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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这无疑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效力。但是,该法第四十六条却又同时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条规定可能使人产生这样的疑问: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究竟如何?为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  相似文献   

2.
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实际确立了证据运用的一个基本原则——重调查研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诉法第3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笔者认为,该条之规定有两个缺陷,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4.
被告人供认后的调查取证问题张德祥,徐传启,王尚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延伸出零口供定案的侦查思路。这一理念有助于扭转"口供是证据之王"错误的办案观念,淡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论证上的作用,增大定案几率,减少办案成本,值得进一步推行。  相似文献   

6.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法条中对“被告人”没有作进一步具体化的阐述,它既可理解为单一被告,亦可理解为共同被告。如果“被告人”是单一被告,证据上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是孤证,按照刑诉法第46条是不能据以定案的,  相似文献   

7.
铁证铸铁案     
《检察风云》2002,(2):4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相似文献   

8.
“破案”到“办案”的思维转变传统侦查思维模式是,根据现场调查访问做出多种可能性的推定,然后选择几个主攻方向展开工作以至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取其口供定案后移交公诉机关。在这一过程中,侦查思维以逻辑思维为主,在推理过程中可以进行想象,思维允许跳越,推定也常常不是唯一的,只要最后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口供,印证了先前的推理也就可以定案了。这是造成一旦翻供就翻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新的刑诉法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对获取的口供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定案。所以,侦查人员再不能满足于“破案”,而要有“办案”意  相似文献   

9.
同案被告人口供,是指同一案件中共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做供述和辩解,即在承认自己罪行或否认自己罪行同时,又供述共同参与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作为证言,其证据属性及其证明力如何,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难题及争论焦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被告人供述是否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  相似文献   

10.
共同被告人供述的类别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六种,共同被告人供述究竟是属于被告人供述,还是属于证人证言?还是兼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双重性格?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相似文献   

11.
谈及确定需要补强证据的范围,就必然要提到补强证据规则。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某一证据材料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根据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即为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补强证据的直接证明对象是什么,是口供的真实性还是犯罪事实的真实性?补强证据的范围是什么,或者说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对口供的补强应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3.
编者按:刑诉法虽然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对于共同犯罪中,同案被告人供述一致能否定案,司法机关乃至理论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期刊发了两篇观点截然相反的文章,目的在于通过学术争鸣为司法实践提供发展思路。并且,细读...  相似文献   

14.
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1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一种证据,在刑事诉讼证据中居于主要地位,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视有罪供述。轻视无罪辩解,在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部门还有一定的市场。笔者以为,制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无疑是摆在我们司法工作人员面前的一大难题。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因素 (一)翻供人的自身因素。 人犯被抓获归案后,慑于侦查机关的强大攻势,开  相似文献   

16.
一、我国现行口供制度的缺陷 缺陷之一:口供制度本身存在内在的矛盾与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承认口供对案件事实独立和完善的证明力,禁止以刑讯逼供获取口  相似文献   

17.
论共犯口供的性质及其证明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纠问式诉讼中,口供被奉为证据之王,“无供不定案”使其证明力达到极致。这种做法导致了刑讯逼供的盛行,冤狱横生。现代西方国家为了防止在审判中偏重口供,一般都对口供证明力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是自由心证的例外。我国立法也限定了口供的证明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并且明确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但是,这一运用口供的规则是否适用于共犯口供,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同案审理的共犯口供、非同案审理的共犯口供以及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作案人…  相似文献   

18.
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是有争论的,明显的是司法实践与法学界某些同志的理论对不上号,形成“各说各的,各干各的”的局面。理论是指导实践的指南,实践是理论的源泉,两者应该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我们可以也应该通过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共同探讨,求得比较一致的认识,尤为重要的是总结我国长期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充实理论。有些同志认为“仅有共同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样的结论,未免绝对化了,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我们在办案中遇到过这样一些情况:一类是对共同犯罪案件的主要事实除了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外无法取得其他证据。如多人结伙深夜  相似文献   

19.
一、辩护权放宽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第一,有罪供述的获取难度加大。犯罪嫌疑人不再是与世隔绝的孤立的面对反贪审讯人员,而是也可以面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律师,势必将增加嫌疑人对律师"救援"的心理依赖,增强其抗审的心理素质,反贪部门获取口供的难度将增大,达不到立案要求的供述和零口供的现象将增多。第二,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受到冲击。由于口供在侦查办案中对发现案件事实,揭露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直接性、便捷性和节约性,加之行受贿案件"一对一"情况导致  相似文献   

20.
一、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 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可否视为一种视听资料证据,学术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所作的陈述,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这是一种言词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以人的陈述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而人的陈述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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