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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一、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核心为领土主权争端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显然不适用于领土主权争端。对于这一点,菲律宾和仲裁庭自然“心知肚明”。因此,仲裁庭在管辖权阶段的裁决显然是为了实施管辖权而尽量排除领土主权争端。  相似文献   

2.
中国政府认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且案件不具备可采性。仲裁庭裁决中国超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域制度之外的任何基于"九段线"的海域权利诉求均没有法律依据,南沙诸岛的高潮地物均不是岛屿,中国不能以南沙群岛为整体划定领海基线并声索海域权利。南海仲裁案裁决给中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但也启示中国反思自身南海政策的不成熟之处,调整后续对策。中国应从程序上规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管辖,推进协商规范,提倡与东盟成员国建立南海争端仲裁庭;在加强太平岛等岛礁岛屿地位的举证方面促进两岸合作,建立岛屿指标体系和南海岛礁大数据库。  相似文献   

3.
门萨仲裁庭在实现仲裁过程与裁决的公正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依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在中菲之间没有穷尽谈判解决南海争端手段的情况下,轻易地接受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没有执行审慎原则与公平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了一边倒的裁决,明显带有惩罚中国的味道;对南沙主要岛屿法律地位的裁决违反了全球沿海国与海岛国的普遍意愿,对太平岛法律地位的裁决缺乏说服力;就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进行裁决时把《公约》等同于海洋法,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逻辑;裁决还限制了国际法发展的可能性。这些重大缺陷凸显了一点:仲裁结果不能体现国际法学界与南海研究界的主流认知,因而其裁决难以被各国接受。  相似文献   

4.
国际仲裁只有具备充分的公正性,才会具有执行的权威性。受理菲律宾政府单方提起南海仲裁案的临时仲裁庭,从其性质和它与权威国际司法、国际仲裁机构的联系可见,它并不是具有广泛认可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国际仲裁机构,与联合国没有关系。仲裁庭的成立利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及附件七仲裁制度设计的缺陷,其活动利用了与某些国际司法相关机构的模糊关系;仲裁庭违反国际司法、国际仲裁机构组建的普遍原则,运行程序缺乏法定性;柳井俊二法官未回避仲裁庭的组建工作,不符合法官中立性原则的要求;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随意更改自己的立场,缺乏独立性;仲裁庭作出的所谓"裁决",在法理适用与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谬误。临时仲裁庭的公正性严重缺乏,其活动和最终"裁决"结果也是非法无效的。  相似文献   

5.
南海仲裁案到了即将宣布最终裁决的时刻,由于中方采取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故多数专家认为,仲裁结果可能会偏向菲律宾。然而,近几个月来台湾方面对"太平岛非岩礁而是岛屿"这一问题提出辩证,有可能对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起到一定的影响。有些学者对仲裁案的裁决作出了各种预测,但不管这些预测的可信度如何,我们都应当认真做好各种应对措施,以捍卫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  相似文献   

6.
南海仲裁案到了即将宣布最终裁决的时刻,由于中方采取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故多数专家认为,仲裁结果可能会偏向菲律宾。然而,近几个月来台湾方面对"太平岛非岩礁而是岛屿"这一问题提出辩证,有可能对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起到一定的影响。有些学者对仲裁案的裁决作出了各种预测,但不管这些预测的可信度如何,我们都应当认真做好各种应对措施,以捍卫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  相似文献   

7.
美国国务院海洋、国际环境和科学事务局海洋和极地事务办公室2014年12月5日发布报告《海洋界限:中国南海海洋主张》,对中国的南海U形线可能的性质做出评论。该报告挑选在中菲仲裁案和南海争端处于非常微妙的时刻发布,无疑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针对性,其意图耐人寻味。一方面,该报告力图通过理性分析方式建立自己的"公正、客观"立场;...  相似文献   

8.
根据中国在2006年8月25日发表的正式声明,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8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国不接受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公约》第298条第l款包括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然而,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罔顾以上事实,于2013年4月24日强行组建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以下简...  相似文献   

9.
2016年杜特尔特总统执政以来,菲律宾政府调整了对华政策,在南海问题上采取主动降温的方式,加强了与中国的政治沟通和经济合作,放弃了"联美制华"政策,转而奉行"大国平衡"政策。这种调整使得中菲关系得以平稳有序的发展。不过,杜特尔特总统仍然继承和延续了菲律宾的一些传统政策,主要表现在南海问题上坚持领土要求,坚持南海仲裁案的结果,以及对美国的防务依赖性。  相似文献   

10.
受理菲律宾提起的南海问题仲裁案的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了裁决结果,本文对该案所涉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处理进行评论。关于管辖权问题,仲裁庭并未清晰证明,在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存在着一个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争端。仲裁庭试图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条来解决其认定的争端,但该条不是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因此,并不存在一个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第一、二项诉求行使管辖权的门槛性条件不能满足,应依法作出拒绝行使管辖权的裁决。而且,《公约》第298条有关“历史性所有权”的规定也阻止仲裁庭对这两项诉求行使管辖权。仲裁庭理应拒绝处理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实体问题。在越权处理实体问题的过程中,仲裁庭忽略《公约》有关“群岛水域”和“半闭海”等制度的条款,错误地解释《公约》第311条,不顾大量判例中对历史性权利问题的正确阐述,全盘接受了菲律宾所提出的观点。这些认定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相似文献   

11.
菲律宾2013年对中国大陆提出南海仲裁案后,仲裁庭在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认定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并具有可受理性,但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诉求并非全盘接受,仅表达对菲律宾提出的第3、4、6、7、10、11和13项诉求具有管辖权。而这七项诉求内容大致可分成三个部分,第一,菲律宾认为黄岩...  相似文献   

