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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制度由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共同组成,其中遗嘱继承是自然人处分自己死后个人财产的主要手段,优先于法定继承。适逢大陆民法典制定之际,比较港澳及大陆三法域遗嘱继承制度,大陆应在遗嘱有效条件、遗嘱形式、特留份等方面完善大陆遗嘱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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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但2008年制定的旨在保护中小企业经营的法律中规定了有关特留份的民法特例,试图减缓特留份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妨害。具有调整继承人之间和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遗产功能的特留份制度,在日本实务中得到发展完善的同时,也出现很多问题。在我国继承法修改中应确立特留份制度,可以建立必继份和特留份并行的二元体制,由必继份保障继承人中需要抚养之人,由特留份保障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违反特留份和必继份的遗嘱当然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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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多起影响深广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如杭州百万遗产继承纠纷案、泸州遗赠纠纷案等,暴露出我国现有《继承法》中遗嘱继承方面存在的漏洞,引起学界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探讨与反思,开始对限制遗嘱自由之重要制度——特留份制度予以关注。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就我国继承法的缺陷以及特留份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拙见。一、特留份制度概说特留份制度是一项限制遗嘱自由的重要制度,它源于古代罗马法,发展于日尔曼法。现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例如,《意大利民法典》明确指出:“特留份继承人是那些由法律规定为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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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要求,也是实现家庭职能的要求。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必不可少,特留份制度是为限制遗嘱自由而创设。但我国只有有必留份制度,没有特留份制度。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阐述分析对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的遗嘱自由限制制度提出了三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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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有必留份制度。现在正值《继承法》修订之时,有学者建议废除必留份制度,用特留份制度取而代之。本文拟从血缘文化的角度分析制定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肯定必留份制度的建立,并从社会保障水平的角度分析必留份制度存续的必要性,提出将二者共同归入法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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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特留份是限制遗嘱自由的制度之一,许多国家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基于道义、社会利益和家庭生活的需要.我国虽然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制度,但它不同于特留份制度,从我国的现实需要来说,应建立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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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遗嘱中的特留份制度,体现了社会正义与社会利益的要求,并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相符。特留份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继承权, 顺应了继承立法的国际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继承立法乃至民法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谈谈对我国遗嘱特留份制度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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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日益发展,大陆与台湾人民交往日益频繁,由此而产生的有关继承、婚姻、抚养等争议问题日益增多.由于两岸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诸多不同,对这类争议如何妥善解决成为海峡两岸人民的普遍关注点.为探索适合两岸情况、合理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首先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指导性研究.本文仅就海峡两岸关于遗产分割制度作一些尝试性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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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特留份制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由于历史的和价值观的原因而未规定特留份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立特留份制已成社会迫切需要。本文以案说法论述建立特留份制的必要性、现实性和操作性,以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的遗产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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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依遗嘱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也有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称之为必留份。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是法律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性的限制。这种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两者都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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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特留份制度之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继承法》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和胎儿的利益,规定了必继份制度,但该制度存在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遗产份额的标准不明确等局限性。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引入特留份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包括扩大现有必继份继承人的范围、明确必继份继承人的确定依据、继承份额的固定标准、特留份的算定、建立"特留份"权利的依法剥夺制度和扣减权制度等,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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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和必留份制度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两种制度.本文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阐述了两者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同时对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原因和制度构建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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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出现了很多继承上的矛盾。为了限制遗嘱自由,我国有必要引进特留份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法律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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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渝峡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5):95-97
特留份是为保护被继承人的较近的血亲和配偶的利益为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特别保留的一定份额的遗产。特留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以“不伦遗嘱之诉”为首开始形成了一套限制家父滥用遗嘱自由权的制度,即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在其发展过程中日耳曼法对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的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现已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特留份”与我国继承法中的“必要的遗产份额”相比较有其异同。我国应设立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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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是现代大部分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本文试通过对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的比较,说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以便更好的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达到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与家庭成员的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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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造就了中华民族历史的分离和现今的融合。适逢大陆民法典制定之际,比较港澳台及大陆四法域遗嘱继承制度,大陆应在遗嘱有效条件、遗嘱形式、特留份等方面借鉴他法域做法,完善大陆遗嘱继承制度,为两岸四地的统一和合作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