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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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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抵押权人保险保障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一、引言关于为船舶抵押融资所提供的保险保障制度,是近几年来海商法学界人士探讨的焦点之一,例如本刊1996年及1997年版分别发表了题为“论船舶抵押融资的保险保障”(以下简称“96刊文”)和“浅析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以下简称“97刊文”)的论文,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上述论文给予笔者极大的启示,因此也愿加入讨论,就船舶抵押权人保险保障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二、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含义的争议“97刊文”的作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一章之所以未能区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界限,是因为…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出让人)或受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情形时有发生,而此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便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以保险标的转让未经过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而拒绝赔付,以致引起纠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35条针对《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做出了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3.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船舶发生推定全损后,向保险人索赔全报时,必须无条件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委付,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其是否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本文将从我国海商法出发,结合英国保险法等法律,对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接受与不接受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分析。一、委付的概念委付制度,一种解释为船舶所有人将其船舶或运费等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即视为已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制度,它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概念,法国是最早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1861年法国路…  相似文献   

4.
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起到了调整双方关系的作用。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负有向保险人告知(Disclose)的义务。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前,亦即保险人接受要保前,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保之重要事项或状况(materlJkctororcircumstance)告知保险人。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一、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在理论上,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5.
一、案情简介: 被告(太平洋保险福州分公司)于1997年7月16日向原告(泉州中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签发“建达”轮定期船舶保险单。保单采用1996年11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之《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其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和用途,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1997年8月22日,原告将“建达”轮期租(3个月)…  相似文献   

6.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市友联进出口贸易公司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厦门办事处一、案情1995年11月2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保险人于同日签发了保单。保单载明:运输工具为“东明8号V.9519”,保险区间为香港至泉州,保险标的为桌面印刷系统  相似文献   

7.
论海上重复保险——兼论对我国《海商法》第225条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海上重复保险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因被保险人重复投保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对维护保险赔偿原则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海商法》的规定仍有疏漏之处。本文对重复保险的含义、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以及被保险人的索赔权作了分析 ,并对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不足的地方给予了补充  相似文献   

8.
伦敦保险人协会1983年船舶定期险条款(下称“83年条款”)出台以来,在国际保险领域产生了广泛影响。但由于过去十几年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制定,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出台,1995年劳氏救助合同的推出,都给83年条款带来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难题;加之,非船东的经营公司不断涌现,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越来越多,为数不少的大型散装货船相继灭失,使保险界出现巨额亏损。所有这些,都促使伦敦保险人协会修改83年条款,以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于是,协会定期险1995年11月1日(船壳)条款(下称“95年条款”)便应运而生。95年条款引进…  相似文献   

9.
新修订的《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同时规定:“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见新《保险法》第31、39条)。因为没有此规定前,企业为职工投保.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企业对其职工才具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职工投保。而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可以直接为其职工投保,无须经职工同意,给企业为其职工投保带来了便利。  相似文献   

10.
张震 《中国司法》2002,(9):34-35
近年来,人寿保险业务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作为保险合同附件的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相存相克,并引起法律认知上的种种误区,从而极大地制约了人寿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人寿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正当权益。本文试以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康宁终身保险”为例,对此作一粗浅论证,以期有益于这方面的专业研究和立法完善。人寿保险条款本身存在的缺陷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制订的“康宁终身保险”格式合同之第1条明…  相似文献   

11.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第4款规定:“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按照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厂将追偿权转让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保险法第44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说,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时,要受到…  相似文献   

12.
保险利益的概念检讨——以《保险法》第十二条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保险法上的核心概念,保险利益在保险理论和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保险法》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却存在诸多缺陷。保险利益的主体应该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为基础,并不等同于保险标的,而保险标的的范围不但包括各种财产权利,还包括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只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在保险利益的性质上,我们应坚持“经济关系说”的观点。  相似文献   

13.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体现。如果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取得了保险赔偿权,则其应将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相似文献   

14.
2000年12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就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签署了保险协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唐运祥与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中国公证员协会孙洪翔会长出席了签字仪式。 根据协议,中国公证员协会将就全国范围内的公证事务所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由公证事务所作为被保险人。对于公证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公证业务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公证文书利害人的经济损失或伤害,并在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或公证文书利害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  相似文献   

15.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16.
白江 《北方法学》2014,(3):18-27
在美国,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基础却恶意地拒赔或拖赔被保险人的索赔时,可以适用恶意侵权责任对其进行规制。该责任是以合同中当事人应善意而公平交易的默示约定为基础的,它于合同之外而构成独立的侵权责任。恶意侵权责任最早见诸于第三方保险之中,其后扩展到第一方保险,表现为保险人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被保险人之上而拒绝赔付保险索赔或者拒绝与第三方原告进行和解,因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在责任范围上,恶意侵权责任包括保险金、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尽管还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认可,但是保险人的恶意侵权责任在美国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于我国实践也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主张并非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唯一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适用举证责任的除外、倒置、转换等特殊规则。尤其在保险索赔中,保险是与过错民事责任无关的经济补偿制度,其根本职能在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因此,不能苛求被保险人等保险索赔方履行绝对完整的举证责任。保险索赔方只要完成力所能及的初步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应转移至保险人。本文从探析举证责任特殊性的原因入手,对保险合同效力、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及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理解进行阐述,强调保险索赔中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8.
论海上保险中的保证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保证”(warranty),来源于英国海上保险。在我国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中,仅有《海商法》第235条作出关于“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文试图从多个容易混淆的保证概念入手,继而分析保证的定义、类型及作用。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保证与其  相似文献   

19.
据报载,河北省沧州盐山县的于某、庞某夫妇二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抢劫杀人疑犯,却被公安机关和当地媒体将举报行为予以公开披露。日前,于某、庞某以侵权为由将南皮县公安局、沧州晚报及记者告上法庭,索赔106.7万元。(10月12日《法制日报》)  相似文献   

20.
船舶所有人对光租船有保险利益,对船舶保险赔款具有诉权。光租合同纠纷已经判决,但在执行中未得清偿,依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原理,被保险人仍有权根据船舶保险合同关系就船舶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海上保险合同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但在适用该条文时,应对语义进行恰当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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