12.
岛礁属性争端构成了中菲"南海仲裁案"菲方诉求的一个主要部分。该争端涉及岛礁两个方面的属性:岛礁的法律属性,即对海洋地物是岛屿、岩礁还是低潮高地的判定;岛礁的领土属性,即低潮高地能否通过先占取得陆地领土主权。由此引发两个重要的法律议题:第一,岛礁法律属性判定是否与岛礁主权归属无关;第二,低潮高地是否构成领土主权的一部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首先关涉仲裁庭对岛礁属性争端是否有管辖权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中国对仲裁"不接受"、"不参与",对裁决"不承认"、"不执行"是否有法理依据;其次关涉中国南海岛礁主权的整体性及其法理依据。本文首先分析菲方提出的岛礁属性争端的根源和意图;其次分别论述岛礁的法律属性和岛礁的领土属性两个议题及该议题作为争端与岛礁主权归属的相关性;最后提出中国南海岛礁主权整体性的命题并从法理上予以阐明。  相似文献   

13.
自海牙的国际仲裁法庭做出了有关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审理裁决之后,该案已经进入了实质部分的审理。自2013年菲律宾提出相关诉讼,至今已过去三年时间。三年之中,南海问题变得越发复杂和敏感,而中国也同时面临着现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的压力。日本作为本地区内的一个海洋强国,基于各种利益考量,对相关问题也进行了关注。本文将对仲裁庭做出的...  相似文献   

14.
中菲关系:波澜起伏又一年晓林1995年新年伊始,中菲关系因南中国海领土主权争端而骤然紧张,成为国际社会为之瞩目的新闻事件,后经中菲双方的和平磋商,一场风波归于平静。一、风波乍起1995年1月,菲律宾政府突然攻击我国侵占菲领土,对菲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其...  相似文献   

15.
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所提的十五项请求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类是有关海洋权利来源与“九段线”的合法性问题(第1、2项诉求),第二类涉及海洋地物法律地位与相关权利(第3、4、5、6、7项诉求),第三类涉及中国是否侵犯菲律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权利,第四类涉及中国是否违反有关环境保护、避碰、避免加剧争端等义务。这四类...  相似文献   

16.
谢琼 《美国研究》2023,(2):30-53+5-6
美国至今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公约却是美国海洋话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美国推动并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公约多部分内容的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与起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美国对新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制度就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的总体设计、框架结构等完整方案。在谈判、起草新海洋法公约过程中,美国代表团以其本国利益为导向,坚持自己的主张,必要时做出适当妥协。美国利益深嵌于公约的相关条款规定之中,演化为美国在公约中的制度性特权。无论美国是否加入公约,它都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享有这些制度性特权。这与当今国际格局及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相似文献   

17.
中菲南海争端不仅直接冲击了菲华社会,也将其推向了紧张、对立的社会舆论之中。面对“中菲对立”主流话语的压制,菲华社会以华人报纸为依托,在“话语”和“行动”两大面向的舆论引导中逐渐超越主流叙事。通过构建“中菲对话”的话语体系,进行话语牵引,菲华社会在中菲关系的认识问题上实现了对主流话语的纠偏;同时,在“中菲共赢”的实践指向下,菲华社会以密切的经贸和人文往来实现了主流话语的转向。“主题再造”的舆论引导是菲华社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改善自身处境、推动中菲关系发展所探索的新路径,对中国南海主张国际传播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  相似文献   

18.
葛淼 《东南亚研究》2024,(1):70-87+156-15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普遍性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但不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上位法。国际法是多层级的立体系统,全球性海洋公约和区域性海洋法构成国际海洋法的双层次结构。区域性海洋法可能形成新的习惯国际海洋法,为《公约》提供更新的动力。“南海行为准则”构建南海的区域海洋治理机制,是对《公约》的扬弃,只要其有利于建立符合各方利益的南海秩序,同时没有违背公认的习惯海洋法原则,可以做出不同于《公约》的规定。“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困局有三个主因:南海的不对称格局、东盟对中国的不信任推定以及第三方国家的干预和介入。通过“南海行为准则”磋商构建区域海洋秩序应以搁置主权争议、规制当事方行为、反对第三方国家干预和介入、避免安全局势升级为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9.
房旭 《东南亚研究》2018,(3):108-12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规定了岛屿与岩礁的区分标准,但所谓的"标准"过于模糊,存在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争议。"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通过"详细"解释"岩礁条款"得出"史无前例"的岛礁认定标准,使得即便是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并且有淡水、食物和居住设施的太平岛也被认定为岩礁。仲裁庭对"岩礁条款"的解释过于激进,明显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岩礁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嗣后实践的相关要求。综合条约解释规则和太平岛的自然地理情况来看,太平岛的岛屿法律地位毋庸置疑。作为推动国际法治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条约解释应当遵循"循序渐进"原则。  相似文献   

20.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海洋法在传统海洋强国与第三世界国家间长期博弈的背景下继续发展,日本亦开始重视基于国际海洋法规则维护其海洋权益。战后日本面临的客观条件,使其在维持经济安全方面得益于传统海洋强国所主张的“海洋自由”,也使其在国土安全层面对这种“海洋自由”存在顾虑。长期以来,日本对其安全利益进行权衡,在选择追随美国等传统海洋强国关于“海洋自由”主张的同时,对于涉及国土安全利益的国际海洋法规则,则刻意采取了模糊处理的策略,以最大化其国家利益。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日本采取的这种模糊策略开始面临现实压力。日本虽然于2014年提出了“海洋法治”概念,但其实践国际海洋法的策略难题依旧存在,对于关键规则的解释与实践仍显模糊与保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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