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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 毫秒
1.
<正>汕府[2014]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暂行办法》、《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试行)、《汕尾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汕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  相似文献   

2.
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是对行政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事项作出某种决定或者选择。行政决策能够执行和执行后的效果关系到政府能否顺利履行职能,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对其执行情况和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需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建立一套合理、公正、高效的评估体系。  相似文献   

3.
要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周边居民有什么想法?今年初,这项民生项目在绍兴市越城区酝酿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的周边居民意见征求和项目社会风险评估也同步展开. 作为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省级试点,越城区立下"铁规":重大决策出台和项目实施前,必须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再由专家进行评审,构筑风险闭环管控的"防火墙".目前,全区共完成245件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有效化解稳控了 51件省市区挂牌督办风险隐患.  相似文献   

4.
王健 《民主与法制》2013,(34):12-15
从四川什邡事件到江苏启东事件,从瓮安事件到石首事件,一些地方重大决策失误频频的同时。也不得不吞下在重大决策问囊上忽视法律风险评估程序酿成的苦果。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出台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开始成为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一环。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在重大决策事项上谋变,以求得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然而。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大多形式化。对此,法律界人士纷纷提出,应当由评估者与决策者相分离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借此契机。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开始积极探索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即法律评估之路。封面的“估”字即由此而来。法律评估工作的试行,既是对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制度的一次完瞢。更是中国法学会积极参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途径、新主张的有力见证。本期聚焦关键词:法律评估  相似文献   

5.
《辽宁人大》2008,(8):26-26
国务院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决定要求,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6.
针对我国当下突发事件多发频发之情形,国家通过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了顶层设计。在其政策引导下,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规定并付诸实践,但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了范围不清、主体不独立、程序宽泛、救济不力等问题。针对地方实践暴露出来的问题,结合法政策学、正当程序理论、新公共服务等理论,构建界分重大的"阶层制度"、独立的风险评估主体制度、评估过程制度和问责机制,是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制化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7.
<正>嘉政发[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  相似文献   

8.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提高决策质量、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创新制度,有必要在探讨其概念特征、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域外制度的实践经验,系统建构我国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6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建议将其独立成章,对评估的主体、对象、程序、标准、方法、效力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9.
张忠 《理论月刊》2013,(2):116-120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是我国的行政决策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行政决策的特质要求参与论证的"专家"必须是相关决策领域公认的品德高尚的专业权威。专家参与行政决策具有决策正当化、风险防御、利益平衡以及民主控权等功能,基于刚性的决策规程以及决策风险责任机制、专家缺乏独立性和专家约束机制的缺失,专家参与功能难以有效发挥,致使实践中专家参与被形式化、荣誉化以及专家为利益集团所俘获。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功能的实现必须建立重大决策强制论证制度和错误决策行政问责制、健全专家遴选制度和专家责任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10.
<正>(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相似文献   

11.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管理者要充分挖掘并发挥其功能,使其能预测重大决策负能量,从源头查找社会稳定风险源以避免冲突;减少重大决策负能量,针对社会稳定风险源提供风险消减对策;增加重大决策正能量,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发挥正能量,确保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12.
《公民导刊》2008,(9):2-2
“各地区、各部门凡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都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辽宁省沈阳市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而建立的。  相似文献   

13.
正(2020年8月25日)沪府办发[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规则》《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践探索与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现实需要,是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通过审慎周密制定《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紧密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多策并举加大推动力度,党委政府对源头维稳更加重视.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建设得以顺利实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一要进一步统一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思想认识:二要加快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步伐:三要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化:四要继续深化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5.
在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路中,行政决策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向来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试验田。当前我国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关于重大行政决策需专家论证的程序性规定。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结合当前我国地方决策的实践发展状况,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存在的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6.
正最近,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  相似文献   

17.
新政     
□全国市县两级政府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在市县两级政府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决定要求,要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18.
正一、文件修订背景2010年,我市出台《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将科学、民主、依法的行政决策机制固定下来,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穗府办[2014]59号,以下简称《听证办法》)作为规章的配套制度,自实施以来,充分保障了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规范了行政决策的听证程序,促进了我市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相似文献   

19.
<正>东府办[2015]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听证目录所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依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市政府不予作出行政决策。二、未录入本听证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相似文献   

20.
预防性行政诉讼是指,为了避免即将实施的行政活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害,允许行政相对人在该行政活动作出之前或付诸实施之前请求法院阻止其作出或实际执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以事后救济为中心,尚无关于事前救济的规定,无法避免即将作成的行政活动对原告造成的重大损害,不能有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弥补该缺憾,应早日确立预防性行政诉讼,为公民提供实效性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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