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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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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新艳 《理论月刊》2008,(4):107-109
我国目前正处在多元化的状态之中,需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将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目标定位在:公平、合理.通过借鉴域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经验,以及通过实现非诉讼解纷制度与诉讼解纷制度的调适、完善诉讼制度,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民间解纷方式的创造性转化,来构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
形成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良性互动关系,利于实现通过多元化渠道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改进和强化对行政ADR的引导和司法审查工作,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佳突破口:借鉴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强化对行政ADR效力的认定;总结劳动纠纷仲裁工作的经验教训,对特种类型纠纷,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人民调解或仲裁程序,就把行政ADR作为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予以规范;改进和完善对行政ADR的司法审查工作,同级法院对行政ADR原则上实行一审制的形式审查,如要对协议或裁定(复议)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启动,形成行政权与司法权运作的和谐。  相似文献   

3.
王强 《人民论坛》2013,(14):42-43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临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如何有效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既是关系国家社会治理的问题,也是考验司法智慧的难题。我国应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厘清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之间的功能划分和作用方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相似文献   

4.
赵昭 《人民论坛》2014,(12):250-252
网络时代我国媒体侵权纠纷数量正呈逐年激增趋势,仅仅依靠法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国内外应对这一问题的成熟经验来看,韩国的媒体仲裁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构,其解决媒体纠纷的权威性和高效性备受推崇,对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媒体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5.
网络时代我国媒体侵权纠纷数量正呈逐年激增趋势,仅仅依靠法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国内外应对这一问题的成熟经验来看,韩国的媒体仲裁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构,其解决媒体纠纷的权威性和高效性备受推崇,对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媒体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6.
杨冰 《前沿》2012,(20):58-60
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采取“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基本模式,这种模式具有明显的ADR属性,但却没有完整地体现出ADR的应有含义,并且在实践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弊端.从ADR的视角来考察,我国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诉讼三者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7.
司法调解制度被誉为“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中的一枝奇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它的许多缺陷日益凸显。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与西方适用ADR制度时的背景相同,在这种纠纷多发、利益冲突激烈的情况下,国家既要通过诉讼来统一社会主体的行为,也要保障社会的稳定,必然要求建立一个能与诉讼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而西方司法ADR正是建立这种解决纠纷机制的有效途径。因此,司法ADR对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重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念富强 《人大研究》2004,(12):31-32
ADR是一个尚处在不断发展中的、开放性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它不会因为司法功能的扩充和诉讼作用的凸显而萎缩或消失。  一、诉讼的功能及其限度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与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后手段 ,也是我国“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和治国方略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具体体现。诉讼是以启动国家的司法资源并以司法裁判的方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它本身蕴涵着多元的价值选择 ,承担着多重的社会功能 ,发挥着广泛的社会调控作用…  相似文献   

9.
程波 《湖湘论坛》2006,19(6):42-44
为适应和谐社会秩序之纠纷解决的需求,合理分配使用司法资源,必须建立以司法判决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并在法治框架下,使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各种非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和谐发展成为可能。无论从时代发展还是从当事人自身的实际利益看,多元化纠纷的解决机制都是符合和谐社会发展需要的、最为合理和应然的社会机制。  相似文献   

10.
刘冬京  徐文园 《求索》2012,(7):226-228
美国是ADR的发源地与主要实践场所,其中法院附设ADR是美国ADR的主要形式。法院附设ADR既具ADR的特性,又具准司法性,是实现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功能互补的重要制度。美国的法院附设ADR在解决纠纷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相应地,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我国亦具备了实行法院附设ADR的立法和实践基础。构建我国的法院附设ADR制度,要从立法上加以规制,确立其原则和适用范围,对法院附设ADR的具体程序进行设置并建立法院附设ADR效力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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