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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遗产特留份制度之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继承法》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和胎儿的利益,规定了必继份制度,但该制度存在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遗产份额的标准不明确等局限性。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引入特留份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包括扩大现有必继份继承人的范围、明确必继份继承人的确定依据、继承份额的固定标准、特留份的算定、建立"特留份"权利的依法剥夺制度和扣减权制度等,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2.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依遗嘱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也有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称之为必留份。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是法律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性的限制。这种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两者都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似文献   

3.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有必留份制度。现在正值《继承法》修订之时,有学者建议废除必留份制度,用特留份制度取而代之。本文拟从血缘文化的角度分析制定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肯定必留份制度的建立,并从社会保障水平的角度分析必留份制度存续的必要性,提出将二者共同归入法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继承法>承认遗嘱自由,同时为了限制遗嘱自由,防止损害享有"必要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权益的情况发生,专门规定了必继份(必留份)制度,但该制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我们应当更新立法理念,根据变化了的国情适时修改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力度,建立特留份制度,以解决遗嘱自由与保护继承人权利的冲突与矛盾.  相似文献   

5.
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已成为现代社会的趋势,世界大部分国家已制定了特留份来实现这一目的.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必留份来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限制遗嘱人的自由。但必留份本身存在着局限,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彻底。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的新矛盾要求我们建立特留份制度,结合必留份制度来克服这些社会弊端,稳定秩序。  相似文献   

6.
特留份制度的设置建基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身份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护亲属身份的伦理价值,保护一定范围近亲属的继承期待权,从而维护家庭的稳定,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必继份制度的内容过于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充分体现继承法所应蕴涵的伦理价值,应当改必继份制度为特留份制度。修订与亲属身份密切相关的继承法,既要遵循财产法的规则,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其处分财产的自由权,也要考虑亲属身份的特殊属性,考虑人情、伦理以及传统习俗。  相似文献   

7.
许莉 《法学》2012,(8):21-25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由于享有必留份的主体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必留份制度对遗产处分的限制作用就十分有限,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因个人好恶甚至出于某种有违伦理道德的原因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发生在四川泸州  相似文献   

8.
关于特留份制度,由于各国继承立法的具体规定不同,对特留份的称谓也不尽一致,有称“特留份”的;有称“保留份”、“必留份”的;也有称“必继份”、“强制应继份”的;还有称“财政津贴”的。尽管称谓不同,但都指被继承人不得用遗嘱随意处分,必须给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保留的部分遗产。我国继承法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里所说的“必要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多起影响深广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如杭州百万遗产继承纠纷案、泸州遗赠纠纷案等,暴露出我国现有《继承法》中遗嘱继承方面存在的漏洞,引起学界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探讨与反思,开始对限制遗嘱自由之重要制度——特留份制度予以关注。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就我国继承法的缺陷以及特留份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拙见。一、特留份制度概说特留份制度是一项限制遗嘱自由的重要制度,它源于古代罗马法,发展于日尔曼法。现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例如,《意大利民法典》明确指出:“特留份继承人是那些由法律规定为其…  相似文献   

10.
陶友林 《法制与社会》2013,(33):248-249,255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合法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若未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可取得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遗产。因继承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或地区)的继承人可取得遗产的份额不尽相同。本文比照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与其他关于法定应继份观点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法定应继份转让的可行性问题,并结合工作对公证实践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意义在于保护被继承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观念。但自由都是有限制的,现代许多国家所采用的特留份制度就是为防止遗嘱人对遗嘱权自由权利的滥用而制定的。文章通过诠释《继承法》第19条对特留份的规定,浅析了新的《继承法修改议案》对第19条关于必留份制度做出的补充,通过比较分析,肯定了新的《继承法修正议案》补充规定,及其对维护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维护社会的和谐所起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特留份制度是各国保护继承人权利,限制当事人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我国《继承法》缺乏这一制度的规定。文章通过对《继承法》的分析为视角,指出《继承法》立法中的欠缺,对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述,同时,参照各国立法,提出对特留份制度具体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3.
特留份是为保护被继承人的较近的血亲和配偶的利益为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特别保留的一定份额的遗产。特留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以“不伦遗嘱之诉”为首开始形成了一套限制家父滥用遗嘱自由权的制度,即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在其发展过程中日耳曼法对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的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现已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特留份”与我国继承法中的“必要的遗产份额”相比较有其异同。我国应设立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14.
遗产继承特留份制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由于历史的和价值观的原因而未规定特留份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立特留份制已成社会迫切需要。本文以案说法论述建立特留份制的必要性、现实性和操作性,以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的遗产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15.
特留份制度与我国必留份制度本质相同,二者之间仅存在制度功能发挥程度和范围上的差异,故无需分别设计两种制度。我国必留份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主体范围狭窄、必留份份额不确定及"双无人员"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导致该制度本源功能发挥不足,亦导致司法裁判"同案不同判"。因此,为适应社会对养老育幼的制度需求和统一司法裁判之实践需求,建议用特留份概念取代必留份概念,以重构我国统一的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16.
特留份制度和必留份制度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两种制度.本文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阐述了两者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同时对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原因和制度构建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7.
周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1,(25):255-256
遗嘱自由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要求,也是实现家庭职能的要求。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必不可少,特留份制度是为限制遗嘱自由而创设。但我国只有有必留份制度,没有特留份制度。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阐述分析对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的遗嘱自由限制制度提出了三点建议。  相似文献   

18.
特留份制度是现代大部分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本文试通过对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的比较,说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以便更好的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达到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与家庭成员的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良国 《法学论坛》2000,15(2):58-61
特留份是限制遗嘱自由的制度之一,许多国家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基于道义、社会利益和家庭生活的需要.我国虽然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制度,但它不同于特留份制度,从我国的现实需要来说,应建立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继承法》自颁布之日起距今已有27年,其中诸多制度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以台湾地区继承制度为参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快修订现行继承法:合理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实行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制度的结合;协调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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