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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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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璐 《中国律师》2008,(5):43-44
所谓环境侵权,是指因生产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给他人的财产、人身等权益造成损害或损害危险的法律事实。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相比.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畴.而“侵权法的规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确定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规则原则,对于构建整个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制度体系具有关键意义.同时也为实践中司法人员正确处理环境侵权纠纷提供了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竺效 《中国法学》2015,(2):248-265
《侵权责任法》第65条是否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困惑,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以环境科学、生态学关于"环境"的基本概念为出发点,"生态环境"并非一个科学的用语,仅可与"生活环境"并列用于非环境、非生态领域。而《侵权责任法》之"准历史解释"所谓的"污染生态环境"实质上指污染自然环境,对称于污染人工环境。因此,该法第65条所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致害原因行为不包括破坏生态的行为。基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两分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将《侵权责任法》扩大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情形,以立法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之原因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拓展,这一新法、特别法上的立法发展具有国际先进性。  相似文献   

3.
张晏 《研究生法学》2009,24(3):51-58
文章通过对当前环境侵权立法存在问题的总结和反思,以及对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结构模式相关理论和研究的介绍和借鉴,指出立法必须在关注未来的同时,总结过去的实践并审视现在的需要。尤其应当考虑中国的现实,以《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突破口,以更有利于法院适用法律,环境侵权诉讼更易进入诉讼程序为起点来构建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而设计《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的条款,应当在考虑侵权责任法自身体系的同时,确定环境侵权的重大原则和制度以解决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并适当采用指引性的准用条款,同时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新制度的建立留下空间。  相似文献   

4.
论共同环境侵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一般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发生已经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是复数环境污染行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共同环境侵权民事纠纷并没有减少,相反却有增加的趋势。共同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它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一般环境侵权,即使数个环境污染致害行为各自并不构成一般环境侵权,但并不表示可以对他人民事权益所受到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因为数个行为之间如果存在某种关联共同性。并且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则构成共同环境侵权,对损害结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数家工厂因排放不同污染物产生化学烟雾造…  相似文献   

5.
梁松鹤  张玲 《中国法律》2005,(4):40-40,108-109
大陆法系的学者普遍认为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即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其中前两个原因是债发生的主要原因。也是比较普遍的两个原因。在我国新的《合同法》颁布以后,有关合同方面的债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而侵权之债目前还是由《民法通则》来调整,随着民法典的制订被提上日程、侵权法也看到了独立的曙光。  相似文献   

6.
分析环境侵权的类型有助于获得对环境侵权的整体性认识,为立法提供依据。将环境破坏型环境侵权从传统环境侵权中分离出来,与污染型环境侵权并列成为一个独立的环境侵权类型,并对其构成要件及救济制度作出相应立法规定,有利于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的完善。对共同环境侵权进行类型化分析,明确不同的共同环境侵权的具体构成要件并确定相互间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环境侵权的受害者能及时确定环境侵权诉讼的被告并获得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7.
徐贵瑶 《法制与社会》2010,(2):245-245,251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伴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为了解决传统侵权理论无法解决的新型侵权问题,实现环境侵权中的新型公平关系,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通过对环境侵权特征的分析和探究,为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8.
竺效 《政法论丛》2008,(2):76-82
我国现行立法主要使用“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污染损害”或“环境污染危害”来表达或部分表达环境侵权的涵义,而民法学者则使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污染环境侵权”“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等相关术语。于是乎“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环境损害(赔偿)”等概念成为一组话题相同、内容相关、客体相交(叠)、因果相联、混扰相“助”的环境法学科“御用”语词。对此,应首先以法律责任体系为基础,厘清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等术语间的相互关系,不能以笼统的“环境侵权”来混用“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侵权责任”这两个术语,使用时应加以区分。将来的相关立法应以“环境侵权”为核心术语。  相似文献   

