之宏伟大厦得以构架的地基。要深刻理解物权之本质,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物权行为理论。本文将对物权行为理论做出深刻全面的剖析,以期对研究物权的同行提供更加精确的研讨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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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事实,物权行为应当与债权行为同样受到重视。通过实例对物权行为的结构深入分析,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债权行为完成对物权变动的理论探讨,进一步证明物权行为存在的价值及建立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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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民事立法速度的加快,我国制定物权法已经不是很遥远的事情。在制定中国物权法时,借鉴外国法尤其是德国民法这样举世闻名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在此,对我国制定物权法可以借鉴德国民法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看法。 一、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立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设立等行为就是物权行为,——更精确地说,其中包括着物权行为。所谓物权行为理论,就是将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移转和废止的行为和结果只当作物权行为的结果,使其不受其原因行为(一般为引起该行为的债的原因)的效力和结果影响的理论。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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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德国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根据该理论,物权变动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进行物权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没有关联,即使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有效的债权合同,还须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而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公示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起到表明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这种公示行为就通过登记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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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不仅能够影响微观的个体交易,而且对完善整个社会交易安全,对出卖人、买受人、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物权行为在我国有存在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目前,我国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更不承认其无因性,但是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亟需一种完整的物权行为理论模式,并在这一基础上,配合善意取得制度来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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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权行为理论为研讨对象,试图在剖析该理论内部层次关系以及探究物权行为与其他制度的逻辑关联的过程中寻求一种逻辑与价值并行的法律方法。文章在形式上追求法律逻辑体系的完整与协调的同时,在内容上贯穿了法律价值体系的合理性,再现了物权行为这种融价值与逻辑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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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源于德国民法,强调物权行为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并由此认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应相互分离。但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可回避的漏洞和缺陷。事实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都有相对性。我们应在充分研究和分析物业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对其采取批判的采纳,使其符合我们民族的思维习惯和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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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之否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须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立论前提。“共同瑕疵说”、“条件关联说”和“法律行为一体性说”均不成立。在物权行为有因还是无因这一问题上,相对的无因说难以证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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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的“二象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行为不仅具有法律行为属性,而且具有事实行为属性,意思表示和事实行为是物权行为的“两项要件”,但在现实形态上必须将其理解为一项行为,此也正是物权行为“二象性”之特征,亦与实践法律行为根本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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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物权法的酝酿过程中,物权行为理论一直是学者争论的焦点,从络绎不绝的批评之声到平心静气的接纳,对物权行为的肯定也占据了一席之地。如今,中国物权法已经出台,其中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模糊"采纳"令人不解,本文拟从债法角度阐述物权行为理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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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对物权行为的深入研究是建立在物权行为基本概念高度清晰的基础上的。本文澄清了人们对于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承认物权行为的意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等基本问题的模糊认识,从而有利于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有利于物权法的实施推广,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最终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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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自助是物权自我救济的方式之一,来自于物权保护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物权自助行为符合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度化是确保物权自助正当性的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自助行为无差别地规定在请求权救济体系中,忽略了绝对权与相对权在自我实现方面的区别,不利于自助行为制度在物权保护方面发挥其特有的功能。类型化是合理引导与规制物权自助行为的制度选择。《物权法》应在物权保护中规定物权自助的一般条款,并在所有权、占有以及担保物权的保护与实现中建立单独的物权自助法律制度,以避免自助行为滥用给法律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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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及其结构效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自罗马法始至德国民法典确立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意思表示理论是法律行为制度衍生的理论基石,意思表示理论的细化是德国民法区分不同类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律行为制度的结构效应有二:一是在民法整体结构上形成“人-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模式;二是法律行为制度在不同的领域应有不同的类型,如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