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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美国费城会议在讨论美国第一部现代民主的宪法—— 1787年宪法时 ,立宪者认为 ,宪法不仅仅是一种政制构架 ,其真正意义在于它同时是“宪政”,即将成立的政府都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宪法必须为政府提供手段 ,使之有效运行 ;但同时又必须清楚地划定政府权力 ,以维护个人自由。宪法的至上性是其最重要的品格。而在信守并实践这种宪政 (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制衡和保有权力 )的承诺的历史过程中 ,美国人越来越首肯司法审查权的作用。司法审查制度被认为是美国宪政的最独特的贡献。美国宪法并没有明文宣告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自 180 3年…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统一,但如何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实现两种权力的平衡仍是亟待解决的宪法问题。《基本法》作为两种权力的集中体现,两种权力的平衡关系蕴含在《基本法》的属性之中,能否正确认识《基本法》的属性决定了能否正确把握两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当下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将《基本法》视为特区宪法,二是将《基本法》仅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这两种倾向均不利于正确理解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平衡,会损害"一国两制"的正确实施。要正确认识两种权力之间的平衡关系,必须正视《基本法》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基本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这意味着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是一种"原生—派生"关系,而并非分权关系,且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范围不限于《基本法》的规定,还包括我国《宪法》中的多项规定;另一方面,《基本法》是不易于被修改的特殊授权法,其授予了特区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治权,还对中央在特区直接行使的管治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进行了约束,且为特区高度自治权的长期、稳定行使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3.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权力机关在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中,处于“工作母机”的地位。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作出重大问题决定,授权“一府两院”,并予以制约;通过选举、任命,组织“一府两院”的领导班子,并予以监督;通过视察、巡视、考察和调查、检查、督查、评议、听取报告等活动,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和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实施。人大机关工作母机的作用,是我国的政体决定的,是宪法授权的,是任何组织和机构都无法取代的。有人把权力机关视为“橡皮公章”,这是对我国政体不了解和对宪法的无知。权力机关…  相似文献   

4.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以及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定。法律和宪法的民意基础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不同、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应当将法律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的宪法依据不甚清楚,应当将它们纳入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基础,特别行政区立法不仅应当符合基本法,也应当符合宪法,它们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但应当由中共中央行使宪法监督权。  相似文献   

5.
美国的“私人放任模式”和德国的“利益权衡模式”分别是处理私人违法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的两种典型模式。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私力取证,私人以不正当行为获取的证据可以被法庭采纳。德国法律实践有时趋向于排除私人违法取得的证据,证据无论是由政府人员还是个人取得,如果侵犯了德国基本法所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尤其是个人隐私权,德国法院会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考虑排除这个证据。不论美国那种针对公权力侵犯宪法权利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德国的以宪法为依据的证据禁止理论,不论二者在私人违法取证领域的区别有多大,它们都以宪法权利保障为己任,并有强有力的违宪审查作为依托。而这一切对于我国来说都还显得有些遥不可及。  相似文献   

6.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对于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平稳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以采.进行了三次释法,有关基本法解释权的问题都引起了诸多争议。本文对中国宪法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法律备文的分析.论证基本法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依据授权可以解释基本法。  相似文献   

7.
违宪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而学者们普遍认为,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的行为,这实际上是把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力主体都视为违宪主体。作者通过考察“宪法的起源”、“宪法的功能”、“宪法规范的特征”和“权力与权利的归责原则”,得出了只有公权力主体才是违宪主体,私权利主体不是违宪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问题,是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必须回答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赋予了我国公民享有比资本主义制度下更广泛、真实的民主和自由。在民主权利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还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自由权利方面,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或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同时,鉴于历史的经验教训、宪法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相似文献   

9.
一、党在修宪问题上的权力范围界定:只有建议权,此权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提议权”和“提案权”执政党拥有对国家重大事务“提出决策权”。党的“提出决策权”也可以称为提出建议权,但党的“提出决策权或建议权”不等于法律上的“提议权”和“提案权”。在修宪问题上,党只拥有修改宪法的建议权和立法建议权,如宪法或某些宪法条款的修改建议,多是由中共中央提出或由有关国家机关党委和地方党委提出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是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建议作出的,但这种建议权的实现与否,则取决于拥有宪法修改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10.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内地与香港分别实行不同的法律解释体制,两地的法制差异在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问题上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基本法的起草者们照顾到了两地法律解释体制的区别,精心设计了独树一帜的“双重”解释体制。然而在实践中,围绕基本法的解释仍然发生了激烈的争议,远远没有达到基本法所希望的两全其美的效果。笔者建议,应该考虑采取在中央和特区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创立良好的宪法惯例、人大不主动释法等措施改进基本法的解释权行使。  相似文献   

