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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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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进 《中国公证》2013,(2):45-46
在继承公证实践中,遗漏继承人问题、利害关系人利益受侵害问题一直困扰着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继承公证的办证难度,增加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加大了继承人的举证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我国继承公证程序中建立公示催告制度。  相似文献   

2.
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以及申请人隐瞒遗漏其他继承人的情形,大多并不是当事人主动告知公证员的,往往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公证员在查档、核实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时发现的,若当事人给予配合,继承公证可能正常办理,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予配合,则有可能导致继承公证程序的中止或者终止。下面举几个本人实际办理过的继承公证案例,供公证同仁参考和借鉴。一、代位继承公证案例例1.本案涉及再婚家庭,属于稍微复杂的代位继承公证案例。  相似文献   

3.
蒋轲 《中国公证》2008,(7):54-56
继承足公证处最常办理的业务之一,对于继承公证,公证员可能都曾有过这样的感受,那就是在现有的查证条件下,要确保每一件公证都不发生遗漏继承人的现象,恐怕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近几年来随着房屋的不断升值,一些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心生邪念,采用开具虚假证明的手段,隐瞒有可能不愿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以达到骗取公证书、独吞父母遗产的目的.正是因为这些恶意的欺瞒行为,使得遗漏继承人成为时常困扰公证处和公证员的一大顽症.被遗漏的继承人申请公证书复查时,公证书往往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相似文献   

4.
吴永萍 《中国公证》2007,(11):45-46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常见业务,也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有的当事人为多得利益或图省事提供虚假证据,给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设置了诸多障碍,并增加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证据核实。  相似文献   

5.
问题一:遗产继承公证证明的内容究竟是什么? 对遗产继承公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谓之“继承公证”,认为是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二种谓之“继承权公证”,认为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  相似文献   

6.
对继承权放弃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经常会涉及到继承权放弃的情况,对于继承权的放弃,公证机构一般情况要求相关继承人以声明书的形式作出,或者由当事人亲自到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机构签署声明书,或者由异地公证机构对声明书予以公证并由其他申请人提交给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机构.在处理继承权放弃的问题上,需要公证员对有关法律问题和实践处理技巧有充分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律之规定和个人的申请,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以及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现实生活中,发生继承时或者涉及到继承的民事行为时,许多人都选择继承公证的方式。为适应继承公证的大量需求,我国继承公证制度有必要完善,本文在论述继承公证特征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继承公证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潘浩 《中国公证》2010,(12):32-36
在公证实务中.当事人任何一项财产性权利的处分均会引起公证员足够的重视.而继承人对于继承权的放弃因为涉及到权利义务的此消彼长.故一直是公证员在继承公证实务中十分重视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公证实务.并结合目前继承立法的有关规定.就继承权放弃的学理与立法的完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史宏  侯文琪 《中国司法》2006,(11):63-65
当前一些地方的公证机构、公证员违反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规定,随意指派或允许公证员助理独立办理公证事务,或由其借用公证员签名章出具公证书,由此引起公证投诉和公证诉讼问题增多。如何有效管理公证机构内的公证服务人员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也是公证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公证机构的公证服务人员由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组成。公证机构对执业公证员的管理相当重视,而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相对忽视,有的公证机构甚至对公证员助理不加管理,完全由助理所随的公证员自己管理。本文拟从公证员助理管理角度出发,探讨建立公证员助理制度对…  相似文献   

10.
一、案情介绍遗嘱继承公证近来多被投诉,现将几例案子的投诉点简介如下:案例一:一美籍华人在美国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在京房产遗留给其诸子女中的一人继承。遗嘱继承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持该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相关房产的继承公证。不久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提出投诉,认为上述遗嘱没有先在美国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生效确认,不能引做办理遗嘱继承的依据,要求撤证。经查当事人投诉属实,故公证处按照规定要求遗嘱继承人在美国补办了确认遗嘱生效的法律文件。案例二:一当事人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申办继承,公证员以发函方式将正在办理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11.
继承是一种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移转给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对继承法律关系的分析主要基于以下三大要素:死者即被继承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即遗产、他人即继承人。继承公证正是基于对上述三大要素的分析.以证明继承人继承行为、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具体到保险继承公证就是解决好以下三个关键问题。即保险继承公证中的被继承人的范围、保险继承公证中继承的客体、保险继承公证中继承人的确定。  相似文献   

12.
王琼 《中国司法》2007,(1):62-65
由于法律条文明确留给地方法规发挥的余地、法律条文本身缺陷和遗漏留给地方法规拓展的空间,引发了通过地方公证立法途径,填补公证法律体系空白的命题。以完善公证法律体系为主旨的地方公证立法,应当明确表述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公证机构的层级设置、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推选、公证员的执业和退休年龄、地方公证协会的职责和会长等人选的产生办法、公证机构拒办公证的救济途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公证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13.
一、关于继承公证还是继承权公证的问题 公证机构所办理的是继承公证还是继承权公证,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据笔者了解,目前实践中持继承公证看法的公证员较多,笔者亦认为应是继承公证.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医疗公证存在着立法缺失、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复合型公证人才缺乏、医疗风险的承担可能显失公平、对公证后的医疗行为缺乏监督、信用体制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加强医疗公证的立法、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完善医疗公证程序、提高医疗公证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健全医疗公证赔偿保险制度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公证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遗产继承公证是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公证机关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一般给申请人出具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两者结合的继承权公证文书,同时也办理与继承有关的其它公证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遗产清点、分割等。我国的民事法律对公证机关办理遗产继承的规定不具体,相关的办证程序也欠完善,影响了遗产继承公证文书的法律效用。本文试就遗产继承公证的有关法律问题浅抒己见,求教于同仁。一、遗产继承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现阶段,由于遗产继承公证并非强制性公证,因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大都根据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16.
主持人(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涉外继承公证,与一般性的继承公证在公证办理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涉及的关键问题上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涉及继承公证的特殊性,或说其难点,更多地体现在特定涉外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如何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在符合国际私法规则的前提下,选取应适用的法律解决确定继承人范围、界定夫妻财产等重要问题。因此,可以说,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7.
公证机构的主体资格、职权行为、职权侵权责任等定位要素都共同指向了它的非行政性特征。事业、合作体制的公证机构具备了法定公证机构的基本属性,而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却遭到公证机构法律定位的排斥。公证机构法律定位后,行政体制公证机构继续存在及公务员身份公证员的继续执业,将面临着较严重的法律问题,同时法律定位也将对公证机构的内部分配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论公证赔偿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公证赔偿的定义与特点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因此,所谓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及辅助性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公证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一)承担公证赔偿的前提,在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过错。根据罗马法“无过  相似文献   

19.
自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建国以来首部对于公证有关事项进行系统规定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但首次确定了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且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权利义务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第43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概念.  相似文献   

20.
正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是调整公证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公证当事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证行为,应当遵守《公证法》的规定。关于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公证法》用一个章节四个条文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公证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公证法》第44条专门就公证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扰乱公证秩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从立法的角度予以了明确的规范。然而,从法律实践的角度上看,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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