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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免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对亲属免证权作出相关规定,我国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也对刑诉中亲属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亲属免证权的制度构建是国家进行多种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维系之重视与刑法的谦抑制品格,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立法至今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较大的修订,均未对亲属免证制度进行明确、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同时,赋予了被追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免证特权的色彩,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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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在我国存在了两千多年,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它被当作封建糟粕而遭到全盘否定。我国法律应当继承"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部分,设立亲属免证权,这既有利于保障人权,同时又对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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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的建立有其利弊。无论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还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均规定有这项制度。出于“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的价值权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证人免证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去其弊、取其利,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平衡和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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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亲属容隐制度在中国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一直以来,这一制度是作为封建社会流毒而被持以否定态度的,能否为现代法治社会所接受更是受到诸多挑战。然而,如果从积极的视角来看待亲属容隐制度,我们会发现亲属容隐制度同样体现许多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价值因素。本文对于全面否定这一制度的态度从法律价值的层面予以批判,就在当代法律实践中应如何对待亲属容隐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重点讨论了其对法治社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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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既没有规定证人免证权,也没有规定证人免证权的例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认为,立法既要规定证人免证权的情况,也应规定证人免证权的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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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应该赋予特定证人拒证权,中外都有过争议,但是,西方国家最终确立了这一制度,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都回避了这个问题,要求亲属间要承担作证义务,引发诸多负面法律效果。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封建制法的容隐制度和外国法律中的拒证权进行考察,提出建立我国拒证权制度的正当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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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容隐,也称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千百年来人们奉行的道德原则,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占有显著而重要的地位。包括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互相隐匿犯罪,不应告发和作证,若违反这一规定则会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在现代社会构建这一制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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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亲属拒证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证据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历史上也有类似的"亲亲相隐"制度规定。确立亲属拒证权制度,对于弘扬传统的伦理道德,充分保护公民人权,提高法律效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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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的现代法律价值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容隐制度 ,这其实违反了人性与正义 ,与法治精神相悖 ,它实际上是以“君子”标准来要求“常人” ,实践中很难执行。并且这与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容隐权的规定背道而驰。所以我们目前只要解决技术上问题 ,完全可以考虑将容隐权规定于法律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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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1):129-135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亲属身份性是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亲属关系的共同特征,身份性是婚姻家庭法的灵魂。我国现行亲属身份权民事立法的伦理性有待强化,设计体系有待完善,立法内容有待健全,因此,在民法典视域下,需要在统一法律体系的前提下,重新厘定亲属身份权,以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三类亲属身份权为主线,重塑亲属身份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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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拒证权制度因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亲属伦理秩序而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这一制度与社会亲属伦理结构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亲属拒证权制度是社会主流亲属伦理观在刑事证人制度中的体现;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制度设计对社会伦理结构具有引导作用,二者之间是一种决定与引导的互动关系。应当根据我国当前亲属伦理结构现状完善亲属拒证权制度,亦应当利用亲属拒证权制度确立的契机引导良好亲属伦理结构的巩固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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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免证特权制度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就有与此相类似的亲属间的"容隐制度",并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建立免证特权制度。本文对我国构建免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免证特权制度应当并且可以在我国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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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亲亲相隐"持否定态度,但"亲亲相隐"精神并不必然与现代法治相违背.现代许多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仍存留有容隐权的相关条文,而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部分的容隐制,在中国现代社会究竟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与可能?容隐制存在的根据到底是什么?我们如何来对待它的历史以及在西方的境遇?本着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我国古代和西方容隐制度,我们发现容隐制的存在不但反映了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社会关系与文化观念,在现代社会同样也有深厚的立法基础与现实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容隐权制度,有益于观照传统,维护亲情,促进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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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演变
亲亲相隐,也称为亲属容隐,是我国法律传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一定的亲属之问对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去告发和作证,违反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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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增设的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填补了我国现代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空白,丰富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内容,显现出容隐制度呈现出回归的端倪,彰显了我国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相融合的趋势。相较于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和现代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只能被视为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无论是权利主体范围,还是权利内容,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都有进一步完善发展的空间;并且该规定在实施中可能遭遇被误读、阻碍案件证明、流于形式以及侵犯被告人对质权的风险。对这些风险和问题应当予以充分认识、合理应对,以使司法实践准确落实这一规定,并为确立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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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国民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大多数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且在诉讼中居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因此构建我国法官释明权以救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欠缺显得极为必要和重要.本文从法官释明权的定义、特点、不同法律阶段中释明权运用中的不同等方面阐述了法官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