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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明专利申请规定了较为严格和严密的审查程序,这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的审查程序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出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许多不应有的专利纠纷,增加了专利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量。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的审查程序可归纳为初审——公告——异议——授权等程序,一项实用新  相似文献   

2.
面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泛滥、申请水平低下及外观设计专利质量低下的现状,统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出发,对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分析,提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应提高新颖性要求,引入创造性标准等观点。  相似文献   

3.
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4.
刘志会 《知识产权》2012,(7):106-107
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中增加了明显新颖性审查,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明显新颖性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从多方面论述明显新颖性审查对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质量、推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性,分析平衡审查效能是现阶段加强明显新颖性审查的主要考虑因素,指出实现全面提升实用新型专利质量的长期目标需要申请人与行政部门长期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5.
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单方再审查和双方再审查制度。这两种再审查制度均是无效已经授权专利权的有力途径。通过比较分析两种再审查制度的审查程序、审查理由、审查方式以及专利再审查与专利。诉讼中止的情况等,最后给出了专利再审查应用的策略。  相似文献   

6.
一、问题的提出山东威达机庄工具集团总公司于 1997年 3月 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名称为“手紧式钻夹头” ,1999年 6月 2 3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2 0 0 0年 8月 1日 ,浙江省台州市超力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1996年 3月 2 6日公开的美国“钻夹头”专利为依据 ,认定“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与“钻夹头”专利附图表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 ,并作出第 35 2 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宣告“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  相似文献   

7.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下,专利事业发展迅速,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大幅提高,但也滋生了大量垃圾专利,"幽灵专利"事件即为一种典型表现。专利质量的内涵应从专利授权、专利技术和专利运用三方面进行界定。政府应从专利授权、专利技术和专利运用角度,建立多层次的专利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专利代理机构应提高其人才管理水平,保障专利授权质量;专利审查部门应改进专利初步审查业务,引入共同审查机制,确保授权专利的技术质量。  相似文献   

8.
外观设计授权审查标准及方式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永顺 《知识产权》2003,13(1):40-48
一、问题的提出 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于1997年3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名称为“手紧式钻夹头”,1999年6月23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00年8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超力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1996年3月26日公开的美国“钻夹头”专利为依据,认定“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与“钻夹头”专利附图表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并作出第3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①专利权人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9.
刘鑫 《法学评论》2023,(3):89-100
伦理审查是专利授权审查的重要环节,旨在克服技术伦理问题向专利审查活动延伸并由专利授权而向市场乃至社会范围扩展的现实挑战。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使大量饱含伦理争议的技术成果进入专利授权审查流程,因而强化专利申请伦理审查的实践诉求也随之日益凸显。但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利益驱动下,却出现了与之相反的“伦理最小化”思潮,使专利授权伦理审查日渐式微,甚至流于形式,不仅专利授权的公序良俗要求不被重视,专利授权的伦理例外规则也被一再突破。对此,应立足现实需要,结合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并通过专利授权伦理审查机制的精细化设计与规范化运作予以化解,既要在内容层面上推进伦理原则的具体化和例外标准的动态化,还要在程序层面上实现伦理审查顺位的明确化、标准的体系化与机构的专门化。  相似文献   

10.
一、对现行实用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利弊分析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修改后的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相似文献   

11.
罗霞 《人民司法》2012,(13):4-10
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有效专利共计274万件;其中有效外观设计专利92.2万件,同比增长16.3%。①相近似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审理中最为常见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本文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相似文献   

12.
美国在90年代为了在基因圈地运动中抢占先机,在审查中有意降低了基因专利实用性的审查标准,授权了大量不应该获得的偶然性专利,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尽管我国基因资源丰富,但研发水平尚待提高,因此应该提高实用性的审查标准,使之符合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现状,防止发达国家在我国进行基因圈地。  相似文献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简称国知局)是我国统一对专利进行受理、审查、依法授权并予以登记公告的专门行政机关.国知局的专利审批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在专利权的确认方面的体现,一份专利申请的授权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该行政确权行为显然应当落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14.
结合美国法院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判断主体,针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与审判的实际情况,建议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主体应当是一般消费者。一般消费者是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购买者。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的判断主体,应当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  相似文献   

15.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授权条件及申请、审查的程序作了一些调整。据此,《实施细则》对有关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和细化,主要修改涉及以下方面:一、有关专利申请文件的规定;二、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规定;三、要求享受优先权的规定;四、有关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0条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行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这就是说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17.
为了应对近年来专利大幅增长所带来的低质量专利问题,美国2011年修订通过《美国发明法案》(The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AIA),通过加强美国专利商标局行政无效专利的手段,提高专利授权质量。美国新的专利授权后行政审查机制主要有三种:单方再审、双方复审和授权后复审。重点对授权后复审这一新的制度进行研究,并将其与欧盟专利异议制度进行比较,从而为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专利有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作出授予或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要将其申请文件公开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实质审查后才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方式有一定的选择权.本文就申请人怎样选择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方式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9.
田强 《法制与社会》2011,(19):246-247
由于各国的专利法律不尽相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专利时面临的修改要求也不尽相同。本文主要探讨包含部分设计的美国和欧洲外观设计,以及没有正投影视图的欧洲外观设计寻求中国专利保护时,应该在什么时间修改申请文件、如何修改申请文件才能满足中国的审查要求,并快速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  相似文献   

20.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吴观乐 《知识产权》2004,14(1):14-19
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所形成的保护意识基本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即防止其他厂家从外观上仿制本厂的产品来误导消费者以保护本厂的权益.与此相应,在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以及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均采用了混淆理论,即根据消费者会否造成混淆来确定可否授权或是否构成侵权.采用此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会出现许多矛盾和不合理的情况,因而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以这种理论为基础的判断方法所带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介于版权和专利两者之间的外观设计保护以及国外外观设计保护的发展趋势,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决不应当类似于商标保护那样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而应当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放在对外观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上.一旦以此为出发点,目前所出现的矛盾和不合理情况以及所争论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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