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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指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者确定力。本文通过分析一份法官依据既判力理论做出的裁定,阐述了既判力理论有其适用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法官不可因为过度维护司法的权威性,而忽视了对于第三人诉权的尊重,从而也过分牺牲了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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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刚刚结束的第五届海峡论坛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将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作出司法解释,将明确当事人可申请大陆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核定的民事调解书。这对台湾乡镇市调解员来说,是个极大的好消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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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施行,是祖国大陆法院遵循“一个中国”原则,为积极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在司法领域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举措。《规定》明确宣布,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裁判在祖国大陆的效力,在遵守“一个中国”、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予以认可,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同样原则也可予以认可。这就是说,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裁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所确定的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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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格权侵害领域中预防性责任形式的快速实现机制,其独立于先予执行和普通的行为保全,是不必然伴随诉讼程序、具有非暂时性和非保全性的人格权独立保护制度。根据此种实体法功能,禁令的程序模式在价值上要权衡程序的便利高效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保障。基于非讼程序法理的发展和现行法,虽然禁令案件是真正的诉讼案件,但仍可将其作为非讼程序的审理对象,并以非讼程序作为禁令的基本程序模式。据此,禁令程序应采用职权探知主义,建立被申请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规则,确立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转换条件和方式,且禁令程序中的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其他的具体程序规则也应根据非讼程序予以解释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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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相关案件的重要证据,经审判确认即成为有效证据.近年来因种种原因进行多次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出现较多,虽对审判效率有一定影响,但对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影响不大.在法院判决后鉴定机构撤销鉴定意见的情形虽然少见,但对法院审判既判力的负面影响是较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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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互相认可是海峡两岸民事司法互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两岸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目前,海峡两岸主要通过各自立法的方式解决民事裁判的相互认可。福州作为距离台湾地区最近的大陆省会城市,近年来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数量一直居福建省首位,但在审判实践中仍遇到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大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中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以福州中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审判实践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受理案件的特点,探讨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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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抵销抗辩虽然衍生于判决理由,但具有特殊性,即被赋予了既判力。但其特殊性也就要求了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情形有所不同。同时,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也存在范围区间的问题,即客观范围。通过类型化的梳理,抵销抗辩在经过法院按照确定的审理流程实体审理后在抵销额度内产生既判力,无论是否认还是认可抵销抗辩,均产生既判力。也应当赋予"诉求债权和反对债权同时存在"和"诉求债权和反对债权因抵销而消灭"这两种判断以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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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活动中,一些一审人民法院对有影响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常常要派员到上诉审法院去征求意见,在取得二审法院的基本态度后再开庭审理。笔者认为,这种作法背离了诉讼程序,也混淆了工作监督与行政领导的界限。审判,顾名思义是先审后判。一审案件,在开庭前或判决、裁定作出前去征求上诉审法院的意见,然后依据上诉审法院的基本意见作出判决或裁定,实质上就是先判后审。在这种情况下。一审程序也只能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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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程序之探讨——对《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于将私文书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公文书,而且该程序应当设计为简易的争讼程序;为了诉讼集中与诉讼经济的考量,未来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司法确认程序中提起实体抗辩,法院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至少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司法确认程序应当优先于《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履行之诉。司法确认书作为法院的裁定不仅发生形式既判力、实质既判力,而且也发生执行力。我国债务人应当拥有消灭司法确认书之执行力的可能途径,这意味着未来不仅有必要增设执行异议之诉,而且也应当在准用《民诉意见》第152条的基础上引入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变更之诉。此外,驳回司法确认申请的裁定同样发生实质既判力,而且其实质既判力的范围应当包含"法院对调解协议无效的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依《民诉法》第195条后半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诉就并非《人民调解法》第32条意义上的诉,而是以"人民调解协议订立之前的原争议"为基础提起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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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与仲裁关系中的既判力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中,涉及既判力的主要有两个问题:仲裁庭是否受到法院判决的约束,或者法院是否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在国内仲裁中,判决与裁决的相互约束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实践所肯定。在国际仲裁中,如何协调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实践及理论认识中还存在分歧。为避免裁决与判决之间的冲突,法院可依《纽约公约》承认仲裁裁决来认可外国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仲裁庭也应尽量尊重他国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毕竟法院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及仲裁裁决拥有司法最终决定权。比较和研究各国的立法例、判例,剖析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厘清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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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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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继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之后,于2009年又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使得两岸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更进一步。然而,大陆与台湾的这种单向立法模式不能体现两岸法律共识,存在诸多弊端。随着两岸实现"三通"迎来的大交流、大合作、大融合及大发展,可以考虑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双方签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安排。在两岸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中,重要问题是协调两岸管辖权冲突与审慎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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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视域下的民事检察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既往对既判力的研究,侧重其安定性功能,目的是批判抗诉再审与既判力的冲突。其实,赋予确定裁判以既判力的依据是审判中法院已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发现事实上也已经作出积极努力。再审只是冲破不具备正当性的虚假既判力,既判力与再审制度之冲破虚假的既判力存在一致性。抗诉再审又与通常程序中程序瑕疵、实体瑕疵的祛除有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要求必须以谦抑原则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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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提级再审,是指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确需提起再审的,应由上级法院提审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拆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但在审判实践中,上级法院为了减轻或缓解再审案件的压力,基本上均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极少适用提审程序,有的案件即使适用提审程序也基本未作实体判决,而是裁定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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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虚假诉讼的规制措施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中的规制以及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笔者在本文主要探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衔接的三个问题,其一是民事裁判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既判力问题,提出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当直接将该案移送至侦查机关以直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对虚假诉讼行为报案;受害人申请启动刑事程序的,不以相应民商事法院出虚假诉讼的认定为前提;其二是民事裁判对刑事裁判的既判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