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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统治三十七年而亡,立国虽短,但在封建法制建设上颇有建树。它的一个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一部《开皇律》,确立了为《唐律》所承袭的十二篇目,创建了封建刑罚制度中的“五刑制”,厘定了“十恶”、“八议”、“官当”之制,确定了一些封建刑事立法原则。因此,《开皇律》实为上承汉典、下开《唐律》的关键,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笔者试就《开皇律》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唐律》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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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学的权威之作──沈之奇撰《大清律辑注》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清代早期的律学著作中,为清中叶以后学者所引用最多、且最具权威者,是清初著名律学家沈之奇所撰《大清律辑注》一书。关于《大清律辑注》一书的作者,我们所知甚少,只知道他是“秀水沈之奇”。而沈之奇的事迹,在《清史稿》、《清碑传》以及《中国人名大辞典》(臧励 等编,商务印书馆1921年版)等中均无记载。秀水在明清时期属嘉兴府管辖,笔者查阅了若干《嘉兴府志》,当中也没有沈之奇的记录。所以,关于沈之奇的事迹。只能在今后继续作考察了。《大清律辑注》一书现已极为少见。《清史稿·艺文志》、孙祖基撰《中国历代法家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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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在总结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它确定的十二篇法典体例、封建五刑制、“十恶之条”、扩大对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及律典中体现出来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 ,为唐宋王朝所继承 ,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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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扬雄《廷尉箴》是历史上第一个法官箴,它从法官职守角度提出君主应秉持的刑政理念、政策纲要,所谓“说人君谨刑罚”;它叙列尧舜禹三王、夏商周三代及秦国(朝)的法制历史,宣扬儒家情操,贬抑法家-秦国(朝)治术.《廷尉箴》从儒家立场总结历史经验,指斥“寇贼满山,刑者半道”的重刑虐民现象,警告君主不要以为“惟虐惟杀,人莫予奈”,最终得出“殷以刑颠,秦以酷败”的发人深省的结论.《廷尉箴》是儒家刑政观的“箴言”形态,本质上是一种文学表达;箴的这种旨趣,在诔、诗等其他文体中有相同的表现.扬雄《廷尉箴》开风气之先,对东汉唐宋元等后世法官箴的创作影响颇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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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服务初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法律文明的发展 ,我国古代在民间出现了名家邓析这样的代讼人物 ,后来产生了讼师 ,出现了讼学 ;在官方出现了法家管仲、商鞅这样的官方法律决策人物 ,后来产生了张汤、赵禹等专为官方服务的律学家和律学。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 ,中国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产生律师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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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传统法律史学具有悠久的历史。先秦古籍《尚书》中已有法律史方面的专门叙述和评论。《汉书·刑法志》已是关于法律史的专门论著。自《汉书·刑法志》起,历代纪传体史书中多有刑法志方面的专门内容。《通典》和《文献通考》等典制体史书中也有法律史方面专门记述,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律学家对历代法律的考证解释和比较研究,已使传统法律史学初步改变了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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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固《汉书》创设“五行志”一目 ,集先秦两汉阴阳五行灾异学说之大成 ,对后出史书多有影响 ,而近现代学术界对之评价较低 ,重视不够。本文通过对中华书局标点本存在的标点、校勘问题和《汉语大词典》与《汉书·五行志》相关的立目释义和书证问题等的考查 ,认为对“五行志”一目的设立及其价值应当重估 ,在古籍整理和学术研究过程中 ,应重视“五行志”的文献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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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著名律学家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编》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法著作,它在比较唐、明律条文的优劣时,旁征博引诸子各家经典、历朝各种法律、明清各家律学,并提出了自己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独到见解。文章指出,《唐明律合编》虽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法作品,但与现代比较法学在内容、精神、体例以及方法的运用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差距,带有中国传统律学的深刻烙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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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人郭躬,字仲孙,颍川郡阳翟(今河南禹县)人。父郭弘,精通《小杜律》(西汉律家杜延年编,今佚),被颍川郡太守寇恂用为决曹掾(郡佐吏,主刑法),审判案子三十年,用法比较公平。凡经过他决断的刑事案件,断后都无怨言,没有冤假错案。因此颍川郡的人把他比做西汉的著名清官东海于公(于定国的父亲)。郭躬自幼向父亲学习《小杜律》和断狱的经验,并开学授徒,“徒众常数百人”。后来做郡吏,被辟召为三公府吏。汉明帝永平年间,有兄弟二人共同杀人者,依汉律规定“杀人者死”,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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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清监狱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草案,也是中国近代改良监狱的第一张蓝图。它拟就于1910年(清末宣统二年),出自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之手。《草案》分“总则”、“收监”、“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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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炼总括,后经宋元律学家进一步疏解释义。《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义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袭此制并将其位置进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解决成文法传统下法意与法条、法律与情伪之间的永恒矛盾,其从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轨迹和播迁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清时期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和律学学术的发展,以及明清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在这背后,则蕴含着传统律学从“人伦理性”走向“技艺理性”之知识化转型趋向。〖J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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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代文论著作中,文章学家和文学批评家对司法文书说不上十分重视,但在其谈到文章辨体问题时却时见论及。曹丕《典论·论文》里提到的“书”,刘勰《文心雕龙·书记》所列举的“律者”、“契者”、“券者”,即属于司法文书的范畴。到明代,吴纳的《文章辨体》和徐师曾的《文体明辨》都曾把“判词”列为专门文体加以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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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蒙古族建立的统一王朝。 1 2 0 6年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 ,把蒙古族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习惯和行为规范 ,加以整理 ,并记录下来 ,称为“大札撒” (札撒意为法令、法规 )。窝阔台即位后 ,重新颁布“大札撒” ,使之成为蒙古世代遵守的法律。大札撒是蒙古早期游牧封建经济的产物 ,不适用于高度发达的汉族农业社会。窝阔台灭金后 ,不得不在中原地区沿用当时通行的金朝《泰和律》。《泰和律》编于金章宗泰和元年(公元 1 2 0 1年 ) ,它是以唐律为基础增删而成的 ,包括律义 (律 )、律令 (令 )、敕条和六部格式四部分 ,共 83卷。但蒙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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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杨坚重新统一中国,为制定统一的法典创造了条件。隋立法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转折点,唐立法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隋、唐两代的立法,集封建法典之大成,播深远影响于中外。一、隋代的立法《开皇律》隋代立法的主要成就是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修定的《开皇律》。《开皇律》“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将前代法律中的枭首、轘身等酷刑削除,流刑与徒刑也比历代为轻。律文还具体规定了枷杖的大小、“行杖者不得易人”、“讯囚不得过二百”等,开皇三年改定时,又从律文中除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等一千多条,总共只留下十二篇、五百条。这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