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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洪兵 《法学论坛》2012,(2):123-131
罪刑相适应不仅是立法原则,还是解释论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坚持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固守"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表明只能适用特别法的先前理解,总是指责立法存在缺陷,必然导致罪刑不均衡的刑法条文比比皆是的现象。我们应当果断摒弃先前错误的理解与做法,在解释论中最大限度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运用竞合论原理"从一重处断",以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
陈洪兵 《清华法学》2012,8(1):38-63
理论上的"特别法绝对优先派"认为,对于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必须捍卫"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而想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从一重处断",故主张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殊不知,构成要件间的关系是归入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最终都是为了寻求一个合理的犯罪宣告与刑罚;我国不存在类似国外刑法中所公认的具有减轻根据的特别法条,故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而应提倡一种大竞合论,只要构成要件间存在"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大竞合论不仅有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有助于处理所谓罪名之间的界限问题,还有助于克服所谓的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3.
罪刑法定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确认的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什么行为是犯罪,处以什么刑罚,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据有关文献记载,罪刑法定思想早在古罗马就已萌芽.一般认为,罪刑法定思想的早期法律渊源始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国《大宪章》.后来美国联邦宪法中也有所规定.但是罪刑法定最终成为一项法律原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驱者积极倡导的结果,其目的是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保障个人自由.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二款,对此也作了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至此,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学者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定罪判刑只能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习惯法;(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3)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不定期刑;(4)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但是,人类社会进入到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刑法理论也在不断发展,特别是新派教育刑论与旧派报应刑论两派刑法理论的论战,对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各国刑法也在不断修改  相似文献   

4.
陈山 《政治与法律》2012,(3):98-108
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以逻辑上的特别关系为基础。普通法之上添加特别的不法或者罪责加重、减轻的规范要素会形成与之竞合的特别法。不同的特别法之间原则上不是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而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刑法明确指示适用的,应当适用所指示的特别法或者重法,刑法没有明确指示适用的,规范要素与刑罚协调的,应当适用特别法,"规范要素与刑罚错位"的,重罪配轻罚的,应当适用重法。参与法条竞合的被排除的法具有补充适用效应,不但可参与定罪,还要与优先法形成"结合刑"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5.
本文立足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这两条刑法基本原则,对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本文“上篇”中,作者写道:刑法落后于社会生活的矛盾应该通过修改刑法或颁布单行刑事法规来解决,而不能用类推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作者认为,在立法上,立法者完全有权创立新罪名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而不必实行所谓的类推立法,类推立法应废止;在司法解释上,司法机关应严格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能就检察工作、审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而不能超越权限。本文“下篇”,作者指出:罪刑相适应与刑罚目的不是并列的,更不应把两者对立起来,罪刑相适应是刑罚目的的上位概念,刑罚目的是罪刑相适应的应有内容;采取法条竞合的立法方法,特别法的法定刑应高于普通法,至少等于普通法;修改刑法时,应全盘考虑,照顾罪刑横向之间的适应,避免犯罪之间处罚不相协调。作者强调指出,只有刑事立法的罪刑相适应,而没有刑事司法中的罪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可能最后实现。  相似文献   

6.
罪刑相当原则解释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许多学者将这一规定概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或罪刑相适应原则;①也有学者称之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②这两种表述虽然只有是否使用“责”字的一字之差,但从刑法解释论上看,它表现了...  相似文献   

7.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冲突及其解决高一飞我国刑法是“倾向于罪刑法定主义”的 ̄①,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刑法把罪与刑限制...  相似文献   

8.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③概而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之“罪”的含义 依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罪刑法定”之“罪”,是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来看,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应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相似文献   

9.
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凤春 《法治研究》2009,(12):37-44
刑法中的法条竞合包括横向的法条竞合与纵向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只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两种,不存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等原则,这两种适用原则本质上属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承认纵向的法条竞合有助于构建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基础,有助于解决教唆犯未遂的处罚问题。刑事立法应当遵行罪刑相适应原则,注意法定刑的配置,司法解释应当注意某些犯罪中数额问题的协调。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却同样重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的内在要求.刑法司法适用的过程是规范与事实磨合的过程,它离不开刑法司法解释,从而有必要对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张力予以调节,即从刑法目的和价值的高度寻求二者的共通性,以社会实践的基本需求为基点分析二者统合的可能性,对罪刑法定原则之"法"与"定"重新认识,通过各种角度、方式对刑法司法解释进行合法规制,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在总体的抽象性包客关系中的压力与张力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维度,最终达到良性互动与相对平衡的状态.  相似文献   

