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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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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治规则是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中实现多元化社会治理的必然路径,无论是体现私法自治精神,还是通过公法授权而形成的自治规则,均有可能对其内部成员和外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梳理表明,法院在适用自治规则做出侵权裁判时常将其作为行为人过错判断的具体化标准,因而在自治规则与注意义务之间建立了关联。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于自治规则的适用同样会带来侵权法保护利益范围的扩张。  相似文献   

2.
《中国司法》2011,(10):6-6
我们必须在加强社会管理的同时,着力推进社会自治。要建立和健全社会自治的各种法规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政府要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公民也同样要依法实行社会自治。比较而言,在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这三大系统中,社会系统的法制建设最不完备。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管理、社区管理、行业管理等领域还缺少国家的基本法律,例如,我们目前只有社团管理条例,但没有社团法。  相似文献   

3.
王明亮 《政法学刊》2006,23(2):69-73
西方社会法律自治理念包括规则、机构、思维和职业自治四个层次的内容。为实现排他性的法治目标,西方社会通过全面预设一套尽可能包容一切的法律规则,并辅之以“扩展机制”和“隔离-沟通机制,”保障法律的独立与自治。西方社会确立法律自治局面的历史进程及社会背景表明,西方法律自治模式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并不具有当然的普适性。  相似文献   

4.
行业协会的治理在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最主要的作用体现在行业自律上,而其自律主要通过制定行业自治规则来实现.实践中,由行业自治规则引发的争议和纠纷愈来愈多.文章拟就行业自治规则概念的界定、行业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与融合以及如何达到双赢的局面作一些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如同建构法治环境一样,社会自治环境也需要建构。但目前我国的社会自治环境确差强人意,在社会中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自治环境,并同法治环境一道为社会提供秩序保障,制约和监督政府公权力。民间法的存在土壤,发挥作用的途径以及社会对民间法的接受在建构社会自治环境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可以通过民间法来建构社会自治环境。  相似文献   

6.
哈特以社会规则理论为核心阐释法律的概念,使规则区别于习惯,并将法律视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同时,社会规则理论也具有一定的限度,这集中表现在,根据哈特的理论,在法体系之下,作为法律规则的初级规则的成立并不以其具有社会规则这一身份为必要条件。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能够经由通过法体系效力判准的检验而在其被真正实践之前就成立,因此,有些法律规则不是社会规则,社会规则理论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7.
尽管人的进步是和性的解放关联在一起,但是法治意义上的性权利绝不是完全的性自治和性自由,性权利永远都是法律规则与制度下的权利,永远都是与性义务、性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它受制于社会规则,来源于社会合作。因此,性的法治是建立在自治基础上对性的法律控制。具体说,这种法律控制体现在婚姻形态的选择、国家对性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权力与私人力量的博弈等环节或过程中。  相似文献   

8.
企业内部处罚性自治规则及其法律调整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蒋大兴 《法学研究》1998,(3):98-109
企业内部处罚性自治规则及其法律调整机制蒋大兴企业内部处罚性自治规则(又称处罚性管理规范)是指企业经营者为实现特定的经营管理目标,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带有处罚性内容,仅对本企业职工具有相对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1]企业内部处罚性自治规则是顺利实现筹建企业...  相似文献   

9.
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社会自治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它是人民在将必要的权力交给国家后,由自己保留行使的权利。社会自治权之所以正当,其伦理基础在于自己具有决定自治事务的权利,是真正体现民主制度的要求和反映。现代法治国家,社会自治权的功能在于对抗国家公权对社会的挤压与侵蚀,与国家公权构成分离与制衡的良性互动关系。中国历史是一个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缺失的历史。重构中国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的法治系统,必须在政府自律的基础上,根据法治理念的指导,在宪法的框架内,改造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的关系,并以完善的司法运作保障社会自治权的行使,以抗衡国家公权力对社会自治的不当干预。  相似文献   

10.
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其原因在于法律行为制度对意思表示效力的确认和所确立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奠定了制度的基础;法律行为制度所构建的规范体系,为人们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有效的运行机制;法律行为制度所确立的行为缺陷的救济之道,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补救之道。  相似文献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方式授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形成了以人大立法权为核心且以行政立法权、监察立法权和军事立法权为补充的更优的“一元三系”立法分工体系,监察权也得到了极大丰富,进而有利于织密权力监督之网。当前的紧要任务在于明确界定监察法规制定权限,以在推进监察法律规范体系立体建设的同时保障监察法规制定权规范演进。利用“三维考察+三层掘进”的阐释模型耙梳可以发现,目前国家监察委员会既可以为执行监察法律、监察直接相关法和间接相关法的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执行性立法,也可以在遵守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就领导性管理事项进行创制性立法,还可以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就法律的相对保留事项和监督性管理事项进行授权性立法。接下来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的基础上对制定监察法规的立法权限、形式和备审等内容作进一步规范,以备我国《立法法》修改之需。  相似文献   

