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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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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房绍坤  王洪平 《中国法学》2005,5(2):104-116
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人格之维持、公司法人格之否认与公司法人格之扩张。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当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2.
吴越 《法学研究》2007,(4):42-54
设立中公司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具有形式主体资格和实质主体资格,不宜将其拟制为任何其他法律主体。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更接近于公司,因此其民事责任规则的建立应尽可能依据公司法理。具体而言,应首先以设立中公司自身的财产承担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全体发起人基于其法定身份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肩负特殊身份的发起人如法定代表人等行为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控制股东的过错行为责任。  相似文献   

3.
英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江海波按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一旦依法设立,便是一个独立于其股东的法人组织,而不是股东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延伸。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陈桂勇 《河北法学》2005,23(2):100-103
现物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中较为敏感的话题。以现物出资不仅要符合出资协议的约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否则,即构成瑕疵。现物出资瑕疵包括标的物上的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也包括出资行为的瑕疵。为了保证资本充实原则,现物出资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否则,出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出资瑕疵被发现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公司设立前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与公司设立后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按照瑕疵大小的不同,又可分为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与未达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选择的法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设立瑕疵是公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各国或地区对瑕疵公司的救济机制有公司法人格维持机制、否认机制和扩张机制.在这三种机制中,扩张机制对我国而言,法律成本是最高的;维持机制的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都小于否认机制,但维持机制的社会成本也不容忽视,因此,我国应实行以维持机制为主、否认机制为辅的"双轨制",并明确否认机制实行的瑕疵范围.  相似文献   

6.
股东瑕疵出资有两种形式: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认定是否构成瑕疵出资要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超出公司法所列举的出资形式的出资并不都是无效的。认定股东补资的效力要注意判断其补资有无恶意。股东瑕疵出资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其他股东的责任、对公司的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还包括其他股东的责任。股东瑕疵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本文拟就股东瑕疵出资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7.
2008年至2016年的司法数据表明,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的总体适用率略低于一般性人格否认;除《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具体规定的人格混同和股东怠于清算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两种情形以外,公司清算人格否认适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怠于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瑕疵出资等其他情形以及部分法院在适用要件的考量和案件诉因的识别上不一致等问题.为实现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统一,应当明确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诉因,细化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以及增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抗辩事由的规定,增加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设立瑕疵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最终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等三种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一、验资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公司法,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必须募足、认足、缴足,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验资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程序,目的在于确保出资人的出资真实到位,满足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要求。问题在于注  相似文献   

9.
新《公司法》在第20条和第64条均设定了法人格否认规则,均适用于一人公司。在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其股东财产不分而应否定公司法人格之情形,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因其他原因而应否定法人格时,应适用第20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审判实践出发 ,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成立无效以及其他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 ,进行了制度整合 ,统一称为“公司独立责任的个案否认” ,并在论证了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必要性、必然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诸方面后 ,探讨了法官如何通过对《公司法》进行解释 ,将《公司法》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独立责任个案否认的诸多情形当中。  相似文献   

11.
引言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注册资本是公司存在和运作的基础,是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基本物质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资本的“三原则”之一是资本确定原则,也称法定资本制,指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标准,在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现实中,股东出资不实现象十分普遍,这不仅构成对实际出资股东的违约,侵犯了公司财产的完整权,也降低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极大损害了公司潜在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债务人缺乏还款能力的时候,便要求追加出资不实的债务人的开办…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人格否认中控制股东责任性质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宗敏 《河北法学》2006,24(1):110-113
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情形下,控制股东的责任性质影响到其责任的承担.运用民法的原理,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情形下控制股东责任性质的分析,认为控制股东的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控制股东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一次性的补充责任.对此种责任与涉及公司股东的其他责任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3.
胡松河 《山东审判》2005,21(3):102-103
公司本身是抽象人格者,其成立行为是由发起人完成的。所谓发起人,通常认为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①。发起人是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者,发起人的设立活动对于认股人和成立后的公司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增加发起人的责任感,防止滥设公司以及以公司名义进行欺诈活动,各国公司立法均对发起人的责任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新修订案中并未给与多少关注。考察各国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分为对公司的责任和对认…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并来规定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就丧失股东资格,但瑕疵股东需要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出资存在瑕疵而当然无效,在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应根据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主体不同,即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并结合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做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15.
新公司法未就股东资格问题设定相应的除权程序,所以股东不因瑕疵出资而丧失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其对外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法理依据;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承担相鹰的民事责任;股权转让不因瑕疵的存在而当然无效;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的责任原则上由出让人和受让人连带承担,在受让人对瑕疵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撤销合同.  相似文献   

16.
设立中公司,是指公司自开始筹备设立至成立之前的存在状态。理论界对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存在不同认识。许多学者认为其为合伙组织,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有些学者认为它为非法人团体,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也有学者认为因其具有一定的财产,拥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一部分责任,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设立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现代公司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的公司法人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但随着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现象不断出现,公司法人制度已面临来自其制度本身缺陷的严峻挑战,已成为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无法回避的问题。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已被2006年开始实行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下来。该制度虽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但却是以无视公司人格的方法,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因此,它实际上是《公司法》的一项补充性制度。本文在对公司法理论及公司法立法进行考察后认为,在中国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需要得到相当谨慎的适用。本文拟就我国公司法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8.
一、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制”之现状注册资本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注册资本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尽管《公司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度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但二者的差异是显著的,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并行”的现象:(1)认缴资本制与实缴资本制之别。《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缴纳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后,公司才能登记成立。(2)外商投资企业法…  相似文献   

19.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得以有效设立和顺利运营的物质基础,亦是公司对外交易的重要担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且所认缴的出资必须经过法定验资程序并取得验资证明。若将部分出资额交给公司而未经法定的验资程序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0.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公司得以产生的前提,现代公司制度也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无疑是公司制度的核心。为了防止现实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坚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法人人格独立的一个例外是顺应形势之举,但新公司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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