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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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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2.
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结构,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抵押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将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予以区分,把设定的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设定的效力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3.
特殊抵押权是相对于普通抵押权而言的 ,各国民法传统不同所认可的特殊抵押权种类亦不相同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 ,规定了法定抵押权、财团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有人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及权利抵押权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这些特殊抵押权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的实施对公证抵押登记制度产生重要影响。文章依据现行法律就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动产抵押登记等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对完善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提出了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权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权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这一法制创新既不会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当然就更不会因所谓的缺陷而被让与担保制度替代。相反,《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创新担保物权体系,并最终制定一部“统一动产担保法”开辟了视野。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事项,且规定不得加载相关文字作其他表述。由此导致房地产抵押的物权担保范围被限于主债权的本金部分,无法全面反映和完整覆盖抵押合同当事人关于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应纠正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物权法》、《担保法》法律规定误读所导致的错误登记。司法审判时,对抵押范围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法院应查证登记记载内容是由于执行登记机关的规定所致,还是抵押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如属前者,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担保范围应以抵押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抵押是抵押制度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态,甚至被奉为抵押之别称,可见不动产抵押在抵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民法典中所称的抵押均指不动产抵押,我国台湾“民法”也规定抵押权之标的物应为不动产及存在于不动产上之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能够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除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外,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其他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由此可见,在我国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较上述国家广泛得多。虽然如此,不动产抵押尤其是房地…  相似文献   

9.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承认。我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而《担保法》的规定又十分简单,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初探     
抵押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实践中运用较多。本文系统分析论述了抵押权的性质、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登记制度及抵押权的实现。特别对我国担保法在抵押权方面的立法疏漏进行了阐明,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1.
《担保法》的立法缺陷导致动产之抵押登记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冲突。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担保法之宗旨,本文认为,在动产抵押登记情形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了可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紧承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此处的“一并抵押”是共同抵押而非财团抵押.当前,民法典编篡议题讨论正酣,未来《民法典》中该如何设计财团抵押权制度,对该问题的思考实具重大理论及实践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财团抵押权立法模式不宜采用单行法模式,而应采一般法模式;在具体内容设计上,应对财团抵押名称、财团类型、财团构成、财团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抵押人处分权限制等方面详细规定;另外,财团抵押权的制度设计还需充分考虑同不动产登记、公司担保、破产别除权等部门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但《物权法》第181、189条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却需要检讨,主要在于:末限制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局限了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未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运行及其实现。为此,有必要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抵押人加以限制、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大、在法律上赋予抵押权入相应的权利,以及明确优先权次序。  相似文献   

14.
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抵押面临着现存的法律冲突,但从中小企业融资实践的角度来看,确实有必要规定动产抵押规则,以缓和中小企业困境。动产抵押作为一项担保制度,民法学者已经对其有充分的研究,并且物权法通过之后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建立健全完备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动产抵押融资困境。  相似文献   

15.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解决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也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规定,但从整个登记制度来看,仍有诸多缺陷与不完善之处,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建立一套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则,以期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有所推动。  相似文献   

16.
抵押担保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防范债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债权担保方式.由于抵押关系中不转移担保物的实际占有,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成为可能.抵押物变卖时,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的数个抵押权以什么顺序获偿涉及抵押权能否实现以及能够实现的范围,由此引发了抵押权顺位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就抵押权顺位的规定均提之甚少,而抵押权的顺位实则蕴涵着抵押权人可能获偿的利益,对抵押权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影响着抵押物所有人的再融资,所以,对抵押权顺位的研究颇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动产抵押兼顾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动产抵押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短,该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应从抵押的范围、立法模式、登记部门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是对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实质性改变,采取了抵押物转让受抵押权人意志限制、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做法。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以下缺陷: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直接影响了抵押权制度功能的发挥;未对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进行区分对待;受让人代位清偿的制度存在缺陷。为此,首先应当从原则上取消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废除抵押权人同意的限制规定,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其次,考虑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法律应做出特殊的规定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最后,还应确立代价清偿、涤除权制度为善意受让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抵押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我国现行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都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但立法上的缺陷及冲突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待于我们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究。关于重复抵押问题,建议立法肯定重复抵押制度,规定抵押权的次序和次序变化的原则。  相似文献   

20.
有的国家规定船舶抵押合同生效,船舶抵押权即可有效设立。而在有的国家,船舶抵押合同仅仅是双方的合意,并不产生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后果。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除基本内容以外,船舶抵押合同还应规定抵押船舶的保险、登记、转让、再抵押以及营运管理等内容。在我国,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船舶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无法创设船舶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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