12.
侯卓 《法学家》2020,(3):85-99,193,194
个人所得税法呈现"空筐"外观,实施条例及财税规范性文件循解释执行上位法、依授权制定规则、补充漏洞、创制规则四条进路实施规范续造。地方人大、政府的制度内规则创设权极其有限。税收事项技术性常被作为证成剩余立法权的理由,但此非充要条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传统目标外,调控功能的植入吁求个税规则一定的灵活性。地区间差异使"净额所得"导向的个税规则应有区别,因地制宜的治理实践同样在应然层面消解税权集中的合理性。我国应区分财政目的规范与管制诱导性规范,施以不同程度的法定要求;在纵向适当授权的同时,在横向维度,于四条规范续造路径中分别甄选适于两类规范者。对各类规范续造,都要强化实体和程序控制,并建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3.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又因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而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还能否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变通规定制定权是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已无法解决我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存在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相似文献   

14.
在现代国家与社会,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城市法律理论,但在现有研究中,城市并未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尤其是行政法概念而存在。由于缺乏主体地位以及内部行政组织的单一化,法律意义上的城市实际上处于隐匿状态,对此,需要从组织法视角切入,在行政组织多样化和行政权力自治化两个方面加以重构,以构造一个主体化的城市。在这一过程中,借助对城市权力问题和公共自由的思考,行政组织及其相关法律理论也需要进行更新和再造。  相似文献   

15.
国家与社会: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批判与重建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在分析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三种典型的理论范式的基础上 ,理性分析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分离和二元对立的关系范式的社会机理 ,探讨了这一近代法哲学分析范式在当代中国的适用性问题 ,并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出发 ,提出应当重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析范式 ,建立我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机制 ,并将这种互动机制作为法治生成的真正的社会基础 ,实现我国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和自治、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和监控、国家与社会关系之法治整合。  相似文献   

16.
再论中国古代民间规约——以工商业规约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笃才 《北方法学》2009,3(2):139-144
民间规约是中国古代民间社会的自治规范,是古代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生成过程中,民间自治规则始终是社会法律秩序的建构基础。民间规约和官方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互动关系。要全面科学地认识和评价民间规约,工商业行会规约的地位和作用绝对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7.
社团规章的行政法法源性论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团规章为局部性公益、公共责任、公共事务配置公权力,在公私法交织中具备公法倾向,从而构成行政法渊源的有机成分。社团规章与国家法有某种接合,由此可将社团规章区分为自主型规章与传接型规章,分别具有不同的强制力与说服力。在分析社团规章与国家法的关系时,应注意到冲突规则的原则与例外。  相似文献   

18.
论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饶戈平 《中国法学》2001,(6):126-136
国际社会的组织化是同全球化互为因果、彼此促进的历史进程,其标志即为国际组织的繁衍并活跃于国际事务的所有方面。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作为性质不同的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社会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国际组织法由规范、调整政府间国际组织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着重研究国际组织的机构法、程序法及其法律秩序。对国家而言,国际组织是一种现实的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中国应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  相似文献   

19.
李晓强 《行政与法》2013,(12):28-30
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向现代社会制度转变的终极目标,只有法治社会,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公平、公正的生活,才能形成安定与和谐的社会.领导干部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市场规制的制定者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者,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只有领导干部学法、懂法、用法,才能在现实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复杂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东周以降,礼崩乐坏,君、师分离,士阶层出现,“得君行道”观念随之产生。孔、孟认定道尊于势,不能得君,则以明道自任,道即为赋予礼以内在道德上的根据,彰显其仁心,其治道之重心在礼。战国中晚期,“势”观念勃兴,尊君思想张扬,苟子在“道”与“势”之间游移,因要尊君,遂将礼外在规范化,在治道上礼法并重。战国末期,成为思想界主流的法家,将尊君推到空前高度,因得君之切而牺牲了行道之实;因尊君而尚法,其法治沦为君主“治”臣下和人民的工具。整个先秦时期,士阶层从强调“行道”逐渐转向“得君”,与治道从“重礼”向“尚法”之演变大体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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