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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娃娃股东事件引起了投资者和媒体的大力关注,本文试从娃娃股东的身份适当与否与娃娃股东现象的监管这两个方面对这一现象作以法律层面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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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以来,随着股市飞速上涨,内幕信息提前交易、对倒交易哄抬操纵股价、虚假信息欺诈交易等大股东、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滥用权力进行各种非法交易行为纷纷浮上台面,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规则和形象,引起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关注、查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这些行为就是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信心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于大量的中小股东来说,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运用相应的法律机制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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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起源于隐名合伙,它根源于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和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因为隐名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远远小于显明投资者,尽管其要违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股东资格的地位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权利有可能受到他人的侵犯,但是隐名投资者的数量依然在增加。认定其股东资格,是保护其最基本的方法,本文对能够认定股东资格的五大要素和学术界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得到合理的方法进行认定其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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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未成年股东并没有限制,因此引发出未成年人持股后所带来了诸多问题。本文讨论了未成年人是否能够成为公司股东,以及成为股东后法律应当如何规定,以期对相关的立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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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显名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出资问题。对于实际出资人,一般称之为隐名投资者,而对于未出资却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一般称之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是指公司其他股东只知道显名股东的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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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是指虽然实际出资或认购股份,但与他人约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33条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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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经济和社会的原因,近年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投资的现象逐日增加。我国《公司法》没有否认隐名股东的存在,可是也没有做出明确正面的规定。如何正确评价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关乎隐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市场主体的稳定。本文通过分析研究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并结合学界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界定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构建的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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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革命和股东积极主义不仅重塑了公司法的制度环境,而且催醒了股东民主意识,使公司法的传统制度安排面临挑战。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强化公司法的时代适应性品格,我国应当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并将其吸收到公司治理当中,鼓励和引导网络环境下的股东积极主义行为,进一步弘扬股东民主和股东主权理念,加强和改善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不断强化其外部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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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于制约公司管理层滥用其管理权,平衡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完善公司监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述,同时指出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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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隐名股东的现象在公司实践中频繁出现,因隐名股东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虽然现有公司法对隐名股东尚未有明确的规定,隐名股东的现象已引起了法律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拟对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法律风险及防范等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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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利益遭到侵害具有深刻的经济、制度根源,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较为典型。而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却缺乏可操作的救济措施,使这些投资者在血本无归的同时又求诉无门。保护小股东利益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构建我国的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必须结合我国独特的资本结构与市场环境,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与小股东的事后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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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总被引:38,自引:0,他引:38
确立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对其他股东的义务,对改善我国当前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控制股东设定义务在法理上也有充分的根据。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控制股东应履行的两项基本义务,各自有很多具体的要求。在学理上确定这些义务的同时,应该尽快完善控制股东违反义务之后的责任体系。在这方面,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条文应该做出修订和增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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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资格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近几年的公司诉讼实践中,股权纠纷不断涌现,其中因为股东未出资引起的股权纠纷也颇多。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争议较大,而其在处理实践纠纷中的重要性却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股东资格是股东权行使的依据,对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对其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资本形成制度的转变、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的关系可以推导出:股东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不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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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颖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74-82
股东提案在西方公司制度发达的国家日益演化为反映相关利益者利益诉求、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的有效渠道,但该方式发挥此种作用需要两个前提要件:负责任的投资人和合理的股东提案制度。在我国,市场信息不对称、公益性机构投资者匮乏、股东提案制度发展滞后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股东提案制度的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和公司发展现状,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培育负责任的投资人和优化股东提案制度,是促进我国公司伦理性决策机制形成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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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3年4月,三九药业小股东投资者邵先生起诉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的股东代表诉讼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国内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最终“胎死腹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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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3,(6):39-45
1.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6号公布2.自2012年10月11日起施行一、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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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在第一百零三条对股东提案权作了规定,这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新《公司法》中的股东提案权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本文试图在比较分析美国、日本等国关于股东提案权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就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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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及隐名投资协议公证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隐名股东为保护其作为公司投资者的权益,时常通过签订《隐名投资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其享有的权益以及隐名股东和公司之间、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为了赋予《隐名投资协议》更高的效力,也往往希望通过公证来确定其协议的效力。公证机构也就面临了《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及如何进行公证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