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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趋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各国对涉外民商事争议行使管辖的依据 ,也是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基础和开端。随着各国对国际民商事交往依赖程度的日益加深 ,各国一方面极力扩张自己的管辖权 ,另一方面又对本国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加以自我限制。 2 0世纪末期以来 ,各国立法出现了减弱国籍管辖、丰富属地管辖依据、适当自我限制、扩大协议管辖范围、注重保护弱者等趋势 ,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协议管辖条款的认定(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加入WTO后,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必将逐渐增多。当事人之间是否订立了管辖协议,是确定受诉法院管辖权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而如何确认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是法学界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奚晓明从协议管辖的概念、条件、原则、协议管辖的几种类型的认定等几个方面出发,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制度完善作出分析,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本刊将在第三期、第四期连载该文,敬请读者关注。  相似文献   

3.
为保障我国入世后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这对于排除地方干扰、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我国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以及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在审判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本期刊发3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界定标准、集中管辖的范围以及实施集中管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4.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含义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语境中的弱者含义,特指在法律选择和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选择中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人群。在国际私法的语境中,弱者保护更多地体现在涉外合同和特殊种类侵权争议的法律适用上。在涉外父母子女关系、涉外扶养和监护关系中不存在国际私法视角下的弱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弱者概念错误地适用于涉外家庭关系,并采用了不合理的法律选择方法。为真正落实国际私法语境下的弱者利益的保护,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立法,应当将弱者的范畴限制在消费者合同、劳动雇佣合同和产品责任侵权等方面,取消在涉外家庭关系中所谓的弱者提法,并给予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梅傲 《现代法学》2015,(2):153-166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技术革命的影响,整个国际社会的交往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涉外民商事关系出现主体多元化、法律行为空间偶然化的特征,为了将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崇尚人本关怀的社会价值加以确认与弘扬,要求国际私法的原则、规则适时进行调整。"人本说"认为:解决涉外私权争议是国际私法的存在基础;明确保护私权是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弱化国家主权在国际私法中的影响;提高"人"在国际私法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意思自治原则为选法之首要规则;保护弱者权益的人文关怀应渗透到国际私法的更多层面;应在总则中引入例外条款,限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给予法官和当事人更具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冲突规则。  相似文献   

6.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7.
对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中的一般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进行简要介绍,并对我国的涉外民商案件管辖范围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以其更好的理解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兰兰 《法学杂志》2000,(3):29-30,28
本文在对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的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得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呈现出宽松灵活、重视弱者保护的发展趋势的结论。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中国法律》2002,(4):14-14,70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0.
朱伟东 《河北法学》2005,23(4):133-135
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尼日利亚法院通常依被告或诉讼标的物"出现"或"位于"其管辖权范围内、传票能够送达被告、被告接受法院的管辖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协议为由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尼日利亚法院通常适用法院地法,不过,在当事人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时,尼日利亚法院会尊重他们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
余提 《法制与社会》2011,(15):10-1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平等因素的增加,弱者权益的保护日益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理念。许多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对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权益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但是,这种保护仍不全面,并不能表明我国国际私法已经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我国国际私法在确立弱者保护原则方面仍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一、概述 从广义上说,国际私法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除了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国际条约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者消除法律冲突以外,还有另一种主要的解决办法:通过制定国内或者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①统一实体法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确定性的典型表现。各国和各种国际组织对  相似文献   

13.
戴小冬 《法治研究》2009,(10):53-58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我国以制定法的方式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但在协议管辖的方式、范围、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弊端。我国应当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放宽协议管辖的形式,取消默认规则,拓展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取消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实际联系要求,并以弱者保护原则、公共政策、不方便法院原则对管辖权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14.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删除了2007年《民诉法》对涉外协议管辖的一些专门规定,通过第259条的参照适用,从而在总则编第34条等条款中对内外协议管辖进行了归并处理。这种取消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区分立法、分类适用的双轨制安排,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内外统一和国民待遇的完善。但是,我国在国内协议管辖中一贯沿用的实际联系和唯一确定性的适用标准与国际通行的惯常做法,尚存在较大的差异,给当事人选择适用涉外协议管辖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5.
对涉外民商事纠纷依法行使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因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有重大差异,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其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各国无不在立法上通过各种关联因素尽量扩大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已形成了各种行使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大体上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四类。但在具体适用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往往产生管辖权冲突。我国对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管辖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的规定。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二…  相似文献   

16.
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立法都对管辖权问题作了严格而又不同的规定。协议管辖原则以其仅次于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的地位,得到了大多数国家普遍适用。特别是从199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开始拟订《民商事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经过几年的努力,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国于1999年就公约中协议管辖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共同签  相似文献   

17.
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初探(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互联网的优点在于用户可以不受国界的限制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自由的开展信息活动,因此一个国际互联网上的行为跨越多国,一个国际互联网上的纠纷也通常是有涉外因素的国际民事案件.在传统的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各国虽然存在着差异,但管辖权的决定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管辖基础上的.管辖基础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审理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的根据.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的需要,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本期第52页)。为学习贯彻好这一司法解释,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识别是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首先碰到的一个问题。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正确适用冲突规范,正确确定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从另一角度讲,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  相似文献   

20.
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杜焕芳 《法学家》2007,(2):152-160
中国法院应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从而维护国家主权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将特别管辖因素具体化,并增加特别管辖的其他因素;扩大对协议管辖书面形式的解释,并扩充协议管辖的范围;区分专属管辖的国际性和国内性,并扩充专属管辖的范围.同时,还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必要管辖原则,充分尊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处理好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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