11.
美国总统在美国对外扩张与对外战争过程中,特别是在21世纪的反恐战争中,利用美国面临的一次次国家安全与外交危机,逐步突破美国宪法对总统战争权力的限制,不断扩张他们的战争权力,在外交政策制订与处理国际事务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使美国宪法规定的联邦政府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则形同消亡。今天,在战争权力领域,美国总统拥有太大的权力,已经背离了民主原则而走向独裁。  相似文献   

12.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项法律 ,如果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行为发生冲突 ,香港法院应当适用为宪法、基本法和中国法律承认的解决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处理 ,而不是将基本法视为中国宪法 ,主张所谓宪法性管辖权。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违宪立法行为 ,其审查权在全国人大。  相似文献   

13.
孙中山宪法思想中有关于权力必须受制约和监督、“民权”和“政府权”互相牵制的内容,这与我国现行宪法不谋而合。然孙中山的政府权力制约思想有他的英雄史观和阶级观念所造成的局限。本文从“民权”与“政府权”视角,揭示了孙中山的权力制约思想。  相似文献   

14.
在确立“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法治”进一步强调“依法治权”,即要求法律具有制约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两个方面的功能。这就要求国家的政治生态要从权力主导向宪法主导转变,强调政治的法律化和法治化,要用宪法规制国家权力,并努力使其超越权力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同时,逐步实现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的法律调节,实现政治问题的法律化解决。  相似文献   

15.
法治是正常法治与非常法治之和.中路的非常法治必须是一个以宪法所规定的路家紧急权力制度为根本、以法律为骨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国际法洲源和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为基础的完整而统一的开放式法治体系.应将宪法与宪法性法律对国家紧急权力的规定模式由间接规定发展成直接规定;应加快国家紧急权力的实在法建构,注意非常法治中基本法和相关法的整体推进和制度衔接;应依法确立非常法治中立法权和执行权的界限,建立对非常法治的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制度;应对我国已经加入和批准的国际公约中关于不得克减的权利内容等予以确认;应分别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法》与《紧急状态法》,以解决各种应急预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16.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实践的产物,是由宪法确立并经基本法全面规范的行政区域制度.本文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设计原则、主要特征及运作的分析,对如何推进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提出三点法律思考:准确把握香港基本法的内涵及实质,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维护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权力体系的平衡,有效发挥政治体制的政治保障作用;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政制,保持功能组别选举方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17.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更应予以充分实施。宪法的实施需要某种力量和一定制度来进行监督、保障。如果宪法制定后不予实施,则宪法将成为空文;如果在实施中无切实的监督保障,则其实施可能会很不充分或者得不到正确的实施。因此,有了宪法还必须监督其实施,并建立有效的制度予以保障,这种制度称为违宪审查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监督的基本体制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担负宪法监督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它的最大优点是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由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地位,它可以采取它认…  相似文献   

18.
宪法实施方式的争论根本上在于对宪法性质的认识不同。而宪政作为克服权力专制的控权机制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作用是规范和控制权力,人民立宪本来就是为了控制政府。从而作为一种权力运行规则,宪法实施即意味着以外在控制阻却权力主体违宪行为机制的建立,而不是指权力主体的自觉守宪和进行“宪法贯彻”。同法律实施离不开中立的司法机构一样,宪法实施也需要宪法审查机制的建立,否则,就不会有真实的宪法实施。  相似文献   

19.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而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则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树立宪法的权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绝不是一句空话,必须从各个方面做起。首先,必须增强广大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它主要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并规定国家的根本  相似文献   

20.
宪法之于宪政以及宪法、宪政、宪法关系间之交互关系,是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广为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宪法为何物,宪政系何义?宪法学界的探讨和认识在不断深化。宪法是民主国家之政治根本组织大法,是法制体系中的最高法与“先行之法”;宪政是民主政治的宪法范式化、是宪法规范下实践中的民主政治运作模式;宪法关系是宪政主体之间依一定的宪法事实,依宪法规定而发生的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宪政权利(含“权力”)与宪政义务关系:“法治”系由宪法、宪政派生而来,其基本价值与实证精神系由“宪法关系”实践之所彰显和承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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