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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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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鉴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上所具有的显著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征,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刑事诉讼的干扰,世界上很多国家采取限制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方法,以保护未成年健康快乐地成长。同时,这也使得刑事诉讼能够集中精力打击严重犯罪或复杂疑难的案件。  相似文献   

2.
提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适用率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司法机关可以不必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够继续学业和在家庭生活,避免其在羁押场所受到交叉感染;同时,也有利于减轻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是推进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人道化的必要措施。但由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并不是很高。如何把握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尺度,对取保候审的风险该如何评估,成为实施这项改革措施的障碍。文章认为,只要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是可以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或阻挠审判的进行,且在被传讯、审判时及时到案。同时,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对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少年刑事案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少年案件的量刑尺度的掌握未检案件的处理以从轻、从宽为主.司法实践中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被告人首先考虑减轻.故此,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情况较为普遍,从这一点看大量案件属符合新刑诉法第174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从案件性质来看,许多案件属六类严重犯罪案件.虽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由于案件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二、少年案件的办案特性少年案件办案的特性要求做到案前有社会调查积累.公诉人在搜集被告人有罪证据的同时也必须注意被告人罪轻、犯罪原因、认罪态度、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家庭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因素.运用简易程序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无法将调查所得的情况全面向法庭阐明,显然不利于被告人.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修订,刑事诉讼各阶段中,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对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总趋势,同时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依据。在本文中,笔者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特殊主体的权利告知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告知的重要性法律上所指的权利即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由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权益。《刑诉…  相似文献   

5.
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过程中,着重解决的是普通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对少年特殊主体方面的程序没有专门的考虑,适用于少年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也就没有在修正后的刑诉法中有所体现.在学习讨论修正后的刑诉法时,大家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在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顺应了国际社会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少年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符合少年的身心特征和少年刑事案件审理的客观规律,有利于对犯罪少年科学地定罪量刑和贯彻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且与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广泛运用的社会调查制度不仅应该继续保  相似文献   

6.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做了第二次重大修改。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增设了刑事特别程序,这被学界认为是此次诉讼法修改中最具特色与前瞻性的制度构建。其中,在特别程序第五篇中,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篇章。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规定和基本精神,明确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工作变化,是职能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为此,在上海市法学会的指导下,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为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作出了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一些特殊规定,并相应建立起模式不同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专门的章节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只是把一些特殊的规定分散在刑诉法的某些章节之中,且又不完备,这显然与当今的国内外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开展特殊保护已不相适应。 1985年,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北京规则》,要求各联合国会员国,总的社会政策应努力促进少年的福利,尽量减少司法干预,对触犯法律的少年给予有效、公平、合乎公道的待遇,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同时联合国还要求会员国政府“斟酌情况使本国的立法、政策和做法,待别是在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方面,同《北京规则》相配合,并使有关当局和广大公众注意该规则”。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今年元月一日,新刑诉法正式开始实施,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也将在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过程中作相应的改革,并继续探索完善.十余年来,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适法(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过程中,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全新形势下逐步完善并不断开拓的历程,作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无疑,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将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指导下,在刑法典修订完善的过程中,会更加成熟,更加完善.我刊历来以促进我国犯罪问题研究、探索和发展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为己任,一段时期以来,不少作者纷纷来稿,对新刑诉法适用中的问题发表见解,本刊特以笔谈形式刊发,并期待更多的理论专家、实务家参与.  相似文献   

9.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中心议题是结合上海开展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的实际,探索一条既符合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又具有鲜明特点的少年刑事审判新路子.此次会议除市高级、一中、二中和部分基层法院派员参加外,还邀请了检察机关、专家学者以及市、区青保办、妇联等热衷于青少年保护事业的机关团体参加.与会代表不仅就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中心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而且就一些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近20篇论文.下面对这次研讨会作一综述.一、保留少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发展需不需要专门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这是当前少年刑事诉讼制度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的核心所在.代表们提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发展以及犯罪学的发展证明,少年生理、心理状况有其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在少年刑事诉讼中必须适用特别程序,才能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和保护社会秩序的双重目的.对犯罪少年的处理,应采用较为宽容的法律标准和符合其身心特征的审理方式,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建立在少年身心特征基础上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应予保留和发展,在特别程序没有制订之前,应在不违背《刑  相似文献   