9.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凸显出许多新的方式和途径,这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证据规则为中心,介绍了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殊性,以此类侵权的特殊证据形态——电子证据为切入点,重点阐述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10.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环境侵权中,由于双方在信息掌控、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现实差距,使得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出现了结果的非公平。环境法以环境社会利益为本位,转变了传统私法中以契约为基础的抽象平等,将人看成具体人,对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弱势主体一方进行倾斜保护,体现在法价值上是要从抽象公平走向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11.
因为雾霾频发,最近几年发生了针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环境损害侵权诉讼.基于点源污染损害的救济规则能否适用于区域大气污染损害救济,目前存在法理上的争议.《侵权责任法》对于区域性大气污染损害的救济没有作出规范上的回应,建议设立对区域大气污染受害者的行政补偿机制.由于起诉特定的违法企业要求其承担区域侵权赔偿责任有难度,建议修改立法,扩大环境侵权责任适用范围,让区域大气治理变成各方面的义务,并把环境成本内化于各行各领域.区域大气污染损害应属于特殊的共同侵权,但是《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认可,建议用政府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区域之间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追究,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拓展适用基于点源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间接反证原则.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形式建议仅限于停止侵权等行为责任,让公益诉讼回归本意.  相似文献   

12.
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关注点仅仅放在作为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而忽视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是造成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放弃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讨论,构建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模型,才能从根本上阐明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2,(5):91-107
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补强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调整受害人群体与加害人群体利益失衡、预防人格权益受损、抑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时受害人“搭便车”。个人信息侵权可区分为以个人信息为侵权对象与以个人信息为侵权手段两种行为态样,这一区分对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成立及内容之发生影响重大。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坚持“故意”要件,自然人侵权时还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未引发现实损害时,虽无须补偿性赔偿,但可直接规定单人单案的最低赔偿数额,以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发生现实损害时,要求该损害构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后果”,以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评价相统一。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要素及其严重程度。  相似文献   

14.
戴茂华 《河北法学》2011,29(1):156-163
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已经成为我国一大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虽然完善了我国的环境责任条款,有利于环境被害人的救济和补偿。但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在对环境侵权的界定,环境侵权行为认定中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的现状,以及鉴于一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5.
环境侵权的特征是建立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内在根基.经济、政治、文化的历史发展决定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已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第一要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也真实地反映了侵权行为法功能渐次演变的过程。在此情况下,具有鲜明特征的环境侵权这一新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必将突破传统民法理论的框格。重整其结构,以顺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损害的后果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特征,而受害人的法律救助却困难重重。本文以环境侵权的特点为切入点,分析了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问题将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在我国无论在立法、司法还是学界,都与该领域的法治目标相距甚远。所谓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1〕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前者是通过行政力量加强对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和环境侵害的防止、排除,后者是通过损害赔偿和侵害排除,进行事后…  相似文献   

18.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侵权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对传统环境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出于维护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以环境侵权损害填补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为各国民法和环境法所共同关注。本文分析了实现环境侵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前提的三个转变途径 ,即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个人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的转变、单一侵权损害赔偿向综合性社会安全体制转变。主张在这三种方式协调合作的基础上 ,构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的综合协调机制 ,并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的建立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9.
TRIPS中的即发侵权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符琪 《律师世界》2001,(11):36-37
一、即发侵权及TRIPS的规定 即发侵权是指侵权行为尚未发生但存在着发生的危险,或虽然已经发生但尚未产生一定损害结果的行为。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一切侵权的认定均须以已经造成的损害为条件,无损害就无责任。然而这种理论如果绝对地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将十分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因此,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但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就应该立即进行禁止。而等到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或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再去追究,就为时已晚了。这不仅…  相似文献   

20.
在环境侵权领域,不可抗力是否仍应该免责,立法上和学术上对此分歧较大。一般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而且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外来原因导致的,损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应当免于承担责任。而因为环境侵权有着与传统侵权理论不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说,所以不可抗力作为其免责事由的理论依据是有所欠缺的,不可抗力传统标准无助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应将不可抗力排除出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在此基础上,还应完善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证或担保和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补偿,实现不可抗力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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