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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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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丹 《政法论丛》2012,(4):108-114
关于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如果要求过严会挫伤股东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如果原告范围过广则会产生过度阻遏的后果并引发权利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对派生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设计要遵循适度和必要的原则。我们应该借鉴域外派生诉讼制度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在持有股份、同期所有、持续持有、善意代表、持股数额等几个方面明确和完善对派生诉讼原告的资格限定要求。  相似文献   

2.
对股东派生诉讼的争议起源于福斯诉哈尔波特案件,该案所形成的适格的原告规则和多数决规则,成为讨论公司在这一诉讼中的根源.英美法把公司视为必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双重地位;日本法则将公司以诉讼参加人对待,可作为共同诉讼人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未作安排,实践中倾向于把公司列为第三人.为了符合派生诉讼的本质和现行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股东应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股东则取代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成为诉讼当事人.  相似文献   

3.
本文指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应削弱对原告股东资格之客观限制,应规定对原告股东资格之主观限制,应采纳原告股东资格维持原则。  相似文献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尉 《行政与法》2005,(6):121-123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补救公司权益的行为。股东派生诉讼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鉴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特殊性,在其诉讼提起程序中对原告资格、诉讼适用范围、诉讼过程中公司和其他股东诉讼地位的确立等都应作特殊的规定。为实现设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初衷,既要防止股东派生诉讼的滥用,又要对股东派生诉讼加以激励。  相似文献   

5.
于斌  孙青 《法制与社会》2013,(21):36-37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格主体怠于维权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满足法定条件的适格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以自己名义对侵害方提起诉讼的一种责任追究机制。派生性正是体现在该诉权本应属于公司。本文主要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派生诉权制度入手,简要地分析了股东派生诉权的实行途径,并且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股东诉权可以完善的基点。  相似文献   

6.
赵万一  赵信会 《现代法学》2007,29(3):139-147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基础是共益权,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适格必须结合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一并予以考虑。在当事人适格方面,决定原告资格的惟一条件是股东的公正性和代表性;被告的适格问题必须与公司的诉讼地位一并考虑,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处于共同诉讼的参加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且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管理人员可能与公司有利益上的冲突,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适当地限制当事人主义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法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和成本收益分析范式作为一种简单可取的解释路径,能够合理解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不同国家实施效果迥异的现象.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原告股东往往应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来衡量是否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在某一国家是否活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股东派生诉讼的成本风险分担规则和激励机制能否起到鼓励或者抑制诉讼的作用.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案件鲜有发生的现状,我国在完善股东派生诉讼规则时,应当充分利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重视法律规则在诉讼成本存在时的效率作用,并采取适当的激励机制以发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但实践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告兼有多重身份、被告同时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等特殊的“非紧急”情况下,法官同样有必要灵活掌握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豁免原告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股东派生诉讼这一制度的引入对中国公司制度的发展从总体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当提起派生诉讼的目的只在于有利于原告及其律师而不是纠正对公司所发生的错误时,派生诉讼就会被滥用。因此对少数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如果不予限制,那么不仅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会使人们对我国法律新确立的制度信心骤降。笔者在此仅仅就股东诉讼的限制制度—先诉请求制度进行论述,以期使这一制度更具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双重代表诉讼在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母公司投资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公司集团化发展,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已得到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确认。我国母子公司运营形式的普及使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出现困境,对母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也提出了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首次确认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对双重代表诉讼并没有安排特殊的制度设计。针对双重代表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在制度适用上的区别,我国立法中应从起诉前提、原告适格性、前置程序等方面对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11.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晓晓 《河北法学》2011,29(5):150-156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分析我国法律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提出完善建议。期望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中,能够恰当地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诉讼地位,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确立各项配套制度,更好地完善和实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使这一制度创新能够充分发挥引导和规范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的功能。  相似文献   

12.
2012年,伴随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出台,公益诉讼制度正式被规定在我国法典之中,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正式成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措施,然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即第五十五条:"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条只对我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原则性规定,尚未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进行具体、明确规定,导致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较好适用,很难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在立法上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重点完善原告主体的适格问题,这是消费者是否能够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起点,为此,本文重点在于研究我国公民作为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13.
韩伟 《法制与社会》2013,(19):121-122
我国2006年1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实施七年有余,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诸多案例,不仅加深了人们对《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相关规定的理解,同时也促使人们不断反思立法规定的不足。论文通过对具体案例引发的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起诉时是否须持股"的争议进行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理解。  相似文献   

1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为一项重要的公司法律制度,但一项制度仅一条规定,欲达到理想效果几乎是不可能的。诸如派生诉讼的管辖、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都无相关规定。特别是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学术界意见不一,司法实务中做法也很“混乱”。因此,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请求人在实质性适格要求方面与代表诉讼的原告具有统-性。股东提起前置程序,实质上是对经营者监督制约的-种方式,法律在前置程序中对股东的各种限制都缺乏正当依据。被请求人的适格要求不仅应当与前置程序的基本功能相适应,而且应当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运作机制相协调,并且应当充分注意到前置程序所具有的法人内部关系的私权属性。  相似文献   

16.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爱欣  朱强 《河北法学》2004,22(2):138-140
股东诉讼是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实施,股东派生诉讼案件已不乏其例,并呈上升趋势,有些司法实践上的问题亟待解决。分析该制度的价值,并从原告股东资格、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股东派生诉讼被告的确立以及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17.
不可忽视的问题:中小股东之代表诉讼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股东之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他人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股东所提起的诉讼实质上是代替公司行使诉权,派生公司的诉讼,故被称为派生诉讼。本文以下将主要以美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主线,并结合其他国家之规定,阐述这一制度。一、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利弊之争议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利与弊之争,基于此种争论产生了赞成说与反对说两种对立观点,以下作简要介绍。1.股东代表诉讼会导致股东滥用诉权(Strikesuit)说。有观点认为,…  相似文献   

18.
柳兴为 《研究生法学》2010,25(2):119-124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代位诉讼、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出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本文首先探讨了该制度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然后分析了建立该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其意义,以利于加深对其理解及适用,最后在建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举证责任分配、股东派生诉讼的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9.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新引进的一个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救济制度,该制度已在我国运行两年,作为从国外立法中移植的一种新制度,由于没有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套规定,难免会在中国这块法律土壤中产生短暂的水土不服现象,例如:前置程序制度的设计、法律对原告的具体要求、诉讼费用的承担等等。  相似文献   

20.
荣振华 《法制与经济》2008,(14):69-71,101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新引进的一个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救济制度,该制度已在我国运行两年,作为从国外立法中移植的一种新制度,由于没有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套规定,难免会在中国这块法律土壤中产生短暂的水土不服现象,例如:前置程序制度的设计、法律对原告的具体要求、诉讼费用的承担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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