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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赋予被告人沉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是指被告人以沉默的方式拒绝强行要求作导致刑罚或者更严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其涵义有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控方(包括侦查机关)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和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控方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三是被告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陈述,不囿于控方的讯问。 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滥觞于1693年英国约翰·李尔本案件,是早已沿用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但我国《刑诉法》第93条却规定:除对本案无关的问题,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外,对于本案有关的问题,无论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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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的价值权衡与制度完善——兼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如实回答"义务规定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对追诉者的讯问和询问可以拒绝回答的权利,是国际司法准则中最低限度权利保障之一。赞成和反对沉默权的各种观点,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权衡。基于我国的现实条件,"法治稳健主义"是一种相对合理的建构,但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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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沉默权制度的起源地,李尔本案件是其建立的标志,在随后的发展中,美国法院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将沉默权推上了顶峰,它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格和尊严的尊重,同时也是刑事诉讼控辩平衡原则的体现。所以可以说英美法系是沉默权的发起者。随着启蒙思想的传播,在英国法的影响下,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纷纷进行了改革,也开始确立了沉默权。但因为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不同,其沉默权也有诸多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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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移植与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刑事沉默权制度的沿革及移植沉默权应遵循的原则沉默权有三层含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权拒绝陈述;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这一制度源于十七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得到了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被告人的沉默权遂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美国最早移植了这一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此后又通过判例从程序上对被追诉人的沉默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将告知被追诉人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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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保释制度的实践和理念 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指被逮捕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后暂时被释放,保证其在开庭审判时能按时出庭的制度.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作为一项权利,保释制度在英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形成发展过程,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英国保释制度的确立有两个重要阶段.第一个阶段在警察局.早期英国设立巡回法庭审理部分案件,但在案件递交法官前须等待一段时间,这有点浪费司法资源,于是就赋予警察自由裁量权,由其决定在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是否释放犯罪嫌疑人.第二个阶段在治安法庭.当警察拒绝犯罪嫌疑人的保释要求时,治安法庭的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再进行一次审查.检察官必须把案件情况告诉法官,并就是否适用保释提出意见.法官具体审查后决定是否允许犯罪嫌疑人保释.一般情况下法官同意保释的,保释决定公开做出.若拒绝保释的,法官必须详细记录拒绝理由.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拒绝保释决定向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上诉.在这两个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1679年<人身保护法>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保释制度.十九世纪时,保释决定被确认为一项司法决定,法院在决定保释过程中具有独立性.1976年<保释法>明确规定保释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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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对警官、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或拒绝陈述的权利.本文从经济基础、诉讼文化和法律制度等三方面对比研究了我国与英美国家对沉默权的相关规定,阐述了我国确立沉默权的不成熟因素,进而得出在我国对沉默权的设置应当缓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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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保障,但对于沉默权含义及其评价,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一般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追诉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询问时保持沉默,法官不得因被告人的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第二,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提供可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指控的事实做出供述和提供证据。第三,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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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学理上又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的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这一制度的起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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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其基本内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对追诉者(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的讯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因此而被作出不利的法律推定。是否确认沉默权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了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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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按照定义来讲,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它也被称作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我国现阶段虽然没有确立沉默权,但沉默权的确立,对我国诉讼的发展将是一个历史性进步。随着我国经弃的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沉.默权必将在我国诉讼活动中产生、确立和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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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沉默权的诉讼价值及缺陷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刑事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自证有罪,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它是英美法系中关于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犯罪嫌疑人是否能按不必自我归罪法则享有沉默权,体现着诉讼价值观的差异,反映着诉讼利益冲突的协调与统一状况。一、刑事沉默权的产生、发展及现状刑事沉默权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对宗教异端案件的审理。当时的被审理人员即开始用“人民不自我控告”的沉默方式来对抗宗教法庭的不人道审讯方法。1637年发生的约翰·利尔伯恩被控印刷煽动书刊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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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普遍认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和推行的国际准则中,加以强调和维护的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在法律中如何确认、发展沉默权已成为世界各国完善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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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4年,美国一家法院在肯顿诉格里逊案中(一个可处死刑的案件),拒绝持废除死刑观点的人参加陪审团,提出了"死刑资格陪审"的问题。认为只有不强烈反对死刑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可处死刑案的陪审。法院采取这一行动的根据,是一九六八年威勒斯布恩诉伊里诺斯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该裁决认为:在一个可处死刑的案件中,如果陪审员不愿意考虑州法律规定的所有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