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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4)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侵害结果的复杂性等特点,客观上需要运用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裁判方法。在审查判断环境侵权证据方面,可更多地由裁判者调取环境侵权证据。在认定环境侵权事实方面,为有效进行逻辑推理和客观全面判断环境侵权事实,可以更多地运用释明的方法。在法律适用方面,针对法律空白或法律漏洞问题,可以更多地适用批复或者在办理民事案件中采用法律类推方法;针对模糊规则和冲突规则,或者合法但不合理规则,可以更多地采用目的性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2.
传统上,涉外侵权案件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或者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和众多特殊侵权案件的出现,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中关于侵权的规定,在坚持传统规范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顺应新的发展趋势,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较为全面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于倩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95-96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 ,各国普遍按照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民事管辖权。对侵权行为地的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院管辖 ,而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 ,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缔结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管辖权。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 ,传统国际私法对合同和侵权纠纷也分别规定了各自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4.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竹梅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4):80-82
许多世纪以来 ,在国际私法中 ,侵权法是一个被长期忽视的课题 ,涉外侵权行为一般只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进入 2 0世纪后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及国际交通和运输行业的日益发达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已暴露出极大的局限性 ,许多新的规则应运而生 ,侵权法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传统领域 ,正以最活跃的势头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5.
徐素芹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4):21-25
新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国际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传统侵权法律适用模式的机械、单一给国际网络侵权法律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文章通过分析国外的相应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传统侵权行为连接点在网络中仍能很好的定位,所需要的只不过是某些方法上的适当改变而不是彻底改变. 相似文献
6.
冯军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76-79
随着电脑的普及和网络的发展,网络隐私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此类侵权行为常表现为对他人网络隐私数据、网络通信内容、网络生活安宁和个人网络空间的入侵或破坏。正当的网络防卫行为、享有知情权或有法律授权的行为以及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网络隐私侵权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责任承担上应引入辅助侵害责任、代理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等。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18(2):3-10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是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理解和解释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当遵循依法、稳妥和保护原则,划清网络侵权的界限,依法制裁网络侵权行为,同时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斌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2):35-39
网络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 ,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更为复杂 ,其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的全球性 (其实质表现为数字传输的全球性 )等特征与地域管辖的稳定性 (即需要具体到某一特定法院处理案件 )之间的矛盾 ,因此其关键是遵循网络数字传输规则 ,找到网络与具体地域之间的实质性关联。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基础应当包括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其中以侵权行为地为主。服务器所在地应当仅指ICP服务器 (主机硬盘 )所在地 ,可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重要参考因素。 相似文献
9.
崔家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82-84
从法律范畴上讲,非法行医行为可细分为行政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尽管非法行医是非法的,但其行为对象为病人,行为方式为医疗诊治,理应视为医疗行为。无论是惩治非法行医者还是对受害者进行积极救济,有必要对非法行医侵权案件推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相似文献
10.
张黎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1(2):56-58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在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保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严肃性。但其在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的划分上,应以侵权责任归类原则作为标准,覆盖所有侵权行为,将侵权责任法定位在特别法,明确其是否具有溯及力,以期其更具有现实意义及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马瑞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传统国际私法的作法。但随着国际交往关系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尤其是二战后,高新技术广泛用于生产和运输,涉外侵权行为日益错综复杂,传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而不断受到抨击和非难。基于此,各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律适用原则,从而使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本文对这些新的发展情况加以介绍,并对我国的有关立法作简单的评述,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张廷栓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1):124-127
等同原则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等同原则规定得比较少,给专利侵权判定工作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应当摈弃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并且要运用申请历史禁止反悔原则和已有技术抗辩原则进行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3.
石作斌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1,(6):51-52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基础,界定侵权归责原则对于完善知识产权法相当重要,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之明确规定。而且,知识产权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显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中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这便使知识产权的归责方式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显然十分必要。 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方向 首先,倡扬知识产权的保护精神。通过保护产权 相似文献
14.
杨玉心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3):99-101
网络案件管辖权不清晰在于:网络信息共享传递的迅速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侵权侵权取证困难。新主权理论、技术优先管辖论、网址管辖基础论、管辖相对论、传统管辖论都试图解决网络案件管辖权问题而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未能理清网络案件的特殊性。通过对美欧和我国网络案件的立法、司法实践分析,应当制定针对网络案件管辖权的原则。服务器或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原告地法院网址接入的管辖方式体现了网络案件管辖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5.
侯国跃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3):83-87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能会引发侵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冲突。协调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处理民事侵权案件不宜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应当将《侵权责任法》定位为民事基本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它是特别法和新法,因此,《侵权责任法》是处理侵权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而根据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中与《侵权责任法》不一致的规定则不宜继续适用。即便是处理医疗侵权案件也不宜继续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相似文献
16.
李馨博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0,12(1):50-52
网络侵权就是侵权事实发生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空间,由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也使得网络侵权案件具有不同于物理空间侵权的特征。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赋予现行法律规定新的解释或者进行理论创新。 相似文献
17.
郑国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2):41-48
纵观全球,被誉为第四类媒体一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远超过了传统的出版、广播、电视三类媒体,人类社会进入了数字化网络时代。网络空间的出现对传统法律,尤其为著作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日渐增多,现有法律的缺陷与缺位,使得法官适用法律无所适从。本文试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性质、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多视角予以论证分析,并提出笔者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王威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3):120-121
文章通过对澳大利亚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由古到今、由传统到现代的规则的论述 ,揭示了澳大利亚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之处 ,从而为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19.
刘绍云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116-118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古老的冲突规则,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层现出了更多的新发展,传统单一的模式已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如何来规定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问题成了必须更加妥善解决的一个课题,而我国对此方面的规定略显滞后和不足.对此,文章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传统和新发展,来对我国立法规定的完善提出自己建议. 相似文献
20.
虚假广告是一种“公开”的欺诈,是道德和商业领域的一种双重造假行为。生活中因虚假广告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有关虚假广告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然而.对于虚假广告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问题,学者少有研究。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均将虚假广告侵权视为一般侵权行为,对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传统的同质补偿原则。实际上,虚假广告侵权在许多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传统的同质补偿已经不能有效地发挥其教育、预防以及制裁功能,虚假广告的泛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本文主要对虚假广告侵权适用同质补偿原则的局限性进行评析,以期为该领域有条件地引入惩罚性赔偿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