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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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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19,(2):77-91
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指引下,我国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复核程序均取得了重大进步。相比之下,以保障死刑犯申诉权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却进展不大。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对死刑犯申诉权的程序保障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一些事实仍然存在疑点或者事实虽无疑义但在是否适用死刑上依然存在争议的案件以执行死刑收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死刑适用的公正性。为此,需要借鉴域外做法,从完善死刑再审程序、改革死刑执行主体和构建死刑赦免制度等方面,充分保障死刑犯的申诉权。  相似文献   

2.
唐兢 《政法学刊》2008,25(4):79-82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死刑犯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延长,监管难度加大。保障死刑犯在看守所的监管安全,要准确分析其心理状态,加强教育转化和心理疏导工作,创新监管模式,改善传统控制手段,争取办案单位和社会力量的支持与配合。  相似文献   

3.
死刑犯的人格尊严权是死刑犯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不可剥夺性、天然性、根本性等特征,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建议从立法、司法、观念层面对死刑犯的这项权利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4.
马章民  杜一鸣 《河北法学》2007,25(9):126-130
死刑问题是近年来刑法学界的热点之一.关于废除死刑还是保留死刑,这方面的论述颇多,尚无定论.学者们能够达成共识的是,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当前的物质发展水平和公众观念的条件下,还不能废除死刑.因此,死刑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在我国存在.那么,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准死刑犯"和已被判处死刑的"死刑犯"而言,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既是死刑犯及其家属们所切实关心的问题,也应当是刑法学者们密切关注的课题.  相似文献   

5.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制度,因其剥夺生命的方式,而导致现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现在仍然存在死刑制度,通过对死刑的执行过程实施人道主义,对死刑犯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其人权,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发展情况。在中国,加强对死刑犯人权保护,立法、执法,体现了对犯罪的惩治,对受害者的保护等方面的协调程度以及社会文明程度。  相似文献   

6.
变卖死刑犯器官现象亟应作出立法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多年来,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执行死刑犯枪决过程中发现: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有关法院往往将死刑犯的肾脏、角膜等器官变卖给医院,让医务人员立即在其身体上提取后再移植给病患者,使法院和医院均从中获得巨额利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仅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侵犯了死刑犯本人所有权和人权,而  相似文献   

7.
死刑犯可以教育吗?许多人会毫不迟疑地回答:死刑犯是罪不容赦的社会败类,理应受到诅咒,不配享受慈爱和温暧,也不必教育和感化。但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的同志们却认为:死刑犯也是人,也应受到人道主义的待遇,在没有执行死刑之前,他们的人身权利也要受到应有的尊重;临死前他们的思想问题最复杂,行为也最易出现偏差,只有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才能有效防止自杀、绝食、越狱、轰闹等事故的发生。自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以来,他们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和看守所管教人员一起研究探索在押死刑犯的思想变化规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死…  相似文献   

8.
死刑犯的权利往往因其主体的特殊身份而遭漠视。当前我国在保障死刑犯的人权方面存在执行方式上的差别对待,对尸体处理缺乏规范等问题。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来看,通过建立健全保障制度以解决这些问题,注重对所有人包括死刑犯的人权保障应是我们司法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唯一监督机关,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监督不力的情况,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人道、不尽合理的现象。本文认为律师应当参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这既有利于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权益,使死刑犯家属的心理得到慰藉,又能让死刑的执行更加透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对我国死刑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体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缓制度、死刑执行的变更、检察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当强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规定的法律效力、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规范死刑变更执行的条件以及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犯尸体处理、停止执行死刑的监督。  相似文献   

11.
人权保障的进步——法律对死刑犯应享有的人格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它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权,是所有刑种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却被剥夺的生命权外,死刑犯被剥夺的还有政治权利,同时还可能附加财产刑。但是在罪犯被执行死刑前,他仍然是鲜活的自然人个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罪犯哪些权利被剥夺,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那些权利仍然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即使是死刑犯,作为一个公民,他的某些民事权利并没有当然被禁止,因为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来强制和明示。笔者在本文中将从四个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2.
在目前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死刑的适用与执行无不呈现出如下三个特点:第一,适用条件越来越严格,程序越来越繁琐;第二,从审判到执行的时间越来越长,死刑适用的成本不断增大;第三,对死刑犯实行集中关押、单独监禁和严厉管制。这些做法对于保障死刑犯行使辩护和救济权利,保证死刑适用的程序公正和实体正确,防止可能发生的死刑错判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些做法也使得死刑犯受到了监禁与处死的双重重罚,对死刑制度的未来走向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浅议死刑犯遗体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在我国已经出现了非法移植人体器官的案例。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来制止和打击非法移植人体器官的活动。在死刑犯遗体处置过程中就存在很大漏洞。现阶段,我国死刑执行的方式绝大多数是采用枪决(有些地区已经试行注射法),除被枪击的部位外,一个身体...  相似文献   

14.
我旁听过的庭审中,有一次是对死刑犯的宣判,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其实给我印象最深的不是他的犯罪过程,而是他在法庭上和他母亲的一个眼神交流。那是五六年前了,在合肥中院,当时是对一个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这几个人犯下了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等罪行,在之前的庭审中,经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定程序,法院已经作出过判决,其中主犯是死刑。主犯没有上诉,高院已复核裁定其死刑。现在中院进行公开宣判后,就会对主犯执行枪毙。几个罪犯被法警押着,鱼贯进入法庭。第一个便是主犯,他剃了个葫芦头,五大三粗的。他脸上的表情很奇怪,那就是没有表情…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行刑法是我国刑诉法于1996年增加的新规定,并且于1998年3月2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实践,继而在成都市中院再一次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予以执行。“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子代替了空旷的郊外法场,  相似文献   

16.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做出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该《意见》第45条首次以"应当"的方式明确规定死刑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近亲属也有权会见死刑犯。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随后,一些地方法院按照该《意见》的要求,认真安排死刑犯临刑前会见其近亲属。  相似文献   

17.
死刑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处罚,它的正确适用关系到人的生命权以及司法的公正性。死刑救济制度是规范死刑执行以及保护死刑犯权利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死刑执行救济制度方面的研究很少,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死刑救济制度上的规定也还不够全面,无法有效地实现对于死刑犯最大程度上的权利救济。为了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更好地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通过对死刑救济制度的价值以及我国死刑执行救济制度现状的分析,并借鉴我国历史上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探讨如何具体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通过重点设立死刑复核结果强制申诉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相关救济规定、改变死刑执行以及监督的主体、建立死刑犯赦免制度等赋予死刑犯更多救济途径,从而保证死刑执行的公正性,保护死刑犯的人权。  相似文献   

18.
王莹 《法制与社会》2011,(34):270-270
据相关报纸报道了死刑犯希望捐献器官已获得减刑的文章后,引起社会各界的讨论,死刑犯捐献器官究竟是良心发现还是预谋减刑?当然,这里又引发出一个问题,是不是该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19.
卢庆兰 《法制与社会》2012,(14):167-168
我国是设立死刑罪种较多的国家,刑法中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多达400多个,在死刑犯被依法剥夺生命权后其遗体的处理问题上,学术界尚无定论。本文从一则新闻入手提出了我国对死刑犯遗体及器官的利用应当由立法加以规范,这种立法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散见于我国的刑法、民法、行政法规等各项法律制度中,并且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中国律师》2010,(10):74-74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死刑犯的权益和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上诉后,在二审开庭后宣判前又“反悔”要求撤诉,将不被允许,继续按上诉程序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此批复的上述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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