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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立法 目前.奥地利专门规范公证人和公证的活动全国性法律主要有三部:一是1871年制定、沿用至今并经多次修改的《公证人法》(The Law on Notaries Public of 1871),主要内容包括公证人的职责、公证人职位的取得与丧失、公证责任保险、公证人执行职务的规定以及公证档案管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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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公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既借鉴了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具有代表性的拉丁公证制度国家公证制度的长处。又形成了适合奥地利社会发展需要并颇具奥地利特色的公证服务支持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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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拉丁公证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公证立法都对公证和认证在证明权限、程序以及目的上作出了区分。例如,存证明权限上,虽然两者都属公证机构的职责,在公证立法中通常以公证人的职责或职权来统一表述,但具体的权限仍然有所区别。例如,《日本公证人法》在第一条就区分了公证和认证,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认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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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公证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证制度起源于西方,也发达于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已成为现代公证制度最完善、最发达的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证制度还很稚弱、还不完善。因此研究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并与我国公证制度相比较,加以研究分析,借鉴其先进经验和做法,吸取一些行之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和原则,以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公证制度具体内容很多,限于篇幅,本文只就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法律地位、公证人资格、公证业务领域和法定公证原则3个方面对中国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一、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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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证制度简况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架构
(一)当代法国公证概况
公证人在法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职业。目前,法国共有8546名公证人,其中17%是女性,公证人平均年龄为49岁,公证辅助人员5.1万名,公证人事务所4502个。法国公证人的主要业务领域是房地产、建筑业、公司事务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商业贷款也是公证人的业务,但并不由公证人垄断,而是与律师平等竞争。公证人在办理房地产公证业务的同时还代表国家收取不动产交易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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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证制度对公证权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公证制度不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从国外学习借鉴过来的一项具有国际性、通用性的法律制度。近现代西方各国的公证制度,由于法律体系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可分为英美公证制度和拉丁公证制度。前者的公证制度采取形式审查,公证人不对证明内容负责。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公证采取自愿原则。此公证制度为英国、美国及英属殖民地所采用,英国更多地保留了中世纪宗教公证的影响。后者将公证制度定位于国家准司法制度,表现为国家法律对公证事项的强制规定和公证执业的组织形式自由化,公证人对公证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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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者的研究,现代世界各国公证体制大体有五种模式:第一种,设立公证人事务所。系法国首创,也为其他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西班牙、意大利等所采用。第二种,公证人在教会管辖之下从事公证事务。此制存在于英国及其海外殖民地。第三种,公证人在法院管辖之下办理公证事务。如英国的威尔士地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即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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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人的身份与职能
1.公证人的身份
对于公证人的身份,阿尔巴尼亚公证法的第1条有点含糊不清:"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第4条上升到一个明确无误的高度:公证人"履行国家授权的公共职能".虽然是履行公共职能,公证人"独立"执业③;其执业损害责任由自身而不是国家承担.
2.公证人的职能
阿尔巴尼亚公证人的业务包括:制作公证文书,证明当事人的签名,起草汇票的拒付书,证明支票的拒付;证明文件的提交日期;证明自然人的存在及住所;代客户保管文件;就公证事务所存放的文书发放抄本或摘要;证明抄本或摘要忠实当事人提供的原本;认证文书的译本;经当事人或法院要求,制作物品清单,描述物理状态;起草当事人所要求的声明和文书;法律要求由公证人完成的文书或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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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效力渊源于公证人代表国家表达的意志。这种裁决性思维下产生的的公证效力观念,不仅支配着公证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它还影响着社会对公证的评价并进而加重了公证人的责任。由于这一假定。公证人对法律行为公证的主要任务不再是体验和记录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提供咨询利益,而是利用自己有限的发现手段去发现那些只有借助国家强制力才足以发现的事实。这一观念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加重了公证人的责任:其一。在咨询利益方面.不仅要对特定的作为咨询利益购买人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还要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其二.在证明利益方面。不仅要对借助公证证明才得以确切地认识事实的不特定社会公众承担责任.还要向早已对这些事实真相心知肚明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因为这一观念不仅赋予公证人对行为合法性的主观判断与真实性证明以相同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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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2日,国际公证联盟主席让-保罗·德科尔(Jean-Paul DECORPS)率代表团到访中国公证协会。期间,本刊主编齐祥春请求主席先生以书面形式介绍国际公证联盟的工作内容、对中国公证事业的发展给予评价、阐述国际公证联盟与中国公证界的关系……主席先生愉快接受邀请,郑重致函本刊,并通过本刊向中国公证人表示问候,同时表达了国际公证联盟以及他本人愿与中国公证人加强合作、希望中国公证人在国家建设和国际公证联盟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良好愿望。德科尔先生那和悦的态度、豁达的性格、开放的思维、严谨的工作作风,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地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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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公证人的信誉是至高无上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和认证书的真实性毋需怀疑.也不用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办理公证的真实性。办理遗嘱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及办理股东会公证等.公证人一人就可以办理.无需两个公证人员在场。但是.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公证人作假.就会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公证人的信誉不单单依赖于个人的道德品质,而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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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人们会想.任何公证人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并非如此。公证人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公证工作中都在做些什么?他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他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还是分离的?有人认为。公证过程的结果——公证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一种法律效力比较强的证据.公证的过程仅仅是出具这样一份作为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记录者,公证处则仅仅作为一个“公共登记处”。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似乎只是要得到这样的一份公证书。从表面上看.确是如此。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真实、合法且符合程序规定便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或进行诉讼.或办理产权过户.或办理出国手续等。如把公证机构看作一个“工厂”。其所生产的“产品”似乎仅仅是公证书。但是,如果对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的思维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动机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理解的片面性。那么,公证过程还产生了什么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