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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基层法院调审工作开始的关键之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留置送达作为法院依靠公权力强制性送达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实践中更是"举步维艰",影响了司法效率和权威性。为推动留置送达工作有效开展,本文试作如下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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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然而随着司法实践中各种"送达难"问题的出现,不采用其他送达方式而是滥用公告送达的现象也日益凸显。一、违法、滥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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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护将逾诉讼时效的债权,通常以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催收文件,并以公证的方式证明其送达的过程及所送达文件的内容,从而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以期在其内部债权管理及日后的诉讼中占据有利位置。在此类公证中,一些法律问题亟须做一些探讨与研究,以利于更好地开展此类公证工作。 一、邮寄送达与留置送达的优劣 目前金融机构为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通常以出具催收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或派人亲自到债务人、担保人住所地留置送达、并申请对其送达的过程及所送达文件的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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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需要将有关的诉讼文书交给案件当事人,而交付诉讼文书的程序以法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送达。送达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诉讼行为,可以说送达贯穿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始终。我国民诉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几种法定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使得审判程序不能正常进行。针对这种情况,民诉法在第79条中规定了留置送达,但在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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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的条件及其法律适用傅为高所谓留置送达,系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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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送达制度作了专章专节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当中,仍然有许多问题。法律规定的僵化以及相关措施的不配套,导致法院反复送达或无法送达,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针对送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良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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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告送达的实践困惑与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进行。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登报、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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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首要条件,更可能影响到审判的公平、公正。但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遍面临"送达难",并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何破解"送达难",逐渐成为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送达难"问题,各级法院和法学界相应提出各种构想、方案,如放宽留置送达条件、扩大签收人范围等。本文在综合我国送达制度的运行现状、法学界提出的理论构想、各地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在我国现行送达体制下构建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破解"送达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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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来,专递送达已成为不少法院优先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但作为邮寄送达的一种,其在立法上仍受到“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适用的限制。尴尬的法律地位,使法院专递送达制度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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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一种方式。公告送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规定,对有效制约恶意逃避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对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权利尽快得到行使和确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公告送达的法律后果是缺席审判,其结果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直接产生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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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由于人员流动、单位变迁、规避和拖延诉讼等原因,送达难依然困扰着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推定送达方式。作为一种法律拟制,推定送达是司法程序矛盾和妥协的产物,也是审判公正和审判效率相互冲突下作出的无奈选择。在民事诉讼中,推定送达主要包括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等形式。其中公告送达是推定送达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最特殊、问题最多。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将法律文书的内容予以公布,通告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经过法定期间即推定已送达给被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其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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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逐个分析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和不足,并通过分析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电子送达的建议,以期在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的同时,保障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体现,并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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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权主义送达理念和粗糙的立法给法院“案多人少”的民事送达工作带来了困难。“送达难”已成为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和制约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瓶颈。深刻理解当前民事送迭制度应具备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转变民事送迭立法理念,为寻求有力解决民事“送达难”问题的出路提供指导思想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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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为出发点,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现行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从细节上完善现有送达方式,并对电话、短信等新型送达方式以及如何减少送达工作的阻碍等进行了简要论述,以期为破解"送达难"提供广阔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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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井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第一条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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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9):29-33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