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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又称作企业整顿制度或公司重整、公司更生制度,是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公司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促使其复兴的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考虑大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为克服破产制度的消极之处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破产预防制度。最早的破产重整制度起源于 1867年的英国《铁路公司法》。而后在 1952年的日本《会社更生法》、 1966年的中国台湾《公司法》修正案、 1979年的美国联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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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草案)①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并对其专设一章,可见重整制度之重要。破产重整的立法精神是再建主义精神。笔者认为,要想使破产重整制度发挥其最大功效,实现立法者拯救企业的立法本意,最关键的是在利益制衡原则的基础上,对破产重整制度各方主体的角色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对破产重整制度中各主体的权限与职责做明确科学的规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本文基于破产重整的制衡原则,对破产重整中各方主体进行了角色定位,希望能构建起破产重整制度中各方主体间完善科学的关系,从而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解,促进破产重整制在我国度发挥其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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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新制定的我国《企业破产法》审理公司重整案件,是审判实务较为关注的焦点之一。结合纵横集团"1+5"公司合并重整案件的审判实践,对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重整程序启动的原因、关联公司合并重整的程序等问题进行总结反思,可以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之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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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有很多制度上的创新,其中之一就是引进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确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进行企业的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等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给上市公司的再生带来了新的契机,自破产法实施以来,已经先后有十几家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由于破产法关于重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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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问题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僵尸企业”的处置需要我国《企业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有效运行.为了解决破产重整“启动难…运行难”、防止重整计划“纸上画饼”,需要通过确立多元化的破产重整“营运价值”、完善破产重整启动条件、设立专业化破产法院(法庭)、建立执行转入破产机制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顺利启动;同时通过多元化企业重整模式选择、设立预重整程序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运行;更为重要的是为保证重整计划的最终实现,必须合理选择重整营业机构、完善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规范法院重整计划批准原则、完善对重整计划成败处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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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经验,创设了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进一步研究2012年11月17-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破产法学界的众多专家学者围绕破产财产、合并破产、企业重整、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借此为最高人民法院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提供立法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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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优先原则是破产重整程序中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加以规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它通过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破产前权利和他们在破产前达成的利益分配格局来实现重整价值的公平分配,制约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重整程序和进行重整计划内容谈判时具有正当的动机,促使当事人进行有效重整。我国破产法没有绝对优先原则加以明确和全面的规定。这一制度缺失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建议应在我国破产法第87条中对绝对优先原则加以清晰完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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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首要问题是解决资金,支付重整费用、人员开支和购买原材料维持生产经营。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难以估值和无担保财产,向破产重整公司提供资金面临比一般借款甚至担保借款更大的风险。对破产重整企业融资的风险防范制度随之创设,被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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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限制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对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积极拯救的法律制度,它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为己任,保护与困难企业相关的诸多利益主体,避免对社会经济造成过大的冲击。因此,在利益衡平上,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权衡。而破产重整制度为保护企业的继续经营、促使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惜抑制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平权利,又表现了破产重整制度在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所做的艰难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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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破产制度由清算主义为主向重整主义为主转变。破产理念也由债务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向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为中心迈进。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破产重整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重整计划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存有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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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之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新破产法增加了破产重整一章。“破产重整”是引自英美法系的一种破产保护制度,给那些濒临绝境的企业。提供了重整、拯救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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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的破产法律制度,在早期是以清算型为主,它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首要目的,破产对债务人来说即意味着倒闭清算。①从20世纪60年代起,出现了因技术革新促使企业逐渐大型化的趋势,当这些大型企业陷入破产状态时,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破产清算方法处理,势必使那些投入了大量资金、通过巨额资产的有机组合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的企业解体并消灭,社会影响和后果严重。近年来各国的破产法把以企业重整为目的的破产程序作为核心,重整制度是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债务和拯救有前途企业的双重目的。重整制度的建立为困境企业的重建提供了新的处理模式,同破产清算、和解等制度相比有不可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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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关于重整启动程序的规定缺乏周延性和可操作性,制约了重整制度的推广和适用1.有关重整申请的规定缺乏周延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70条规定的重整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三类主体,申请方式与申请时间为债务人、债权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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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中新引进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巅峰。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破产重整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而重整模式的选择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它关系到破产重整能否成功进行。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的种类及适用对象作全面的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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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到破产预防:一个必然的逻辑演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正在重新制定破产法。在新破产法草案中 ,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通过考察破产法发展的历史轨迹 ,发现破产立法理念及理念指导下破产法功能的演变是现代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础。破产的本质在于破产清算 ,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本质却在于破产预防。从破产到破产预防 ,不是立法者的临时法律政策 ,而是破产立法理念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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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建立了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而我国资本市场“壳资源”的稀缺性使上市公司频频成为重整的对象.截止2011年9月30日,沪深两市合计有31家上市公司先后适用重整程序.重整制度越来越受到困境主体与相关利益主体所认可,但是重整程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启动?法院应如何进行司法审查?这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而上市公司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用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与司法审查又有着许多独特的问题与争议.本文注重分析了目前法律对重整启动条件的规定、法院审核破产重整申请时是否审核重整的能力条件、如何完善相配套的制度以辅助法官更好地进行重整能力的判断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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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行使的主体归属、抵押担保权撤销后撤销利益是否保留以及到期债务清偿撤销中的抗辩事由等问题,是目前破产法理论界认识不一并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的突出问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归属于托管债务人,抵押担保权撤销后的撤销利益应采次序固定主义模式,对到期债务个别清偿中"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这一抗辩规则应结合不同情势加以分析和判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