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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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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演变 亲亲相隐,也称为亲属容隐,是我国法律传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一定的亲属之问对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去告发和作证,违反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相似文献   

2.
容隐制度的现代法律价值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容隐制度 ,这其实违反了人性与正义 ,与法治精神相悖 ,它实际上是以“君子”标准来要求“常人” ,实践中很难执行。并且这与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容隐权的规定背道而驰。所以我们目前只要解决技术上问题 ,完全可以考虑将容隐权规定于法律之中  相似文献   

3.
亲属免证权制度是西方法治国家诉讼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也是法律赋予特定证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在我国古代有关亲属容隐的法律规定中也能略见其影子,然而在现代中国的诉讼立法中却难觅踪影.亲属免证权制度具有明显的法律效益,该制度应该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位,以实现法律的多元价值.  相似文献   

4.
“亲亲得相首匿”也叫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刑法原则,同现代大陆法系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共同之处,均强调法律秩序意义的同时,也将人性的终极关怀和尊重贯彻于法律之中. 一、亲亲相隐的概念及起源 从历史上讲,亲亲相隐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最早有记载的是孔子对“父攘羊,子记之”的案例评析,《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日:‘吾觉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记之’.  相似文献   

5.
局部代孕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局部代孕是指妻因无法排卵且子宫有障碍无法怀孕,经其夫同意将夫之精子以人工注入他女体内,与他女之卵结合并由他女怀胎、分娩,分娩后夫妻双方为子女之父母。局部代孕因其有利于消除不育者的痛苦,不会损害代母、代孕子女的身心健康利益,应得到法律认许。法律应对局部代孕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局部代孕效力等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6.
龙大轩 《现代法学》2005,27(6):46-53
和谐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选择影响至巨,使其将一些看似对立的法律原则调合起来,形成和谐整体,如守法与任情、罪刑法定与非法定、告奸与容隐、平等与差序等,都被有机地纳入同一法律制度中,呈现出“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法文化传统。  相似文献   

7.
孙渝 《法治研究》2006,(5):50-51
“天妒英才远去学法律用法律当律师办律所感念国家涌泉之恩始终如一真挚;地憾君子已逝管公事理私事为事业做事业动听浩荡涛声之音依旧如此美丽”。桂明先生悼念张涌涛律师的这副挽联不仅对张君的人生历程作了完美点评,更于笔墨之间流淌着对一个飘然仙去的同龄才俊的无限惋惜之情。常言道,人生之大不幸,莫过于幼年夭折,但对于英年早逝者,却更于不幸之中多了几分扼腕之痛。为人之子为人之夫为人之父从此难续赡养扶养抚养之情;一家之主一所之尊一行之宠自此了却管事断事理事之责。世间至悲至憾之事莫过于斯焉!律师之死,虽不如士兵就义般壮烈、如明星陨落般轰动,但却能于同道中唤响凄美而动情的悲歌。愿上帝保佑律师,无论是故去的还是活着的!  相似文献   

8.
战国时的法家们,曾经憧憬过万物“皆有法式”的法制天下。商鞅就夸耀自己的“壹战”方略,可以达到父嘱子、妻喻夫:“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之境界。但是有秦一代,法律获得的社会实现程度却很值得怀疑,因为“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之后,罚徒还是“相望于路”,这还没说多少法未遭迂枉纵。自秦之后,有法不必依则好像成了一个伦理标准。清代雍、乾两朝重臣何克敦训子说,律用四分足以治民,律用六分民不堪命,就具体地诠释了这个标准。在我们的民族传统中,真求法、求良法,真用法、用真法,是极为稀缺的,而代表文化中这种精神的先哲先贤,更是寥若晨星。我…  相似文献   

9.
容隐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儒法结合”、“礼法合治”人伦精神的体现,对维护家庭和睦、协调社会矛盾以及节约司法资源都有着积极的作用。虽然当前我国法律并未确定这一原则,但是作为一种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司法实践中也多有体现。随着社会法治、人权意识的不断发展,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进一步加大,其中刑法中法制与人伦的冲突尤为明显。故而,在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下,对古代容隐原则作一必要的扬弃,赋予公民一定的容隐权,有助于体现法律对人基本权利的认可和尊重,体现法律的人性关怀。  相似文献   

