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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吸毒者为了吸食、注射毒品而非法持有一定量的毒品,如果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数量较大”的标准,应认定吸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以贩养吸者而言,按照其具体触犯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其毒品数量按照有证据证明的具体毒品犯罪认定,对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毒品犯罪,应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认定。对于吸毒者已经吸食、注射了的毒品不应再计算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之中,对于吸毒者多次持有的毒品数量不应累计计算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毒品数量。  相似文献   

2.
毒品作为违禁品,不具有财物的属性,不属于盗窃罪的对象。盗窃毒品"情节严重",应当是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非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以盗窃罪论。事后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毒品种类的认定、毒品数量的计量标准与计算方法是讨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基础前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在整个刑法涉毒犯罪体系中是处于基础地位的中中间性罪名。这样设置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量刑,其主要目的就在于避免公安机关查证困难,同时迫使涉毒当事人主动与公权力机构合作。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本身的违法性认定来自《关于禁毒的决定》第3条,同时构成此罪的要素也极为客观:查证属实的毒品存在。持有人的身份与持有事实的确证。这种设计总体上合理,目前流行的有关此罪的若干著述的论断有失偏颇。  相似文献   

4.
关于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刑法理论界颇有争议。笔者比较赞成李文全先生的观点 :非法持有毒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 ,私藏或保存数量较大的毒品 ,经查证尚不能认定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于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持有毒品该如何确定其性质 ,刑法理论界存在几种看法。最根本的还是要解决吸毒罪与非罪问题 ,如果设立了吸毒罪 ,也就不存在这个争论了  相似文献   

5.
毒品犯罪是关于毒品犯罪行为的总称。我国《禁毒决定》共规定十二种具体罪:(1)走私毒品罪,(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非法持有毒品罪,(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毒品罪,(6)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罪,(7)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8)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相似文献   

6.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贩养吸"人员的住所、车辆等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原则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以贩养吸"人员身边或者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数量之和明显少于其购买的毒品数量的,对去向不明的毒品,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以就其被查获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认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事实推定方法,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免轻罪重判。  相似文献   

7.
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以简单罪状形式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罪名不够准确,对这一罪名所蕴涵的犯罪论机理与具体适用,学界缺乏较深入论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含违法性认识,不适用严格责任,持有行为应以实际控制为准,建议罪名采用“持有毒品罪”,量刑上也应相对从轻为宜。  相似文献   

8.
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状态着手及犯罪得逞这两个关键时点的把握,关乎本罪刑事不法的可罚性起点及刑事政策的指向。目前司法实践在此二时点认定上呈现出明显的前置倾向。在着手时点的把握上,纯粹的客观说已失去解释力;通过印象说的提倡,实践中将非法持有毒品罪着手时点前置的做法得以在顺承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政策背景和毒品交易样态迭代的同时,获得刑法教义学的回应。实践中对本罪犯罪得逞时点的前置倾向则缺乏合理性: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要求行为人已经实现对毒品的自由支配;应在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上,对本罪的得逞时点进行一定的限缩。  相似文献   

9.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政府颁布的毒品管制条例,未经许可并依合法途径获取、占有受到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行为。“持有毒品”作为一种状态,无论是基于贩卖、走私、运输之目的,还是吸食等其他目的而取得毒品,均可在一定的时间和特定的空间范围内表现为一种“持有”状态;因此,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关注的是那些非出于贩卖、走私、运输之目的,或动机、目的不明  相似文献   

10.
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常见罪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情节严重"量刑档,但实践中由于缺乏涉及具体操作司法解释,导致检法双方、不同法院之间认识长期存在分歧,造成同类案件量刑幅度差距很大.目前,现有的制定的相应规范,标准不一.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必要展开分析.北京、上海出台的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规范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仅是供处理相关案件时参考的内部文件,在规范内容方面还需完善.  相似文献   

11.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做实质理解,而不应拘泥于形式。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应当以被害人因陷入认识错误而为处分行为后,行为人取得财物时为参照点,从客观事实判断该时点之前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此为基础,应当认真寻求特殊情况下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乃至普通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相区分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13.
“两抢”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分析“两抢”案件发案特点的基础上 ,主张引入“危险倾向人员”概念 ;在网络控制前提下 ,加强对出租房的监控与管理 ,对“危险倾向人员”进行重点监控 ;对抢夺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作出分析 ,认为对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的行为不应一律以抢劫罪论处 ;主张把抢夺罪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突然夺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成立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透支限额和透支期限,可分为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超限额型恶意透支和超期限型恶意透支,对后两种犯罪性恶意透支设定“催收不还”这一限定条件以认定其犯罪性。  相似文献   

15.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存在众多的理论争议。借记卡属于信用卡范畴,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实施本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共同犯罪处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16.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超过的必备的主观要素需要采用推定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依据司法解释对推定事实的列举规定,《会议纪要》列举事实是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基础事实真实、主客观相统一和重视被告反驳的情形下,结合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和犯罪构成结构进行判断.在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及合同诈骗犯罪认定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列举的法定情形可以推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则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7.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如何理解和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直都众说纷纭,也是我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断研究,将有助于对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进行澄清;有助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立法意图。  相似文献   

18.
金融诈骗罪不仅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而且侵犯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必备的主观要件 ,而不是选择要件。对于金融诈骗罪这种目的犯而言 ,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并适用司法推定理论才能够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从而有助于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和惩处  相似文献   

19.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信用安全;客观上实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体方面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相似文献   

20.
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中有诸多疑难问题: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情节认定问题、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划定问题、本罪的罪过形式问题等。本罪罪过形式具有复杂性,违法发放贷款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两种情况的罪过形式要相区别,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的,而违法发放贷款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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