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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为此,应通过相应法律规范制约媒体;法学家适当参与新闻评论;倡导其他更具优越性的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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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丽莎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2):53-55
传媒监督被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借助舆论的力量进行纠正,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在现代司法理念下,司法与传媒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司法公正保证了传媒监督的自由,传媒监督也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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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书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1):93-98
权力制约论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直接理论依据,司法实践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现实基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内在动力.对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反思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程序设计与程序运作的反思,二是对影响程序设计与运作的观念反思.在改造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程序时,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改造,更需要观念层面的转变与更新.应当深化审委会制度的司法性,有限度引入被告人权利机制,实现审委会程序的诉讼化;明确法律监督的合理界限,建立法律监督的诉讼机制,确保审判权的正常有效行使;确立事后补救措施,旨在为被告人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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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的公开化和公民表达自由的实现是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的基础。媒体与司法之间不应处于紧张和对立的局面,而应共同追求社会公正与正义,二者所实现的价值具有内在一致性。但是二者的价值实现方式、运作规律的不同以及我国媒体官方背景的色彩、公民法治素质和政治文化水平的程度均导致媒体与司法外在的冲突。我们应在培育公民理性的法律文化、保证司法体制独立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法庭和媒体规则的设计,灵活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强化媒体自律机制和建立法院与媒体沟通机制,使我国的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始终保持和谐共处、良性互动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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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是呈现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集中场景。传媒与司法在影响性诉讼中的协作关系表现为:传媒助推司法对影响性诉讼的解决,司法规范并便利传媒对影响性诉讼的报道。传媒与司法在影响性诉讼中的冲突关系表现为:传媒越位干预司法导致对影响性诉讼的审判背离法律,司法对传媒的不当限制导致媒体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无法正常行使。在影响性诉讼中构建传媒与司法的合理关系,应注意在司法中遵从信息披露限制,增强传媒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使命,完善传媒行使正当权利受阻时的应急救济机制,遵循合法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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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判现象是媒体与司法对立冲突的折射,从媒体的监督职能、司法独立的特性等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认识是遏制其发生的前提。同时,媒体与司法两者之间的合理协调,促进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实现媒体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必然选择,也是一个值得长期关注和讨论的课题。因此,必须以系统性的视角对媒体审判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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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矛盾冲突问题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恒久问题,在我国只是新近在比较尖锐的程度上浮现于社会。现实生活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是复杂和微妙的,尽管两者的终极关怀近乎于一致,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但仍由于两者职业目标的差异和实现目标不同的驱动力,造成两者之间天生就存在着表面的不可调和性。人民陪审员来源于我国各个领域,其本身并不是某一行业或职业的代称,他与律师等从业者不同,他在诉讼活动中首先代表广大群众共性的一种社会观念,是实现传媒与司法互动的介质。因此,很有必要正确认识传媒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二者的关系,并在二者之间选择平衡点,最终使传媒与司法由碰撞走向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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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和谐与冲突共存。对媒体监督司法进行必要的限制并且确定司法保护舆论监督的原则,是寻求新闻自由价值与司法独立价值之间平衡的必然选择,并将为最终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和平衡提供有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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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传媒业的发展与民众对司法运行情况的关心,我国传媒与司法间的互动逐渐增多,也存在明显的冲突",媒体审判"的现象就是这一冲突的典型形式。讨论了传媒与司法冲突的表现,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英国、德国以及国际文件《马德里准则》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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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于人的主体论、正当程序论基础上的行政程序立法价值定位,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两造的权利与义务等双重价值定位,该种价值定位兼具建构性与指导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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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民事审判与检察监督的冲突问题争议不断,在构建和谐司法环境过程中,这一问题再次被凸显出来。要正确解决这一问题,既不能盲目夸大两者之间的冲突,也不应片面强调两者之间的统一,而应以客观的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审判机关追求审判活动的独立性、高效性和裁决的权威性,检察机关则追求对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多样、有效的监督,两者之间虽存在诸多冲突,但从宏观上看,两者在实现公平正义、化解民事纠纷、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应当通过建立合理的衔接机制,使两者在相互制约中实现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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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的过度让与、司法权的就地膨胀,司法解释突破立法权限现象已非个例。基于严厉打击贪腐犯罪的需要和受贿罪传统犯罪构成间的冲突、博弈,近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关于"为他人谋利前的数额一并计入受贿罪数额"的规定有突破立法权限之嫌。在理性的立法层面,目前最可行的做法是沿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模式,通过刑事立法方式设计贿赂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提倡立法权的回归;在当前司法实践层面,应当严格适用司法解释第15条之规定,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基础上更多地应用出罪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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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2)
解决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困境是依法治税的重要议题。在我国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中存在实体困境、程序困境、证据困境以及监督困境等。应当从完善规范依据、构建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典型案例进行司法指引以及强化法律监督等方面促进二者之间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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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格规则主义和法定证据制度因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而为现代司法所舍弃。但如何制约现代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已是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科学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对限制法官恣意有不可小视的作用,以法官素质偏低来限制和取消法官自由裁量权则失于偏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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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海波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4):81-82
传媒秉持的是道德化语言立场,它倾向于形成建立在情感性判断基础上的道德结论。而司法公正所坚守的技术 性、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使它有可能与道德形成断裂与冲突,甚至在一些时候违背实质正义。这是民主社会为司法 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良好的制度设计应在两者间保持合理的张力,使两种不同的价值和利益保持一种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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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情节作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核心内容,其法定化的基本法理依据是:绝对理性的幻灭与自由裁量的无可规避性,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权限导向。其法定化的现实依据是基于对我国现阶段司法现状的考察,对我国刑法学界重定罪轻量刑、重法定情节轻酌定情节错误导向的纠正,以及对域外立法成功经验的借鉴。酌定情节在刑事立法上的路径抉择为:刑法总则在规定量刑的基本原则时尽可能详尽地标举出量刑应当考虑的基本因素;以立法的形式标举出现实中较为常见、司法实践和理论总结较为成熟、含义相对确定的酌定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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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理性思考——以法院调解的价值目标为导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以来,为解决司法改革所遭遇的积案困境,备受质疑和冷落的法院调解制度被再次推到民事诉讼舞台的中心。这意味着法院调解制度必须在反思其历史上已暴露的弊端的基础上重构其价值目标和基本程序,否则对调解的回归只会导致其失败经验的简单重复。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目标体现其对司法改革需求的有用性,决定其程序设计的价值取向。与之对应,以调解原则和调解模式为核心的程序建构,是实现法院调解价值目标的程序保障。重新思考并准确定位法院调解的价值目标是当前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是重构法院调解制度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