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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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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公布之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规定,贪污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犯罪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还有“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补充规定》取消“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代之以“其他经手、管理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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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目前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贪污治罪条例”中。台湾地区“刑法”中没有关于贪污罪的专门规定,但对贪污性质的犯罪规定了三个条文,即第129条规定的违法征收罪和抑留或克扣款物罪、第131条规定的公务员图利罪及第336条规定的公务公益及业务上之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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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资格的变化与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贪污犯罪历来是国家突出打击的重点。当前,贪污犯罪也是经济领域里的主要犯罪之一。对其犯罪主体的变化进行研究,对其范围进行界定.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更好地审理贪污犯罪案件,为惩治腐败和保护国有资产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一、历史发展我国贪污罪犯罪主体在刑事法律上规范和体现是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修订前刑法》开始的。《修订前刑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第3款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1款罪的,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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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大要案多,社会影响大,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要求加强审判业务指导。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市召开了由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资深刑事法官参加的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紧密结合刑法规定和审判实践,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范围,“从事公务”、“委派”、“受委托”、“个人贪污数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刑法术语的含义,以及贪污罪既遂与未遂、共同受贿、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玩忽职守犯罪的追诉时效等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并在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又组织部分法律院校的刑法专家、学者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近以“法[2003]167号”文件的形式正式下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参照执行。本文作者结合《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与精神,针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刑法适用中的若干新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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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条修改引人瞩目。我国刑法分则中,用专章15个条款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处罚。专家表示,刑法前八个修正案中,只改动了15个条款中的2条,而这次修正案一揽子修改其中6个条款可谓“大修”,修改主要针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和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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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对于那些出于贪利心理,以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和侵吞公私财物的贪污贿赂犯罪具有针对性和独到的防范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很少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附加刑.这种情况的存在,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附加刑的适用规定存在着某些不足. 1.对某些贪污贿赂犯罪没有规定适用附加刑.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除了对罪当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贪污贿赂犯罪,可以或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之外,对其他贪污贿赂罪则没有适用附加刑的规定;对于行贿罪,除罪当处以无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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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是刑法修订后专门规定的罪名,是当前司法机关重点惩治的对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直接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结合不同时期的情况,掌握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才能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中做到游刃有余、有的放矢。通过对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粗浅分析,我们发现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有以下特点和趋势:一、犯罪不断发展蔓延呈持续上升趋势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从没放松对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的打击,但是贪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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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财产,我国《刑法》特别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受到国家机关等特定主体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该财产时,以贪污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哪些人员能够成为该条款中的犯罪主体容易引起争议。本文拟通过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关键词"委托"的界定,旨在明确该款的适用条件,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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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罪的修改与适用□张军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则增设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将本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一章中的重要内容———贪污贿赂等犯罪专设一章规定,充分表明了立法机关对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建设的决心。本章在刑法原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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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基本准绳是法律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是依附于立法的,因此,对法律条款的研究,是司法适用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本文拟就贪污罪立法模式作一番研究,并结合实践,就贪污罪的具体司法认定提一些粗浅看法。 一、贪污罪立法模式及其构成 现行刑法为突出对贪污犯罪的惩治,将贪污罪从侵犯财产罪中剥离出来,设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罪。应当说,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基本条款即为该章中的第382条、第383条。但是,由于贪污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及复杂性,刑法在贪污罪基本条款之外,还规定了一些补充性、提示性或照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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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认定贪污贿赂犯罪若干问题探讨●龚培华贪污贿赂犯罪是反腐败的重点。修订后刑法在修改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基础上,将贪污贿赂罪作专章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精神。修订后刑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使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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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评析与完善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渎职罪一章的犯罪主体做了严格限定,将其由过去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修订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并未明确界定,给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主体的认定带来诸多困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在认识上也并不一致。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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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失衡之现实表现 第一,存在罪刑不均衡及“同罪异罚、同罚异罪”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有关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量刑一般成正比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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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摘登     
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阎文义同志在《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开展贪污贿赂犯罪预防》一文中指出,近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同贪污贿略犯罪的斗争,领导专门机关对其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贪污贿赂犯罪仍是上升趋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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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与吸纳:贪污罪罪名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分解与吸纳:贪污罪罪名再探讨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建华贪污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建设、严重败坏党、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犯罪现象。在我国,自1952年在《惩治贪污条例》中把贪污作为独立的罪名规定以来,我国刑法虽然对《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的贪污犯罪的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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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贪污案件时,经常有犯罪嫌疑人提出所贪款项用于“公务开销”,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公务开销”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贪污罪无论贪款的用途如何,应一概予以认定。贪污赃款去向不影响犯罪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看,根据刑法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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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公务人员论。”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从事公务”。因此,探讨什么样的行为是“从事公务”、如何理解“从事公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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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笔者试图对该两条法律条款中的“委派”和“委托”的法律含义、法律主体的区别谈点粗浅看法。一、法律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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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共犯犯罪数额的认定“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了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原则,但是,《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随着1997年刑法修订而已经被废止,然而,刑法对此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各共犯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特别是对一般共犯是以得赃数额为基础,同时兼顾参与总额等来处罚,还是以共同犯罪总额定罪并适用刑法条款,然后在处罚时考虑其他情节,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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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在刑事立法方面已经取得重大成就,且日臻完善。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4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专条分别规定了贪污罪和贿赂罪。1982年3月8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受贿罪加重了法定刑。为了更好地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贪污、贿赂犯罪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原来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已不能完全适应同此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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