11.
所谓的“法条竞合”(也有人称之为“法规竞合”或“法律竞合”)只是某些刑法学者在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一个问题,而我国刑法典对此并无任何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是否真正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呢?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对“法条竞合”稍作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该理论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是相抵触的。所谓的“法条竞合”即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刑法分则条文,其中一个条文的全部内容为另一条所包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犯罪人进行论处,但当普通法的法定刑重于特别法而按特别法对犯罪人处刑尚不足以惩罚犯罪时,则又按普通法对犯罪人进行论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3条与罪刑法定原则之具体关系存在不同解读.唯一正确的理解可能是刑法第3条前半段是基于刑法条文的罪刑法定,后半段则是基于刑法典的罪刑法定.中国刑法较少从刑法条款尤其是分则条文之视角来讨论罪刑法定;刑法条文既是定罪的规范,也是决定刑罚的规则;总则诸条款的适用无不以分则条款之适用为前提,分则条文几乎都实践并反映着罪刑法定.第3条反映了以条文式罪刑法定为基础的法典武罪刑法定,进而记载并反映着支撑中国刑法根基的罪刑法定.因此,第3条文本正确的表述顺序可能是“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激烈争论的焦点在于: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位阶关系,也即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先后顺序问题,解决这一争论的关键在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存在实然和应然的冲突,其中,实然冲突需要通过司法适用解决,而这依赖于刑法解释的运用,而应然冲突应当交由立法解决.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解释的标准,但是由于罪刑法定载体的法律文本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具体法规范的法定内容需要依赖于刑法解释才能确定,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之间存在循环依赖关系.而民主的实现和刑法解释中形式解释的具体确定是厘清这一循环关系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4.
罪刑法定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一致的认可,但关于如何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学术界和实践部门。本文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刚性出发,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逾越性进行分析,阐述了机械适用法律与坚持基本原则刚性的区别。文章认为,虽然罪刑法定的思想源自于西方,但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与西方罪刑法定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将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文章指出,刑法的适用是一个“创造性”的活动,不经过解释的法律无法适用,完全排除司法机关或者法官的利益需要是不可能的,原则的刚性仅限于对背离立法目的行使刑罚权力的规制。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并不在于具体条文中文字的表层含义,也不在于将条文孤立起来逐字逐句的适用,而在于刑法的任务所指向目标,和通过规范的整体性所表现出来的刑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15.
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应被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予以对待。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堪称罪刑法定原则的"魂魄"。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两个表征,而形式安定性与实质安定性则构成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两个层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除了面临着刑法适应性与司法能动性的挑战,更面临着"安全刑法"乃至"仇敌刑法"的挑战。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可以从刑法立法和刑法解释中寻求保障。通过人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最终意义在于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  相似文献   

16.
论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君祥 《法学家》2005,18(3):77-82
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国际刑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惩治规范国际犯罪和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刑事规范.国际刑法遵循和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走过了一条坎坷之路.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路在何方?本文试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7.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定罪处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刑法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需要进行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种,刑法有权解释应当在刑法用语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其用语的量大射程.但我国现有的一些刑法有权解释却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含义,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处何种处罚,均需法律明文规定.本文在探讨了罪刑法定原则重要性的基础之上,针对罪刑法定原则实施的一些问题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其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1997年《刑法》采用直接规定的模式,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三大原则正式确立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标志着我国的刑法向现代刑、科学刑、民主刑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三大原则特别是其核心罪刑法定原则如何得以真正贯彻,确是一个难题。本文主要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历史发展及其所蕴含的理念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最后对如今理论及实践中最容易对这一原则进行突破的刑法解释理论中的某些观点做一些点评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张爱艳 《政法论丛》2006,6(6):62-67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应当是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自由,是入罪禁止机能和出罪解释机能的统一。我国现行《刑法》第3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方式堵塞了去罪化的路径,应当修改为消极的表述形式。刑法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罪刑法定要求以严格解释和可预测原则作为刑法解释的限度。为了真正实现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刑法解释需要树立新的刑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立法解释并对刑事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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