10.
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关于亲属容隐制度,人们一般有许多误解。这些误解,又是由于对容隐制度没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所致。本文对容隐制度在中国社会中的二千余年发展历程首次作了全面系统的评述,并就这一特殊制度的发展规律作了初步总结。在这一基础上,作者指出了容隐制度给我们的三大启示,即:容隐制度可能反映了在人类之国家阶段,公法不得不正视和尊重人道亲情;容隐制度可能有防止过分的司法专横和诛连的正面作用;容隐制度还是对不可期待多数人“大义灭亲”之情形的一种无可奈何的让步。  相似文献   

11.
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诉于官,妻不服。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而积薪烧之,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因验尸,口果无灰也。鞫之服罪。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古代的亲属容隐制度在中国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一直以来,这一制度是作为封建社会流毒而被持以否定态度的,能否为现代法治社会所接受更是受到诸多挑战。然而,如果从积极的视角来看待亲属容隐制度,我们会发现亲属容隐制度同样体现许多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价值因素。本文对于全面否定这一制度的态度从法律价值的层面予以批判,就在当代法律实践中应如何对待亲属容隐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重点讨论了其对法治社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3.
证人义务的例外是指对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近亲属①予以一定作证义务的免除而享有的容隐权利。在现代容隐权的发展中至少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大法律部门,本文试图从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比较中,探讨确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容隐权制度和原则。  相似文献   

14.
蔚竞 《天津检察》2009,(5):23-24,22
证人义务的例外是指对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近亲属予以一定作证义务的免除。在现代容隐权的发展中至少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大法律部门,本文拟从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比较中,探讨确立符合中国现时国情的容隐权制度和原则。  相似文献   

15.
“亲亲相隐”对当代刑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卿 《政府法制》2008,(12):37-37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极其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中均有体现。“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至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相似文献   

16.
容隐制度作为我国古代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中华法系的史册中存在了两千余年,并且至今仍作为一项普适性的法律制度为世界众多国家的法律所认可。但是,容隐制度却未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得以体现。容隐制度体现了对善良人性的关注,契合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在和谐社会背景下,重构我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容隐制度,是我国刑事法治文明与人道的体现。  相似文献   

17.
中国传统的慎杀理念与死刑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丽 《当代法学》2016,(4):37-47
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运作主要是以慎刑主义理论及其慎杀理念做为支撑的.基于“人命至重”、“杀一无罪非仁也”的认识,慎杀理念强调死刑运用的“不得已”性,主张“义刑义杀”,追求“生道杀民”、“缓死求生”.在传统慎刑观的导引下,中国历代统治者大多着力将慎杀理念贯彻于国家有关死刑的立法与司法之中,上升为法律规则,具体化为各种慎杀制度与配套措施.一方面,从立法上对死刑之数加以控制,对死刑等次进行简化;另一方面,通过死罪类型区分制度、特殊主体宽恤制度以及减死之罚的设置等,对死刑的实际适用进行消解;此外,通过死刑复核、死刑复奏、录囚与伸冤直诉以及赦宥等死刑的救济程序与纠错机制,进一步“化死人生”,控制和减少执行死刑的数量.  相似文献   

18.
邬砚 《法律适用》2012,(9):89-92
一、问题:现行法律规则无法涵摄丧事礼金分配纠纷原告何某与其夫庹甲共育有一子五女,被告庹乙系原告何某与其夫庹甲之子,其夫庹甲于2010年12月15日去世。庹甲去世后,原告将庹甲生前的积蓄12000元交给被告庹乙,用于办理庹甲的丧事。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古代法律很早就有共同犯罪的规定,较完整的概念如晋张斐“律表”所云:“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三人谓之群,制众建计谓之率.”《唐律疏议》也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古代法律中的共同犯罪划分为不同的形式:〈一〉一人就能单独实行的任意共同犯罪和必须有数人才能实行的必要共同犯罪.前者如盗窃罪,后者如谋反、谋大逆等罪名;〈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如秦律规定的:“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  相似文献   

20.
龙大轩 《法学研究》2015,(3):176-193
孝道乃数千年中国文化之精华,对传统法律制度影响至深。孝道与法律之融合,始自上古三代,经秦汉以来的努力,到唐朝终于定型为一套完整的孝道法律体系。法律制定以孝道为指导,厘定“利亲”、“善事”、“慎终”三个层次,并设计出惩治不孝犯罪的周密刑罚体系。法律运行以维护孝道为宗旨,出现“存留养亲”、“宽容复仇”等各种屈法以伸伦理的制度和惯例。孝道遂成为传统立法与司法的核心价值,形成独特而又一以贯之的孝道法文化,对古代社会的秩序构建和人性磨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直至清末法制改革方始解体。今日建构和谐社会,若能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法制建设必大有裨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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