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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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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反公用企业垄断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我国反公用企业垄断的必要性 公用企业在我国又被称为“公益企业”或者“公用事业”,是国家为适应公众生活而设立的社会组织。建国以来,我国的公用企业一直实行行业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这种经营管理体制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的理论根源主要是古典经济学理论。从18世纪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公用企业,如邮电通讯、电力、煤气、自来水、交通运输等行业,是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在这些行业中不适宜引人竞争机制.我国的公用企业实行行业垄断经营管理体制。实践表明,这种体制存在两大显著弊端:首先,主体资格含混不清。一方面,…  相似文献   

2.
一、我国公用企业行业垄断表现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以网络运营为特征,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性和公益性的企业。典型的公用企业类型有电力、供水、电信、民航、铁路运输、邮政等等,其一般具有网络性、规模经济性、边际成本的递减性、公益性和经营的垄断性特点。公用企业的行业垄断在实践中表现为多种形式,按照滥用行为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即纵向掠夺行为、横向阻碍行为和歧视、强制行为。(一)纵向掠夺行为纵向掠夺行为是指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实施的、从供应者和销售者处不合理地攫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实施下的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监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反垄断法》以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然而基于经济缘由的分析,我国公用企业具有区别于其他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特殊性。因而,必须从反垄断法规制的角度出发,在法律适用、监管机构等方面予以特殊考虑,并从具体操作层面出发,采用有针对性的对策,确保"纸面上的法律"落实到实践中去,使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相似文献   

4.
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指经营者滥用其经济优势或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公用企业强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压价排挤竞争对手、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投标等行为。一、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的制止与查处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目前,在查处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时,大家感到难以把握的是哪些部门和行业属于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相似文献   

5.
论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调控机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分析了中国公用企业垄断 ,并指出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形成的社会结构性原因在于 :国家行政权力膨胀 ,团体社会远未形成。因此 ,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 ,必须重建行政规制机制 ,促进团体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 ,应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企业运行机制 ,建立行业协会 ,建立各种消费者组织 ,建立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改革公共定价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论WTO体制下中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丹 《行政与法》2003,(3):67-69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公用企业既面临着良好机遇同时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中国公用企业长久以来存在着严重的自然垄断现象,目前无法适应WTO体制下的游戏规则,因此我们必须对公用企业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本文试从中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成因、WTO体制下的竞争规则、国外公用企业垄断改革的实践和WTO体制下中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对策几个方面进行理论探讨,以期中国的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能为更多学者和有关部门所关注。  相似文献   

7.
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有着紧密联系,它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建国以来,我国的公用企业经常利用其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限制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公用企业的垄断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本文在分析公用企业特徵的基础上,分析了在公用企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因,以及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公用企业在有限竞争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规制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相应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公用企业竞争与管制立法问题探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改革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以经济管制为重要内容的行业专门法与维护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法的融合与互动。随着竞争的引入,公用企业领域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必然扩大,经济管制将主要存在于剩余的自然垄断环节或者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环节的界面,经济管制也趋于以促进有效竞争为导向。目前我国的公用企业竞争化改革大多是以行政手段推动的,这显然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公用企业依法加速改革的要求。为此,完善行业专门法,重建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制定反垄断法就成为公用企业领域立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9.
公用企业,是指供水、供电、邮政、通信、铁路、民航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企业。公用企业具有对管线的依赖性、规模经济性和成本的沉淀性三个基本特征。根据传统经济学理论,公用企业属于自然垄断产业,因为这类产业的规模经济性决定了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提供产品能达到最小平均成本,即实现最大生产效率;同时,其成本的沉淀性又决定新企业的进入会导致重复建设的浪费和毁灭性竞争。所以,公用企业不宜进行竞争,否则,既可能导致重复生产低效率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相似文献   

10.
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研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各国立法历来都将公用企业作为反垄断除外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对此予以质疑。作者首先指出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的现实必要性 ,进而探讨了公用企业垄断正当化依据之理论缺失 ,然后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八、九十年代开展的公用企业改革比较 ,指出公用企业之合法垄断地位业已受到实践的严重挑战。最后对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郑艳馨 《河北法学》2011,29(11):96-104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公用企业在向社会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倍受争议的就是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问题。对公用企业垄断力的获得方式以及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的内含、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的认识,是正确判断和有效规制该种行为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2.
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打破行业垄断,依法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现象极为严重,公用企业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执法关注的重点。《反垄断法》出台后出于种种原因,并未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及权力配置予以厘清,导致了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各行业监管机构间的权力冲突愈趋频繁、激烈。因此,我们必须对上述两类机构之间的反垄断权限进行划分。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间的权限划分一般有三种模式,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分权的模式是目前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现象已经相当严重 ,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消费者权益造成很大影响 ,而现行法律对这一现象又显得软弱无力。本文根据我国实际 ,借鉴发达国家公用企业改革经验 ,提出了反公用企业垄断的几点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5.
公用企业对基础设施往往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它会促使权利人利用这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用企业对基础设施的垄断经营不是要授予它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相反,这种权利应该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基础设施条款为公用企业设定了一种限制,即不得拒绝其他主体按照适当的条件使用其基础设施。这种限制为防止公用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对促进市场竞争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用企业垄断在社会生活中现实存在,并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着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危害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必须深入探讨公用企业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对策,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以提高公用企业效率,促进社会整体效益。  相似文献   

17.
公用事业大多涉及国计民生,要求大量的资本、人力、资源、技术投入,几乎所有公用事业都是从国家垄断开始发展。但随着市场发展,公众对电力、燃气、石油、电信等垄断公用企业高价低质、价格歧视、行政垄断等指责越来越多。逐步放松公用事业领域的管制,真正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8.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张经在当今社会生活和市场交往中,形形色色、异彩纷呈的格式合同随处可见,特别是,在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讯等自然垄断型的公用企业,以及维修、旅店、餐饮和其他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服务型行业中,格式合同的使用已司空见惯。格式合同,又称标准...  相似文献   

19.
《中国律师》2000,(6):59-60
期股,即经营者股票期权(ExecutiveStockoption,简称ESO),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的报酬制度,标准的股票期权指经营者享有在与企业资产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如3—5年内)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源于美国,自80年代至今,美国大多数公司都实行了这种制度。我国率先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国有企业是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1997年)。目前,上海、武汉、北京、南京等地纷纷制订了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期股制度的办法,本文不想对股票期权制度本身的优劣作评价,仅拟从法律适用的…  相似文献   

20.
经营者促成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修订新增的规制内容,由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构成。主体要件是主体必须为经营者。经营者法律定义中的“提供服务”不应包括提供行政服务和除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之外其他主体提供的无偿服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应是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关系。行为要件是必须存在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行为。向自身之外的两个及以上经营者传递具体且具有同一性的垄断协议信息,即为组织。主观存在过错,相关行为不仅是达成垄断协议所必需的,而且对达成垄断起到直接作用,即为提供实质性帮助。结果要件是结果必须导致了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仍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符合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18条第2款或者“安全港”制度的应当不属于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明确对垄断协议作出肯定性的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垄断协议,那么其就达成了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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