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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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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危险驾驶罪,尤其是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基层刑事司法实践高发、多发的主要案件类型。推进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实现繁简分流和效率提升,而量刑的规范、精准是关键点。危险驾驶案件审判实践中,仍存在量刑建议内容不精准、量刑情节提取不全面、量刑情节评估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量刑失衡问题凸显,缓刑适用标准不一,无法真...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入罪以来,在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行为性质认定等方面产生了各种争议,同时也影响着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应属于间接故意,客观方面应当属于抽象危险犯。而由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与量刑档次设置存在一些问题,在今后的立法完善上可以扩展行为类型、增加量刑档次。  相似文献   

3.
高伟  宋博 《中国审判》2012,(12):58-60
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所确立的新罪名,全国各地"同案不同判"现象广泛存在,因此尽快解决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难"问题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实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除了要求法官及时更新审判理念、慎重使用自由裁量权、限制适用缓刑以外,更要从制度和技术上解决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难的问题——即将目前已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且已取得显著效果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引入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工作中来,通过确立科学合理的定罪量刑标准,规范危  相似文献   

4.
王磊  董利 《法制与社会》2012,(18):133-134
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驾、飙车行为被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科处危险驾驶罪。因最高人民法院对危险驾驶罪量刑适用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使得各地法院判决处罚结果不一,容易造成畸轻畸重的结果,使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通过对某基层法院一年来危险驾驶罪判决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5.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定罪方面危险驾驶罪用词不精确,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在量刑方面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过轻,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有拘役和罚金,主刑过于单一,量刑幅度小,缺乏伸缩性,致使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效果大打折扣,为此,文章从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适当增加其处罚力度,强化执行,明确"情节恶劣"的范围来完善我国的危险驾驶罪,以便最大限度的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本文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7.
李燕 《法制与社会》2012,(20):117-118
危险驾驶罪入刑意义深远,满足了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需要和生命价值回归的诉求,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又一司法举措。但是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行为方式局限、量刑标准不统一、法定刑畸轻等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个人见解,以期对推进立法进程、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黄顺祥  庄志 《法制与社会》2013,(11):126-127
目前,醉酒驾驶犯罪在量刑上出现了一定的弊端,这将会导致危险驾驶罪偏离其立法本意,无法完全实现其司法价值。本文从几起危险驾驶案件说起,试通过对立法本意的解析,提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建议,以期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现象,引发公众普遍不满及社会广泛关注,在公众的强烈呼声中,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立法仓促,危险驾驶罪量刑却“形有神缺”.针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方面的不足,本文拟从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作为切入点,进而引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试从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两大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刑法规范,但作为一种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量刑不均衡的问题。该罪在刑法上的确认,主要是基于现有行政、民事手段对醉驾、飙车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惩罚、教育警示中所显现出的力度上的不足,因此,从立法目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效果等角度来说,在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应坚持从严把握的原则,应慎重适用免除刑罚和宣告缓刑等手段。但刑罚法定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也决定了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态度,不能盲目排除免除刑罚和缓刑等的适用。另外,要根据刑事政策以及量刑空间、法律间相互衔接等需要进行量刑起点的设置,并对常见量刑情节进行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以作为量刑参考。  相似文献   

11.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醉态驾驶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不一。学界对醉酒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罪也存在争议。本文想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找出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以及该条法规的盲点和欠缺。对比外国的法律,进行优化整合以期能更好的适应我国交通驾驶的刑事法规。  相似文献   

12.
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上升为刑法规制范畴,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自醉驾入刑以来,基于立法不周延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醉驾犯罪的法定量刑设置不尽合理、案情相似情况下犯罪人领刑不一、司法机关对醉驾犯罪采纳的量刑标准不统一及对醉驾犯罪适用缓刑的情况各异等。适当增加其量刑情节,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量刑基础,有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等途径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入刑确实在惩防此类行为方面具有相当效果,但很难说比单用行政处罚效果更佳,且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化过程经历了最高司法机关分别解释、基层司法机关各自调整、基层司法机关互相协调、最高司法机关联合解释等四阶段,效率不高、主动性不强,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和效果。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任何罪名在适用刑罚时都应保持理性,都应认真考量理论上的必要性、实践中的有效性和执法尺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田旭 《河北法学》2023,(6):176-200
河北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活动有四个特点:拘役刑判罚较轻且不同月数刑期对应的均衡性不一致,拘役刑期对罚金刑的判处具有决定性影响,缓刑裁量活动相对更具规范性,酒精含量是量刑的核心考察要素。整体来看,对量刑活动具有现实影响力的因素较少,不同犯罪行为对应的量刑结果差异不大。原因在于结果意义上看本罪社会危害性轻微,刑法规范供给的量刑资源不充足,以及直接彰显驾驶行为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匮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一是以非绝对化的酒精含量标准搭配不同违章行为建构基本的量刑框架;二是通过“但书”“不起诉”“免罚”“缓刑”和“实刑”构筑具有实质差异性的量刑体系;三是通过刑事诉讼标准全面规范行政人员的证据搜集活动以保证量刑活动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5.
蒋来 《法制与社会》2012,(25):246-247,249
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层出不穷的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但是,危险驾驶罪在立法设置与司法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较大争议,诸如立法考量、罪状设定、法定刑配置、量刑均衡等问题.本文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微浅的探析,并寻求立法与实操中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7.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17亿辆,这就意味着平均每两户家庭就拥有一辆机动车,车辆已然成为我国民众的普通消费品.于此同时,由于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给无数民众带来了惨痛的后果.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制不健全,特别是对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困难,出现了醉酒驾驶不同罪,量刑上悬殊较大的现象,激发民众以及学界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热议.因而,为严格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更好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我国道路交通秩序,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  相似文献   

18.
王靓 《法制与社会》2012,(26):16-17
刑法的谦抑性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更是刑事司法的指导理念.量刑规范化是公正司法和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本文拟以刑法谦抑性为指导,结合某基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一年来的实际数据,将刑法谦抑性融入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和实践中,分析危险驾驶案件中量刑情节问题,最终得出可以于实践中利用的量刑量化过程.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酒驾、飙车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增加和严重程度的提升,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社会性事件。为从根本上规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文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四个部分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地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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