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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163-177
性别不平等、性别歧视、女人的"隐而不见性",都深深地根植于社会结构之中,深受财富、威望和权力之影响。当社会发生变化之时,一切都在改变。人类的性包含了很多社会、文化、历史因素的,性正是被这些因素所构建、所塑就的。自宋至清,无论是寡妇、女儿还是妾的财产继承权都不可和男子的继承权相提并论、同日而语,这俨然是性别在财产方面的一种分层。性别暴力是一种男性支配的表现,不是天生的性欲,当一个文化贬抑"女性化"特质时,男性就会借由性别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支配来贬抑女性。性法律是性分层和性迫害最强有力的根据。因此,性别在法律上得以分层,并成为性别不平等、性别压迫的来源、媒介甚至工具,尽管这种分层是不完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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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继承和继承权的概念来分析,继承类公证应为"继承权公证"。"继承"应是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依法承接死者的遗产或权利;二是指后人继续做前人遗留下来的事业等。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来干预或调整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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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继承权可以被侵害,因而具有可侵性。继承权侵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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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新型财产,因其具有价值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性而能够被纳入现行法律所保护的财产范围,可被视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中间类型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宜作特别解释。网络虚拟财产蕴含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是私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具有继承法上的正当性,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之评估是该项财产在继承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之顺利实现,还须解决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与义务、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网络虚拟财产之证明以及无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之处理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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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本文以夫妻财产制度为视角,从实践、理论和立法三个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制度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主线,分析夫妻双方合法财产的权利保护,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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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否定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债权说、新型权利说六种观点。从理论上评析,这六种学说均有不足,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等基本属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财产权既是一种固化了的权利凭证,有权请求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又不需要对运营商进行任何通知或为其他意思表示而任意处分,因此,它具有债权属性与物权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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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信息时代的产物,学界对其权利客体属性的关注始于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案——“红月案”。本文从“红月案”着手,通过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并结合当前学界普遍认同的三种学说,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对比分析,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为物权,同时提出与之相对的立法保护有关研究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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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新型财产,因具有巨大的价值而被纳入现行法律所保护的财产范围,可被视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中间类型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宜作特别解释.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具有继承法上的正当性,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进行法律保护是网络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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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3):31-41
财产及财产权在民法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从罗马法、近代法到现代法,作为权利对象的财产,已在物质化财产之外产生了诸如信息财产、金融财产、人格财产等"新财产"。财产利益表现形态的差异化,是划分财产权类型的基本标准。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受到冲击,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现代财产权体系由此形成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不断发展的制度体系。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循应社会变迁和法律变革的时代潮流,遵守融经验与理论于一体的立法原则。对财产权的法律形式构建,似可以民法法典化为首要,以民事单行法为基础,以民事特别条例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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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取得、消灭、存续和侵权后果不同于物权;游戏服务合同是虚拟财产权产生的根源,但债权说无法合理解释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占有、使用、处分虚拟财产而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电磁纪录,是物质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客体则是无形智力成果。虚拟财产权应认定为准物权,通过专门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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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夫妻共有财产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还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对行为能力制度规定的不够详细,因此,当夫妻一方具有不良习惯,而产生对夫妻共有财产有损害的债务时,现有法律制度不能在制度上对此事先预防。因此,完善现有制度,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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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文章认为 ,无形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权利 ,它与有形财产从权利角度而言是相同的。无形财产的存在实际上是传统“物化思维”的产物 ,它能有效地界定利益、扩展财产范围并对传统财产权体系理论造成冲击。作者同时指出 ,从“权利”和“行为”角度去分析财产、统一财产权的理论是未来财产权理论发展的方向 ,其中对英美权利分析理论的借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作者认为 ,无形财产的立法实际上涉及到整个财产权体系的立法问题 ,随着权利的多元化、客体的虚位和国家强力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财产权立法体系将出现专门化、分散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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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财产税的课税对象。但财产是什么?众多含混杂乱的理解导致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和干扰。论文基于法学视角,区别于纯粹或主要基于“物”来界定财产概念的传统做法,从权利的角度将财产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束,物只不过是权利的非唯一性载体而已。从而得出财产税的课税对象不是物,而是能以货币来衡量其经济价值的非人身性权利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