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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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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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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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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文就适用本罪中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一、对本罪主体的认定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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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罪名定义的理解挪用公款罪是 1 988年 1月 2 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 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创设的一个罪名。现行刑法沿用了这个罪名 ,刑法第 3 84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司法实务中对罪名定义存在不同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 ,刑法第 3 84条采用了叙明罪状的立法方式。在挪用公款罪的定义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关键词 ,后面由“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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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个罪名中较难理解、较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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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下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用途是能够影响犯罪构成的,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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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无此罪,他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冶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将其吸纳并修改后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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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第二款又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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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罪的一种,也是我们公诉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犯罪行为之一。挪用公款罪的法理解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那么具体哪些款项属于公款呢,在实际的工作中大家对此理解各有不同,以我们最近惩办的王某某的案子为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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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认识不一。为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地惩治挪用公款犯罪,现就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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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显然,该条把公款被挪用后的“使用”行为(具体指公款的用途)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值得商榷。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通常认为,所谓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就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与犯罪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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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高利贷问题”是个笼统的提法,在适用时感到有一定的困难。对此,笔者认为,有些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处理的。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放高利贷为其个人牟取私利的,应当以贪污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规定中指出:“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贪污论处。”挪用公款放高利贷的应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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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在第八章经济类错误中分别设立了“占用公物”、“挪用公款”、“借用公款”错误(下称“三用”错误)。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容易将这“三用”错误混为一谈。本文拟就“三用”错误异同,作一粗浅分析。《条例》第六十条所称“占用公物”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占用公物长期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第八十条挪用公款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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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6)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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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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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赃款的去向不同,构成挪用公款罪所要求达到的数额、被占用的时间也不同。因此赃款的去向是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侦查挪用公款犯罪时,必须查明每一笔赃款的去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