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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江西省某县二轻局得知本省某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转让方)研制的农用水泥红土砖技术通过了省级鉴定,便决定与本县某乡联营合办一红土化学砖厂(以下简称受让方),并要求转让方转让该技术。转让合同订立之前,转让方应邀派技术人员到受让方进行了实地调查,帮助草拟了“农用水泥红土砖生产线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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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转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转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实施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确定企业产权转让主体企业产权转让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在实施转让过程中,首先必须对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审定,以避免因主体错误或主体不合格而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的后果。l、出让方。企业产权转让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出让方必须是企业的投资主体——所有权人,只有所有权人才能依法行使转让企业产权的处分权。国有企业所有权归属国家,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称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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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2):91-104
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在身份、标的、内容、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股权全部转让时,如果双方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约定,在转让内容和程序合法并变更股权登记后因受让方成为在册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发起人仅在受让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有约定,该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在股权部分转让时如果对转让份额有约定,此时发起人仅减少了持股份额未退出公司,受让方届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无约定时未届期出资义务之承担可参照并存的债务承担处理。但是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及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亦要注意外观主义之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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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从农业水权内部流转制度和转让补偿制度两方面入手,明确农业水权内部流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农户,农业水权转让补偿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为灌区水管部门或水权贸易公司;明确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关系的内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构成;完善农业水权转让补偿方式及补偿费的构成;强化农业水权转让补偿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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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建筑物归属的理论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期满由国家无偿收回,无可非议,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一、现行立法的立法依据分析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物连同土地使用权无偿由国家收回———现行立法的这一规定无非出于以下考虑:1.国内外法律皆有此种立法例。如香港地区就规定了土地批租制度。即香港的土地所有权归政府,土地使用权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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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的法律问题——以中信安徽宿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入股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信托作为一种能够避开法律限制的流转方式而备受瞩目。但是,设立信托需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托作为转让的例外情形的,即使采用信托方式流转,也不能避开法律的限制。实践中,为了避开法律对受让方的限制,农户与村委会、区镇政府签订了层层委托关系,致使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重新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作为信托财产,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为信托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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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3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其中的企业国有产权,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文仅就其中的几个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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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合同是一种技术经济契约,是向农业生产单位普及和推广科学技术的重要方式。它是由农业科研单位、农业科研人员(即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与农业生产单位、专业组、专业户或农户(即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签订的有关农业科技项目研究、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协议。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农业科技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农业科技项目,具有智力成果的特征。这使它与有形财产作为标的物的合同区别开来,突出地体现了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当前主要是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顷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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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所谓非专利技术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用所订立的合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当是指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合同。在非专利技术转让的实践中,依照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人们也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分类方式,把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分为普通实施许可,排它实施许可、独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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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技术项目能够实施,但要求较高的工艺水平,当受让方发现自己无力实施时,此合同应为有效还是无效?谁是违约方?受让方能否有权解除合同?此案例可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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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许可合同价格谈判技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价格条款是整个国际可合同的核心.合同的其他各项条款都是围绕着价格来规定的受让方总想以最便宜的价格成立,而出让方则尽可能使其技术以最高价格转让。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出让方的报价要高出最后成价的三分之一左右的情况,个别的甚至高厂家二分之一,因此。如何压低出让方的报价,公平合理地评定合同的价格。对于受让方来讲就倍显重要,所以,受让方若想把价格压低至出让方的下限,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文章:一关于出让方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费用表面上看来,出让方在转让该项技术时,收回该项技术的开发成本是无可厚非的,而事实并非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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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土地管理相对人(或称行为人)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者作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就其性质来讲,它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也是一般违法行为。 我国依据土地违法行为的具体特征将此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2)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3)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4)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5)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6)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7)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8)非法占用征地费款的行为;(9)侵犯土地权属的行为;(10)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这十类土地违法行为中,办案中涉及较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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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5):39-48
【裁判摘要】
一、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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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中的工业产权责任问题,是指第三方依据工业产权对合同标的物主张权利时,买卖双方应如何划分责任。为了研究这个问题,我们按标的物把出口合同分为四类:产品出口合同、成套设备出口合同、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know-how)许可合同(其他形式如劳务出口合同等,因与本题无关不予论及)。由于我方作为卖方出口的产品、成套设备(以下统称货物或作为许可方转让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下统称技术)有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专用权等)。如果买方或受让方因使用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技术或者按照合同出口产品,侵犯第三方的工业产权,第三方对买方或受让方提起侵权之诉,那么我方是否应承担责任,这就是出口合同中我方的工业产权担保责任问题。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