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是否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当审查债权人的损失是否基于对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即债权人的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债权人的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则金融机构不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并非法律法规明文确定的验资机构,但其出具的资金证明多数情况下是会计师事务或者审计师事务所用作验资的依据,在某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还会被直接实际用于企业设  相似文献   

3.
张忠野 《法学》2004,(4):103-108
当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债务人的虚假验资人对债权人承担虚假验资民事责任。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构成以虚假验资行为、债务人或其出资人不能清偿债务、验资人过错、虚假验资行为与债权人信赖利益损失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以虚假验资额为限 ,并应酌情考虑债权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曾先后出台五个司法解释 ,其中法 (2 0 0 2 ) 2 1号通知 ① (以下简称 2 1号通知 )将金融验资机构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相似文献   

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7]77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由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出具资金信用证明的行为性质、证明的效力、引发的责任也成为法律界研讨较多的一个课题。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主要包括验资报告、存款证明、存单(折)等。由于证明材料的种类、行为特性等不同,银行应承担的责任也有很大不同。下面,笔者就出具资金信用证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银行责任谈几点看法:一、验资报告及存款证明的效力因验资报告或存款证明引发的责任主要表现形式是:银行出具的不实的验资报告、无实际资金或资金不足的存款证明被作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资金证…  相似文献   

6.
验资单位因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早有规定。但在实践中,验资单位被不断推上被告席则始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以来制定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不久前,我们对全省法院审结的98件验资单位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进行了复查。从复查情况来看,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的验资单位的种类多。既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还有金融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机关法…  相似文献   

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4号《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否承担公司资不抵债的还款责任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外,还应当在该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金融机构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查核  相似文献   

8.
金融机构为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仅是金融机构多种资信证明行为中的一种。[1]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将这种行为理解为企业设立的验资行为,这是误解。因为金融机构对拟设立企业资产状况的直接了解仅限于其在金融机构存入的货币情况,而对企业的其他财产状况不可能准确把握。尤其在  相似文献   

9.
虚假验资民事责任专题研讨会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司法实践中,验资机构因出具虚假或不实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而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例较为多见,就该类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5个司法解释,如何理解这些司法解释间的相互关系,合理界定验资机构的责任,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培育市场诚信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以我国近年来爆发的验资诉讼浪潮为背景,探讨了我国验资制度的种类与其制度价值。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两起验资诉讼案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阐明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责任范围、归责原则,尤其重要的是在我国首次阐述了虚假验资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原则、归责原则的制度瑕疵及其补救。  相似文献   

11.
验资的功能与验资制度的法律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我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验。①。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系列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法律纠纷。这其中,大都是债权人诉投资人虚假出资,并且都将原受托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列为被告。审理虚假出资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划分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即如何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由于独立审计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很多法律工作者对这一业务…  相似文献   

12.
一、加强清算人的清算责任 1.要设计合理的清算人责任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人的民事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追究清算人赔偿责任却非常困难,一是因为公司解散时的控制权掌握在公司清算人手中,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也归其保存,债权人根本无法证明公司解散时有多少财产,无法准确确定自己受到多大损失。  相似文献   

13.
彭敏莉 《中国司法》2010,(12):66-69
公证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机构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承担因公证书内容错误而造成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但依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人格否认不同于公司成立无效,公司成立无效是针对公司设立瑕疵而言的,对于公司设立瑕疵依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公司成立无效,一是承认公司法人格,但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在其注册资本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南京中能金陵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人未投入成立公司所需的基本财产,使公司缺乏具备法人资格的根本条件——独立财产,因而否认其法人格也应是根本性的,即应确认其公司成立无效。至于验资责任问题,只要验资单位在验资过程中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5.
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一直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本文试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界定入手,提出将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立法可从统一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机制和建立登记人员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得以有效设立和顺利运营的物质基础,亦是公司对外交易的重要担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且所认缴的出资必须经过法定验资程序并取得验资证明。若将部分出资额交给公司而未经法定的验资程序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自1996年四川德阳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发布法复(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以来,验资诉讼数量剧增,检讨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问题日益突出。但司法实践中,“琼民源”案至今尚无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红光”案中受损股民的起诉被驳回。因此,如何界定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一、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性质所谓不实信息,主要指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验资报告。鉴于法律界与审计界对虚假验资…  相似文献   

18.
刘仕英  代传明 《法制与社会》2012,(35):98-99,107
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业务中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事件频繁出现,严重影响注会行业的发展。文章详细阐述了虚假验资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规制虚假验资行为的意义,出现虚假验资行为的原因及现行规制虚假验资行为存在的问题,旨在如何规制虚假验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19.
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王莉萍 《现代法学》2003,25(5):37-41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条款,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诉请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介绍了我国及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澳门等国家或地区对此类纠纷的相关做法,着重分析了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五种理论,指出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应明确:股东的出资义务为法定之债;债权人对股东应向公司行的法定之债享有代位求偿权;股东应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0.
(199年间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间日公布起施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73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