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对《民法通则》中民事能力制度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标志,是民法对民事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价值的确认。民法不应将民事权利能力区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而应树立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私法上效力的前提条件,而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其违法行为和适法有责行为所引起责任的必要前提,但二者在判断标准上有抽象与具体之分,体现着不同的价值理念。总体上,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有责任能力,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无责任能力。据此分析,本文对完善《民法通则》民事能力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
潘劲松 《经济与法》2003,(12):33-34
民事责任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起着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的作用。在民法中不但规定了每个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而且相对应地规定了民事主体应该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以确保相对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实现。当民事主体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民事义务时,另一方民事主体有权请求相对方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  相似文献   

3.
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强制性。如果说民法的核心内容是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法人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的话,那末,民事责任制度就是保障这种权利不受侵犯和保证这种义务得以履行的坚固外壳。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有利于与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利于防止民事、经济纠纷的发生,稳定社会秩序。民事责任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居于重要  相似文献   

4.
潘劲松 《法学杂志》2004,25(2):58-60
作为民法重要法律制度的民事责任,包括静态的民事责任和动态的民事责任。它通过敦促民事主体内省、自律以及在民事权利行使发生障碍时,对民事主体施以一定的救助,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障,并充分表现在民事立法中。  相似文献   

5.
民事责任立法体例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作为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是民法自身体系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因其体例设备合理与否关系到整个民法体系的合理与完整,笔者认为有深入研讨之必要。一、设立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的自然逻辑现代通说称法律为权利之规定,法律学即权利之学,民法学尤其如此。民事权利与每一个民事主体息息相关,是民事主体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没有民事权利,民事在体就无法存在。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是民事主体通过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而实现的。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是民事义务二者相互对…  相似文献   

6.
王洪平 《法学杂志》2016,(12):23-34
在自然人、法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民事主体”.“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等名称都不适于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名称.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客观的财产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主观辨识能力无关.从第三民事主体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看,称之为“无责任能力团体”更为恰适.无责任能力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却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自己的名称,并以团体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活动,在法律无除外规定的情况下,由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团体,即为无责任能力团体.  相似文献   

7.
公民,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普遍的参加者。任何公民参加民事法律活动,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法律依据的。作为公民参加民事活动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历来是民事主体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民事权利能力简单、抽象,缺乏实际意义,设有太多的理论和实际价值。从各国民法对于该部分的规定来看,除瑞士等少数几国外,也都是十分简单的。实际上,现代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而设立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民法的本质属性。鉴于我国现行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比较简单,我觉得有必要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系统的研究。限于篇幅,这里仅就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及特点,阐述一些个人看法。 一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的存在为公民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有依法被赋予这种资格,公民才得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因此,它是公民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在民事理论中,这种得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被称为法律上的人格。因  相似文献   

8.
略论权利能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权利能力的规范的目的在于:一个人是否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才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相似文献   

9.
民事权利能力、人格与人格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和人格均是对人的平等地位在同一层面上的抽象表述,是名二而实一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提法是不合逻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受限制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与人格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形式上和实质上平等的兼顾,是人格平等原则发展的逻辑阶段  相似文献   

10.
析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适当分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民事权利必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即两者是不可分离的.然而,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不可分离"理论对此已无法解释.我认为,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力能力可以适当分离.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民事主体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成为民事主体。囿于首都农村卫生室自身的诸多特性,目前很难将其纳入到上述四种类型,而这一重要问题却长期受到卫生法学界的忽视,迄今仍是亟待研究的领域,因为只有将其具体的民事主体类型厘定之后,方可清晰地把握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担范围。  相似文献   

12.
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广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即法律行为能力并列,它是当事人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广义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我国民法学者对其进行批判是因为对其历史脉络缺乏了解。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采抽象标准与具体认定相结合主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存在诸多缺陷,应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江平 《政法论坛》2022,(1):35-43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终于颁布施行了.建国70多年以来,民法典先后经历了五次的起草编纂,这一次我们终于把我国这么多年来现行的民商事法律法规编纂成一部法典.民法典在编纂上既没有采取德国五编制或法国三编制,而是采取了中国特色的七编制,单独设立了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摈弃债法总则.民法典内容上的创新也不少.民事主体采用...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公务员忠诚义务兼具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是一种制度性的忠诚,约束公务员的一切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公务员违反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应予以追究道义、行政和法律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完善公务员责任追究机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一个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责任追究机制的失灵严重影响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公共行政的有效性。公务员的多重身份导致其责任对象交叉,职责不明确导致责任相互推诿,权利义务不平衡导致责成其负责的法律依据不足,责任种类及追究方式的非法律化导致其容易规避责任等,制度缺陷是责任追究机制失灵的原因。因此,完善职位分类、平衡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种类并将追究方式法律化是完善公务员责任追究机制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6.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性质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间就市政公用行业或基础设施领域中某个项目的建设、经营、移交而签订的协议。它的法律性质在学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主要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由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兼具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特征,不能将其归类为单纯的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它体现的法律关系更符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是经济法意义上的合同。  相似文献   

17.
私法中的“人格”范畴含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拴林 《法律科学》2008,26(4):51-58
在私法理论和制度中,“人格”范畴具有“主体资格”、“主体”、“主体特质”、“主体性要素”四种含义。其中,“主体资格”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之主体的法定条件;“主体”指特定的实体获得主体资格后的法律状态;“主体特质”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据之享有主体资格的其客观上所具备的属性;“主体性要素”则是人格权的客体,指自然入主体得以构成的且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客观要素。这四种含义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主体资格”是“主体”得以形成的法定条件,“主体资格”范畴也就是用来描述“(某种)实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的“转化关系”的概念;而“主体特质”和“主体性要素”都是指“主体”(或拥有主体资格的“实体”)在客观上所具有的属性,这两个范畴都属于描述某种“事物”的概念。  相似文献   

18.
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关于精神病人强制住院的立法都直接与广义上的监护法律相联系。监护制度在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身心安全和提供必要的住院及医疗措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关于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简陋和滞后,导致了实践中,特别是在涉及民事强制住院措施适用时,很多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照管,甚至受到严重侵害,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和诉讼也日益增多。在此试图对我国精神病人民法监护制度进行解构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精神病人监护制度和维护精神病人健康权益提供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took effect in 2008. This paper discusses a number of flashpoints where the CRPD will require real and significant reconsideration of English mental health and mental capacity law. The CRPD introduces a new paradigm into international disability law, relying on the 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 While that is no doubt a good thing, there is as yet no clear sense as to how that is to be implemented. After providing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nvention, the paper considers four specific areas: mental capacity law (focussing 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 psychiatric treatment without consent, civil detention of people with mental disabilities, and mental disability in the criminal system (fitness to plead, insanity and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