10.
针对少年犯罪案件,日本少年法规定了由家庭法院主导的少年保护司法程序以及由检察官和普通法院共同主导的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在案件移送制度方面,日本家庭法院相较于检察官具有受理案件的优先权。家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刑事处分的,须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按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检察官方可根据家庭法院的决定参与少年案件的审判。日本少年检察制度可以为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诸多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1.
江帆 《法制博览》2013,(3):19+3
此次新刑诉法围绕侦查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和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作了"大修",进一步彰显了刑诉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个部门,刑诉法的修订必将对侦查、公诉、审查逮捕等各项检察权的运行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本文将从基本的规范分析入手,对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适应新刑诉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2.
检察阶段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制的实践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表明,法律援助律师全程介入刑事诉讼,对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首先,能否通过司法救济有效保障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基本标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其生理和心理上的原因,其行为能力尚不完全,自行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少年刑事司法依附于成人司法体系,少年刑事案件沿用成人审判方式进行审理。由于并未真正注意到未成年被告人的现实需求,未成年人参与审判的"有限性"成为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以未成年被告人的受审能力为切入点,明晰"有效参与"审判的含义并确立相应的程序标准,进而比照这一标准对我国未成年被告人参与审判实践进行经验考察,探索从"有限参与"到"有效参与"的路径选择,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走向综合保护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我国少年司法中律师作用发挥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律师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应担负法律服务和心理帮助双重职责。未成年人案件讯问时应率先实现律师在场权,律师应积极为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请取保候审,并发挥在社会调查、法庭教育以及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应把未成年人作为法律援助的“优先群体”,扩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指定辩护的范围,合理界定指定辩护的时间,切实推动“有效刑事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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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在提高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重大的调整和补充。新修改的刑诉法确立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限制的调查取证权利。新刑诉法为辩护律师广泛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其刑事诉讼权利刮来东风,同时也对律师推动中国辩护制度发展寄托了新的希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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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盟的提出—不同户籍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区别 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将不同未成年人划分为户籍地在本市的未成年人和户籍地不在本市的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   

17.
寓教于审作为一项保护少年的司法手段,同时作为区别于审理成年人案件的一项特色,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刑诉法修正后,如何坚持寓教于审的办案特色,已成为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教育本身不会产生任何“有罪推定”的问题,然而包含在原刑诉法中的“有罪推定”的倾向却使教育的内容不可避免地蒙上了“有罪推定”的阴影.法庭审理之前,法官就确信少年被告人是有罪的,任何无罪的辩解都会被看成是与法庭的对抗.因此教育的内容从开庭前到宣判就一味告知少年被告应认罪伏法,对自己的罪错进行反思悔改;教育效果的评测也往往是依据少年被告人在讯  相似文献   

18.
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它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故而在适用时需要审慎对之,尤其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更要慎之又慎。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新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专章规定,正是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和特殊保护,是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革新。此次新刑诉法对逮捕规定作了修改,要求办案人员在执法观念、理论创新及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新的调整与完善。  相似文献   

19.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大成果.然而,由于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这次刑诉法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刑诉中的共性程序,反映和揭示的是刑诉中的最基本的规律,并没有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特殊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所以,在学习和贯彻执行新刑诉法时,各方面对如何正确看待前一阶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成果和发展前景,难免会产生种种模糊认识和看法.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正面临着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也可以说成是一种挑战和机遇并存的时期,所有关注少年健康成长和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同志,都应该主动接受挑战,抓住有利时机,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少年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20.
少年犯罪实体法适用中的犯罪构成特殊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在探索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中,以程序法探索先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特色,取得了卓著成效。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的深入,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愈来愈复杂、具体。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可能作出非常具体、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因而给办案工作增加了许多难度。我们预见,今后一段时间,将会有更多的人关注和研究实体法适用问题,并在这方面有所建树。 尽管少年犯罪案件类型众多,但有几类案件属于“常见罪”、“多发罪”,其中,少年盗窃案件又是最主要的一种类型。刑法修订后,如何对少年盗窃案件更好地适用实体法,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十分关心,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于1997年9月18日联合召开了“少年盗窃案件实体法适用理论研讨会”,会上,许多同志就如何理解、适用少年盗窃案件的刑法规定,特别是如何完善司法解释,各抒己见,谈了许多颇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现择其要点予以刊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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