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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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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关于合同必要条款的范围,通说认为包括标的和数量条款,至于质量和价款是否包括在内,学者们认识不一。合同必要条款范围的界定,应考虑保障合同自由,实现公平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因此,其应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条款,价格或报酬条款为有偿合同的必要条款,法律特别规定式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  相似文献   

2.
试论隋唐五代买卖合同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买卖合同是隋唐五代时期最重要的合同类型之一。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有买卖双方的合意及符合法律,重要的还要求有第三人担保或见证以及制作成书面合同。隋唐五代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六项内容,即买卖标的条款、买卖事由条款、买卖事实条款、保证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当事人、保人乃至见人的签字画押。隋唐五代时期,合同一经成立,一般都能够得到履行,但违反合同的事情或履行中的其他纠纷也时有发生,为此,隋唐五代各朝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包括控制买卖当事人、约束买卖中介、严禁无端悔约、整顿官民买卖。  相似文献   

3.
免责条款(exelusionclause或exmptiol。clause)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l)免资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如果合同当事人欲援引免责条款以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构成合同的一部分。(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合同订立后一方才予以注意的免责条款应为无效;如果合同中有免资条款,却未向对方发出关于此条款适当通知,此条款也应无效。(3)免责条款旨在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当事人通过免资条款旨在限制或免除的责…  相似文献   

4.
“完备合同”理论与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完备合同"是能够理想地实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标并具备相应必要条款的合同."完备合同"理论既可以说明格式合同的合理性、进步性和优越性,又能据以分析格式合同制度的缺陷及其成因,为识别"不完备合同"找到客观标准,为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提供合理依据和有效方法.完善<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规定、加强市场竞争和公共政策的相关立法、杜绝部门保护性立法、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是控制格式合同缺陷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5.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系指故意自杀.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保险人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失公平,应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保险法》规定的自杀条款适用例外范围较窄,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适用自杀条款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的,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亦不适用自杀条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格式条款,因其高效、便捷的特点而得到普遍的应用,但同时也成为了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源头之一。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制度设计理念,将定金罚则引入网购格式合同具备正当性基础。围绕《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从形式上说,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消费者事先未充分理解条款全部内容即提交订单,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从内容上说,该格式条款中部分内容违反公平原则,应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部分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应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7.
当今,委托创作合同质量争议随着委托作品需求的增长不断增多,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尚无法解决争议问题。鉴于此,可在合同法框架下,尊重意思自治并考量合同履行,采取运用客观标准缩小质量争议范围,运用推定标准审查作品采用程度,运用主观标准规范自由裁量行使的方法予以处理。此外,为防范质量纠纷产生及扩大,应限制约定抛弃任意解除权条款。  相似文献   

8.
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让,或者转让将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或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权利产生明显不利时,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9.
免责条款出现于合同历史久远,其存在价值在于其经济合理性之一面,而经济优势者在定式合同中对它的滥用亦是造成社会不公之一源.对免责条款的控制方法,域外规则主要是从形式方面严格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从实质上审查条款内容的合理、合法性,在实务解释中限制条款效力涵盖的范围.我国立法与实务对免责条款的控制虽已起步,但仍有待形成一套系统适行的规则.  相似文献   

10.
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名定式合同,也有人称作标准合同或附合契约,其基本特点即为定约一方依格式条款(一般契约条款、定量化条款、标准条款)与另一方缔约,而相对人没有就条款进行磋商的自由.我国近日颁布的统一《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也首次予以立法确认.为此,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法律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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