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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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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2.
正确区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权,是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首要问题。在这个首要问题中,正确区分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条”(政府工作部门)、“块”(地方政府)复议管辖权是一个难点。因此,正确区分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条”、“块”复议管辖权,对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条例》),推进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信访与行政复议衔接疑难问题解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信访和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基本途径,制度间的协调甚为重要。由于后法对前法的关照不足,两者如何衔接在当前的实践中颇为疑难。处理好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应该从信访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关系、超过复议期限信访的受理、已经复议后信访的受理、信访中对复议的启动、信访不作为和信访答复对行政复议的启动等六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4.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应当改变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取消行政复议中的终局裁决,应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建议国务院应当设置复议机构,取消原行政机关管辖;应当将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改为由本级政府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派出机关也应当享有复议管辖权。  相似文献   

5.
楠昌 《中国监察》2008,(9):36-37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指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工作职责的行为。近年来,江西省南昌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实施有效防治和严格的责任追究,使政府行为逐步趋向规范。结合工作实践,本文对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责任追究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完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也走到了一个关键节点。域外行政复议制度各具本土特色,但也存在一些普适性规律。通过对德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有关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三个方面进行梳理,认为存在以下共通性规律:行政复议以公民权利救济作为重要目的,并逐渐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体制越来越强调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行政复议程序应注重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复议裁决在大多数国家都可诉,但是采用自由选择模式还是复议前置模式,以及经过复议后的被告问题,需要考虑本土实际情况。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当在充分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争议的特点以及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现实之需,对未来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和程序等问题做出有效回应。  相似文献   

7.
欲实现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监督行政和权利救济的复合功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完善必须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为一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改书面审理方式为言词审理方式,确立复议期间停止(暂缓)执行制度,实现复议程序多元化,取消复议终局制度,确立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便捷性等优势。  相似文献   

8.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很多,但实际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其中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就是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实践和海外经验,提出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入复议范围后面临的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管辖、复议效果、复议决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在于解决行政纠纷和权利的救济。现行行政复议体制的法律实践表明复议机关的主体、地位、审查机制均还有改善空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义乌模式"是相对集中复议体制的探索,较大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在制度内核设计方面还可深化。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畅通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相似文献   

11.
本文拟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从复议机关的角度说,是对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审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是对哪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请复议。按照行政法学的理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作出并只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在它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首次详细规定了行政和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样化的方式和视角,随着行政调解制度在解决争议过程中的探索运用,行政调解书在何时生效这一问题也引起广泛探讨。本文结合民事调解制度中调解书生效原则的发展变化过程,对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生效标准作出判断。调解书生效原则的探讨,并非仅仅停留在厘清认识层面,它对复议机关以及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都有指导意义,让当事人明白在复议调解书上"落笔即有效",毫无反悔余地。进而慎重对待行政复议调解活动。  相似文献   

13.
因行政复议的低使用率和应对当前行政争议形势的不尽人意,要求用复议前置替代已实行20多年的自由选择模式,进而促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主张开始出现。然而,把复议前置作为改革方向值得商榷,其理由亦缺乏说服力。塑造行政复议公正性的品性,通过公正性赢得公众和当事人的信任并由此确立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地位,才是行政复议改革的根本之策。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复议条例经过近10年的实践,证明行政复议工作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是十分必要的。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将行政复议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议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进行多次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势必对行政执法以至立法产生广泛的影响。本文拟讨论其对卫生立法和执法工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一、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可能产生的影响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相一致,包括行政处罚争议、行政强制措施争议、行政许可争议、行政不作为争议、侵犯经营自主权争议、抚恤金争议,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争议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争议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行政复议法根据复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一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规定得更具体并适当扩大了范围,如对行政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  相似文献   

15.
王万华 《法商研究》2021,38(5):1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基于复议独特的社会治理优势而提出,其基本要求为多数行政争议经由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实现程序终结和实体终结.为充分回应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和"个案质量"要求,应基于"行政争议"概念确定复议范围,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全覆盖;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畅通复议渠道;将直接言词原则扩展至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将简易程序定位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形式;加大复议实体纠错力度,在履行决定中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取消维持决定,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相似文献   

16.
《行政法制》2006,(4):8-10
同志们: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纠正违法行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俞书记曾先后三次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过批示,罗省长、坚卫副省长、成发副省长也分别提出过具体要求,罗省长今年还两次召开省长办公会,听取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加强复议和应诉工作问题。这些情况充分说明,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这也是对我们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特别是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的鞭策和鼓舞。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对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政府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同志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7.
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采取三项措施大力加强政府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途径,当事人在遇到行政纠纷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救济途径,这两种救济途径构成了一个相互衔接的法律程序.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年来越来越突出的行政纠纷问题,一些学者开始推行复议先行的主张,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先行程序,进而加强行政复议效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相似文献   

19.
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妥当性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成波 《法治研究》2013,(11):72-78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解决主渠道功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复议,不能一概论之,应该在周延的类型化区分基础上,有选择地将之纳入复议。综合考虑,内部行政行为中的人事行为、机关对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应该纳入复议,通过公权力的行使而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应该纳入复议。  相似文献   

20.
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具备的几个条件姜来武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依法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简称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通过行政复议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保证。作为权利遭受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侵害的一方,即行政复议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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