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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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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韵 《法制与社会》2011,(13):62-63
现行立法否认劳动者可以在遭受职业病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这一立法存在诸多不足,难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在职业病损害赔偿中引进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我国应该确认劳动者在职业病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胡平 《行政与法》2002,(4):51-5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问题是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问题,本文在解释的基础上对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精神安宁权法律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公民精神安宁利益的忽视是导致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范围过窄的根本原因.最好的解决办法莫过于给予公民的精神安宁利益应有的法律地位.人类史也是一部权利发现史,我们应该不惮于明确精神安宁权是一项独立人格权,是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权利标的,并相应地在国家赔偿、刑事犯罪及违约等领域广泛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4.
叶丹 《福建法学》2001,(4):31-35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保护公民人格权利和利益的重要问题,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在现代物质文明社会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20世纪初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以及个人人格自觉,逐渐被重视的。我国在注重保障个人权利以及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当中,也日渐意识到重视公民人格权的保障,确立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十分重要。上世纪,  相似文献   

5.
河北山海关邹泉毅问:因口角被对方殴打成轻伤,如诉于法院,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补偿,法院对此民事赔偿,是否考虑过错责任?本刊法律部答:因被打致伤,这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是由民法通则第119条所规定的,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一般来说,在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和精神直接有关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崔建远 《法学杂志》2012,33(8):22-30
我国的司法实务和通说,只承认侵权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否定违约场合可以成立精神损害赔偿,并提出了种种理由。可这些理由均不成立或说服力不足,在旅游、观看演出等以旅游者、观众等权利人获得精神享受(愉悦)为权利内容的合同场合,必须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产妇到医院生产、婚庆典礼、拍摄结婚照、洗印照片等合同场合,亦应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7.
谁是受害者     
"坚决不离婚""肖法官,我不离婚,坚决不离婚,我天天被他打,我忍了,就是不能离,呜呜……"这天,书记员正在向一个女当事人发起诉书和传票,刚好我在场,她一再叮嘱我不能判离婚,眼前的她矮矮胖胖,俨然一个农村妇女。我不解地问:"你如果真的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什么要忍呢?你应该和他离婚,你有向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费的权利,财产上也能照顾你。"  相似文献   

8.
众所周知,国家除了对传统的保护物质性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外,还提出了保护非财产权的法律观念,以此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由此在法律上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当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不断显现出来,2009年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也只是原则性的立法,仍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因此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薛冰 《天津律师》2005,(1):40-4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曰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指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人只能获得财产上的赔偿。同样是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人格权在这种制度下是否能获得合理充分的保护是值得质疑的。  相似文献   

10.
于金葵 《经济与法》2001,(10):17-19
近几年,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屡见不鲜,我国立法界、司法界和理论界等对此制度的内涵已基本达成共识: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形式进行救济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但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却存在很大的缺陷。2001年1月发生的麻旦旦案件对我国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但在实践中只有单纯的人身权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能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全部物质及精神方面的损失,因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失方面,精神损害不予考虑,使得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笔者建议完善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扩大被害人权利主张范围,即被害人在刑事附民事诉讼中得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目前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从立…  相似文献   

12.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对自身精神权利的保护。本文首先对精神损害这一核心概念的定义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赔偿额的计算原则入手,来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需要改进、需要关注的一些方面。  相似文献   

13.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公民权的保护逐渐重视,它的颁布推动了我国的法制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致使许多公民、法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后得不到救济,尤其是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而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已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在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现代法治和时代要求的。  相似文献   

14.
当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案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最基本的类型之一。在这类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受害人针对著作人身权被侵害的事实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我国有关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却相对滞后。并且,对金钱赔偿的数额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混乱和矛盾。因此,本文以期通过对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的研究,促进对著作权人和相邻权人精神权利的保护,并最终完善我国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正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明确规定。该法实施后,为追索精神损害赔偿而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但在审判实践中,不恰当的主张精神损害索赔权利或滥用诉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呈现出索赔范围广、数额高、获赔少的趋势。这说明,人们对精神损害赔偿还存有诸多认识误区。  相似文献   

16.
论刑事被害人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晓青 《政治与法律》2004,12(5):119-124
分析实证表明,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现行程序法语焉不详、空间有限,而相关司法解释更是拘泥于法条文义的所谓客观解释而完全阻碍了刑事被害人通过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渠道;基于权利推定原则和体系化的解释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应属于刑事被害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应以"恢复性司法"的刑事政策对刑事法制实施创新,以便刑民兼容、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并行.  相似文献   

17.
周念军 《特区法坛》2001,(3):20-20,22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及精神利益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尊重人权、促进人权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但受法制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和实务上还存在许多误区,也限制了这项制度机能的发挥。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判例,并大胆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堪称我国人权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相似文献   

18.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肯定性的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相似文献   

19.
张民安 《政法学刊》2010,27(3):15-22
商人商事目的在商法当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决定商人行为的性质、被商人使用的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性质和商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具有决定性意义。商人的商事目的使他们实施的侵权行为从单纯的民事行为变为商事行为,使被他们使用的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其他权利从单纯的人格权变为单纯的财产权,使商人就其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变为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反思与建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已广泛确立,而刑事立法却予以否定,显然在逻辑上及法理上都是值得怀疑的:(1)从行为性质上看,某些犯罪是性质更为恶劣的侵权行为;(2)从损害结果上看,犯罪造成的后果一般比侵权行为严重;(3)从构成要件上看,侵犯人身权利、人格利益的犯罪行为符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尚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犯罪行为却排除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本文基于此怀疑展开分析,提出我国应当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受害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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