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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换都要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因此,合同法律关系已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我国经济腾飞起着重要作用。就我国目前来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一般是能够自觉地履行的。但是,也出现了不少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的情况。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合同的履行,我国民法设立了担保制度,而担保方法之一就是保证。保证是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所作的担保。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被保证履行债务的一方叫被保证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  相似文献   

2.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而于合同成立时或者未履行前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定金制度 ,是世界各国民商法普遍予以认可的一项债权担保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也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 ,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法律条文的概括性规定 ,毕竟是法学理论多年研究成果的升华和结晶 ,对法律条文精神的领会及具体案件处理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因认识的不同 ,必然会导致适用结果的不同 ,最终必然违背法…  相似文献   

3.
保证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主债务人按约履行债务,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以维护交易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它一般要求债权人与保证人自愿协商订立保证合同而成立,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保证期限是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有效期,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为一定期限的担保,除此特约外保证期限应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相同。保证合同一般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经债权人请求而发生效力,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保证人与债权人仅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责任法律关系,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可能责任,只有期限届满时主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保证人才承担一种  相似文献   

4.
保证是担保债的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强化合同效力、敦促合同履行、保证债权实现、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的重要工具。探讨我国保证制度的内容,明确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特征,掌握保证的法律效力,对于保证制度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一保证制度,始于罗马。“允诺保证”就是古罗马法中最早的一种保证契约。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保证这一担保债的履行的形式,逐渐为各国法律所采用。我国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1950年10月3日颁布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  相似文献   

5.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独有的法律制度,它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前者指双务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后者指双务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相似文献   

6.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重要法律形式,也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民事流转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确保其履行,搞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7.
保证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交易安全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现实意义,然而当事人在运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时,常因多种原因造成保证合同无效。基于无效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人是否不承担任何责任呢?并非如此,倘若说保证合同的无效是由于保证人自身过错所导致,则保证人将承担无效保证责任,本文就无效保证责任的法律依据、构成条件及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保证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将会被确认为无效,因此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  相似文献   

8.
试论隋唐五代买卖合同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买卖合同是隋唐五代时期最重要的合同类型之一。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有买卖双方的合意及符合法律,重要的还要求有第三人担保或见证以及制作成书面合同。隋唐五代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六项内容,即买卖标的条款、买卖事由条款、买卖事实条款、保证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当事人、保人乃至见人的签字画押。隋唐五代时期,合同一经成立,一般都能够得到履行,但违反合同的事情或履行中的其他纠纷也时有发生,为此,隋唐五代各朝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包括控制买卖当事人、约束买卖中介、严禁无端悔约、整顿官民买卖。  相似文献   

9.
合同附随义务为诚实信用原则衍生之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适用,则有悖公平原则.完善我国<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对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场合,赋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则可以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10.
国际银团贷款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其中又以保证担保方式最为典型。本文论述了国际银团贷款的保证的法律特性、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国际银团贷款的保证合同的类型、内容、效力,以及国际银团保证合同的实质。  相似文献   

11.
一在第三人作担保人的担保法律关系中 ,存在三方当事人和三方关系。主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担保合同的双方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 ,在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也构成法律关系。担保人承担了担保债务后 ,在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之间即产生新的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标的的法律关系 ,这就是求偿关系 ,它产生了代位求偿权。保证是较典型的第三人作担保人的担保形式 ,本文以保证为例 ,谈一谈对代位求偿权的理解。(一 )概念。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证人享有的于履行保证债务后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从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效…  相似文献   

12.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而设定的、用一个合同去担保另一个合同(主债务)的履行之担保方式,有一定的独立性.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强调并突出了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其独立性.为此,文章从保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保证的成立及其内容、保证债务的范围和强度、保证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保证人的抗辩权等方面分析了保证的独立性,并指出保证的相对独立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瞬息万变,很多情势难以预测和把握。实践中大量的双务合同在履行顺序上常表现为先后履行,由于二项债务履行期限在时间上存在差异,使得先履地义务一方当事人处于更大的风险状态下。如果在合同订立后,正式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其他不能履行的情况,仍强使先履行一方按合同履行,就会使其处于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之中,这有悖于公平原则。法律为维护公平,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设置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及先期违约制度就是这样的制度。  相似文献   

14.
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但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的合同履行率普遍不高,并且利用合同诈骗是当前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  相似文献   

15.
合同依法成立,即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合同。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信用经济的缘故,大多数双务合同的双项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设计法律制度所必须考虑的问题。英美法系常以预期违约制度对此加以调整,大陆法系则普遍以不安抗辩权作为保护手段。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尚示明确规定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试图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粗略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正在制定的统一合同法提供借鉴。一不安抗辩权的…  相似文献   

16.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债务人负担的是担保义务,第三人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属债务人担保义务的违反,发生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原则上为损害赔偿责任,所赔偿者为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个别场合也可以是代为实际履行责任。  相似文献   

17.
保证期间简言之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理论和实务界对保证期间的性质颇多争论。近几年 ,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得到不断发展 ,但在保证期间的起算等规定上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 ,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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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关于合同中的不安抗辩制度,学术界多有研究、探讨,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的统一合同法将会予以体现。本文拟就不安抗辩制度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一、不安抗辩制度之必要性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就成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只有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合同,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商品流转、经济的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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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履行制度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各自完成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本法对履行抗辩权作了较完善的规定。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本法第66条之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相似文献   

20.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致使与合同有关的环境或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继续履行该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从而允许该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在理论研究中存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首先应是当事人进行交涉 ,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 ,赋予当事人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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