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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产生,不仅是公司本身特性与公司治理机制缺陷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破解公司僵局的路径包括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和多元化的事后救济手段。为及时解决公司僵局问题,股东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做出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借以预防公司僵局,亦可选择司法解散、强制股权置换等司法救济手段及各种替代性救济措施化解公司僵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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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的事前救济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僵局形成的深层原因是“股份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由于公司僵局对公司、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我国现行《公司法》设计了事后救济途径。但最好的方式还是通过股东的事前救济途径,即积极借助公司章程来预防僵局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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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当公司的股东或管理层之间出现矛盾并不能调和的时候,公司就会陷入僵持中,这种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僵持状态就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让公司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公司的相关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也会遭受损失,公司财产的消耗使得公司失去了偿债的能力,对市场经济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本文对公司僵局的含义、危害进行了描述,提出了针对不同的公司僵局采用多种不同的形式进行救济,以期为我国的公司僵局积极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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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因为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其他各方因为矛盾,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长久不能做出决议,从而使公司陷入一种无法正常持续经营的一种状态。公司僵局对公司本身、股东、关联企业以及社会都存在非常严重的危害,故引入司法救济相当必要,然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济的法律规定依然有所缺陷,本文对此作了部分研究,以期我国公司陷入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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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股东之间背离初衷、拒不合作,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的事实状态,是公司经营中虽不常见但确实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通常认为,《公司法》第183条是关于公司僵局司法处理的规定.本文将围绕该条规定,尝试对公司僵局的认定及司法救济途径和方式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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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特征的阐述,及对国外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的理论和实践分析,并结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认为法院应秉承司法合理化的介入主义,对公司解散拥有裁判权,以及实行其它有效退出机制以对股东利益实施救济达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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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但是股东盈利的工具而且是社会责任的承载者。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公司事务陷于瘫痪的境地,公司的营利性便无从实现。如果僵持的双方长期无法打破僵局,必然会损害公司、股东及社会的利益。因此在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有诸多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径,本文试图对此加以分析研究,以期探寻较好的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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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路径——兼谈新《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与实践》2007,(6)
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并激化到难以调和的状况,使公司运行陷入困境。严重时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的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公司陷入僵局。这对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将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有给予司法救济的必要。新《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作出完美的设计。本文通过分析公司僵局成因和危害,兼评新《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以求对公司僵局司法救济之有关问题作一浅薄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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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公司尤其是封闭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固有矛盾与公司法上的制度安排结合作用的产物.公司僵局破坏了股东将资本投入公司时所持有的"合理预期",法律救济有助于僵局的尽快打破,也有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但同时又会对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如何平衡的确是一个难题.新《公司法》虽改变了原有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公司治理机制富有较大弹性,但有关公司僵局破解之制度设计仍有过于简单或僵化之嫌,不能满足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日益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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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为题,深入分析公司僵局的表征、成因及其后果;指出了公司僵局进行司法救济立法滞后的瓶颈现状.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借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提出适合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司法救济实体和程序性方案,希冀为正在进行中的公司法修改和完善以及公司法审判实践丰富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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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公司僵局处理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一项常见制度。从《美国标准公司法》以及有代表性的州法之规定来看,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司机关,公司僵局可以分为两类: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了打破公司僵局,美国公司法中发展出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的多种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方案。我国应该建立一种以强制股权置换和强制解散公司为主要方式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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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之一,其能够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纠纷,从而及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我国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纳入公司法范畴之内,但基于这一制度在公司法中规定的相对粗陋,可操作性不强,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与细化,从而有助于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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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公司僵局?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是指在由于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不同意公司某项重大决策而造成公司运作停滞的僵持状态。国内有学者这样给公司僵局下定义:公司僵局,指的是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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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首次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制度,但没有涉及到除了调解、收购股份和减资以外的其它方法。虽然用了一个等以示补充,但是仍然让人感到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单薄,这也很容易在实践中造成法官对自由裁量空间把握的疑惑。美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为我国法院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案件时的救济方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国法院可以立足国情,充分将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和公司的自治理念相结合,善用司法调解,妥善处理公司僵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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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受损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解决我国公司尤其是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僵局问题有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因新《公司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抽象,故于司法实践难以具体操作。本文通过对司法解散法律构成要件的评析,以期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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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以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为题,深入分析公司僵局的表征、成因及其后果;指出了公司僵局进行司法救济立法滞后的瓶颈现状。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借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提出适合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司法救济实体和程序性方案,希冀为正在进行中的公司法修改和完善以及公司法审判实践丰富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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