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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完善网络言论的立法与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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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35(1):138-151
高校学位纠纷中的司法审查是促进学位立法完善的重要推动力。在司法审查中,程序违法对实体问题认定的影响范围、对校规中学术标准的审查力度以及判决类型的选择适用标准都需要进一步明确,以统一裁判尺度,衔接司法与立法,促进学术评价走向真正的学术自治。在司法审查路径上,为实现权利保护,应建立程序与实体全面审查路径,将程序正当性和程序对实体的影响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对学位授予的品行要件和学术要件确立不同的审查原则与例外。在司法审查深度上,为实质化解争议,应将高校对于学位争议事项是否尚存实际的裁量余地作为选择适用行政判决类型的标准,区分有裁量余地的学术标准和外观化的学术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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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部分网民却以言论自由为"挡箭牌",肆意发表煽动性言论、编造性言论、侮辱诽谤性言论等网络失范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网络失范言论入刑存在正当性与合理性。要审慎运用好刑法等法律手段,对网络失范言论,尤其是过度失范言论、涉嫌犯罪的失范言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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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虽然能够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但也给我国的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问题,甚至可能影响到国家安全。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起步较晚,立法不够完善,审查标准不精确,审查机构有待完善。应设立专业审查机构和事后监督机制,在国家安全标准中多关注经济利益,对具有战略价值的领域重点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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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韧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161-163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的社会现象,其主要特征是源于网络、参与主体年轻化、事件发生具有隐匿性、快速性、聚集性、针对性等;社会运行机制失范、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网民的相互学习模仿、群体利益与文化差异等都是其发生的原因;完善网络立法、用法律规范行为,实施阳光政务、保障公民权力,加强道德建设、共建网络文明,新旧媒体结合、传播社会正能量等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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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围绕明确界定审查批准的标准、明确法制(工作)委员会为报批法规的指导与审查机构、明确报批法规不予批准方式之外处理办法的具体程序展开。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机制比较立法批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立法监督方式[1]。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全国22个省和5个自治区相应分别制定和实施与《立法法》相配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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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言论不仅涉及到经济资源的配置,而且还与公民明智、博识的决策密不可分,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将其纳入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但与政治性言论等言论类型相比,商业性言论仅处于次级保护的地位。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商业性言论采取刊登更正广告、申请临时禁令、发布停止命令、公共罚款等限制措施,但上述措施必须通过四步骤分析法的司法审查,方能符合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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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具有两面性,如果不能很好地利用,在“找人”的过程中,基于网络表达的交互性、便利性和匿名性的特点,网络发表的言论极易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应对“人肉搜索”进行严格的规范,躅络用户应严格自律,网络言论自由应止于信息隐私权开始之处。信息服务网站对用户言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明显的侵权信息有主动审查、删除的义务,权利人提出异议权时,网站应及时删除或屏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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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合宪审查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保证宪法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我国存在地方立法合宪审查制度,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变得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目前最现实可行的选择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相对独立的地方立法合宪审查委员会,并通过制定《地方立法合宪审查法》对审查程序、审查方式、制裁措施等有关方面予以规范,为合宪审查制度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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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言论不仅涉及到经济资源的配置,而且还与公民明智、博识的决策密不可分,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将其纳入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但与政治性言论等言论类型相比,商业性言论仅处于次级保护的地位.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商业性言论采取刊登更正广告、申请临时禁令、发布停止命令、公共罚款等限制措施,但上述措施必须通过四步骤分析法的司法审查,方能符合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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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自媒体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一方面方便了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表达,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误导公众、传播谣言、侵犯他人隐私等问题。鉴于自媒体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隐匿性,容易出现不当言论,应从立法、司法、行业和监管等方面规范自媒体意见表达,维护网络社会良好生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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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正迈向信息社会时代,互联网的兴盛促使网络言论表达呈现出集体行动景象,这容易导致网络言论表达的"群体极化",从而产生网络言论表达的"越界"问题。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等均对言论表达的界域有明确规范,如言论表达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和名誉等。未来中国对于网络言论表达"越界"行为的治理应采取宽容与合作模式,政府与网民应交互理解,政府对网民须更多宽容,网民则应树立起一种负责任、有担当的公民美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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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2013年第5期发表《网络保护立法:实名制下的网络社会》一文,建议立法实行实私制,以利于网络监管。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可以有,但是,要谨防“误伤”。随着电脑的普及,公民在网络上表达意邮成为主流。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一些网民存发表言论时比较“出格”,有的涉嫌诬陷、诽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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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历史沿革,经历了起步、发展和确立三大阶段。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报批的较大市法规的批准方式有所不同。对报批法规的具体审查,绝不是简单对照条文的机械式审查,而要从六方面出发,予以综合考虑和研判。在审查批准报批的较大市法规时,省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立法工作者应当充分尊重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实行分阶段不同审查标准原则,上下级之间相互尊重、理解,形成合力以提高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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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外贸外资发展的同时,亦在国防和军事、网络、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显露出国家安全风险。在面临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严峻的情况下,我国虽已建立了自贸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在审查理念、规范位阶、主体权责、审查程序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缺失。在自贸区外资安审制度完善路径上,我国应坚持“动态平衡”之理念,从加快推动专门立法、合理设置审查机构、科学设计审查程序、完善相关配套保障措施等方面综合着力,不断提升自贸区外资管理法治化制度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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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宪政价值是指公民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对于民主、法治、人权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网络言论自由权是维护民主和实现民主的当代路径之一;它有助于实现法治、破除人治;它既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人权的保障工具.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公民有序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提供了立法保障.无需质疑,网络言论自由权属于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其实质是时代驱动下的传统言论自由权的更新与拓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