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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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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绝自带酒水”和“开瓶费”的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法律角度对“谢绝自带酒水”和“开瓶费”问题进行深入考察与分析是非常必要的。经营者依法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营业场所消费;在事先公开、明示、提供了实际服务且不构成价格暴利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收取“开瓶费”;酒店、餐饮等行业协会无权制定行规对“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和“开瓶费”进行规范;目前,应尽快通过立法途径对“开瓶费”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能成为反对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的充足理由;市场竞争的制约和竞争法的规制也不能证明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的正当性。由于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行为的复杂性,不宜通过立法方式一律禁止。但行业规范作出经营者可以限制消费者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的规定也是不合适的。经营者通常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限制消费者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对这种限制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必须根据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3.
“有奖发票”在我国有些省市发展迅速,但在全国尚未形成统一制度,学界对其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不一,其法律关系涉及三方。税务机关和经营者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来讲是行政征收关系。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经济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与消费者之间,“有奖发票”本身是行政指导行为,“兑奖行为”是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4.
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中。出租车司机通过载客从事客运服务,成为这个领域中的经营者,而乘客与此相对便是消费者。但是。目前在全国各个城市中,出租车拒栽的现象始终无法得到彻底的解决。拒载是经营者选择消费者的典型行为,以出租车司机拒栽为观察路径,对经营者选择权的存在性进行论证,其存在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面对面交易,法律应建立一个畅通的渠道,保证消费者在交易前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了解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商业信誉等,据此,电子商务交易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措施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转变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方式、确立经营者的在线信息披露义务、明确C2C交易中自然人的经营者身份、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誉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6.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面对面交易,法律应建立一个畅通的渠道,保证消费者在交易前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了解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商业信誉等,据此,电子商务交易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措施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转变经营者信息披露方式、确立经营者的在线信息披露义务、明确C2C交易中自然人的经营者身份、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誉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7.
电子商务交易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面对面交易,法律应建立一个畅通的渠道,保证消费者在交易前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了解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商业信誉等,据此,电子商务交易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措施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转变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方式、确立经营者的在线信息披露义务、明确C2C交易中自然人的经营者身份、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誉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实施多年,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对其制度研究则多限于实务角度。本文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问题,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四种具体表现,以及作为“经济人”的经营者如何利用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蚀。在理论分析基础之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核心概念的修正、基本制度及标准的健全、诉讼制度改革和如何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等层面提出了相应的法律矫正措施。  相似文献   

9.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欺诈”“明知”等要件事实存在证明难题。消费者对“欺诈”要件事实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即可,不宜提高“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经营者须举证证明对消费者已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运用利益动态衡量方法,根据“主观价值说”确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豪车退一赔三案”中采纳的“客观安全性能说”并不妥当。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经营者销售过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推定其为“明知”,不必另由消费者就经营者的主观方面举证证明。  相似文献   

10.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该条即是本文所称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我国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同中不能规定惩罚性赔偿。而英国早在18世纪就有了依据此类法律作出的判例。①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对该条所作的解释表明:这条规定是在参考国外同类立法和经验之后,在《消法》草案的基础上增加的②。因此这条规定是从国外“借鉴”…  相似文献   

11.
任何一个消费者个体或群体都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与经营者的互动所形成的,消费者身份的判定必须辅之以这一互动过程的佐证.这一“互动过程”可以笼统地被总结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生活消费关系”.因此,欲将免费互联网用户认定为消费者身份,必须证明其与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生活消费关系的存在.而双边市场理论为我们刺透企业“免费”的虚假外表,探知企业真正的运作模式提供了工具,功莫大焉.在这个理论前提之下,我们可以轻易地将免费互联网用户认定为消费者身份.  相似文献   

12.
消费者保护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要求。笔者建议应当从法律的适用范围、经营者责任及救济机制与途径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应用于侵权及少量合同纠纷案件,具有赔偿、制裁和遏制等功能。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能否适用于“知假买假”民事交易行为,理论上颇有争议。文章从消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对象主体条件、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前提、消费者过错对经营者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之影响等着手,针对“知假买假”行为之法律适用进行了理论探析。  相似文献   

14.
广告代言人与经营者的地位、性质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的言行不具有可信赖性,代言人在广告中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统一于合同行为之中,而非与消费者的对立之中。代言人不是经营者,法律不应当课以比经营者更重的严格责任,也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5.
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是我国一项新的制度,作者首先考察我国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指出该项制度在实体法上存在缺乏对“外资”、“国家安全”的准确界定,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缺失,程序法上仍然不完备等问题。本文试图对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完善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在实体法上,主要界定了“外资”内涵,“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在程序法方面,建议创设“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全面负责国家安全审查工作,并设计了主动介刈申报、调查、审查、决定等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6.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比较关注的问题,联合国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还是近几年的事。随着对外开放,大量国内外商品涌入家庭,使消费者人数增加,消费水平提高,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一些省(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还制定了一些全国性的单行法规。如《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但是上述立法比较分散、零乱,操作不便,有的内容已落后于观实。因此,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必须尽快制定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直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部法律的形戒,都应有其基本结构,它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立法水平,又反映了该部法律的总体轮廓,使人一目了然。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的基本结构应分为:总则;消费者基本  相似文献   

1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第一部统一的法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部法律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贯彻实施,一些故有的侵权现象仍很严重,加上法律制定时缺乏远见性和技巧缺陷,也使这部法律出现了难以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的现象。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且屡禁不止,有着经营者、消费者、执法机关等社会各方面的原因。  相似文献   

18.
《消法》的修订应当将真正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指导思想,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全部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进一步充实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完善有关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创新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将《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在《消法》中得到具体落实。  相似文献   

19.
次贷危机之后,世界各主要国家相继进行了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的金融法律改革活动.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于2011年6月颁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这部法律主要厘清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设置了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突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独立性改革趋势.我国大陆地区应充分借鉴台湾地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举措,尽快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相似文献   

20.
税务机关与经营者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消费者和经营者与税务机关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由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的.前者是由民法调整;后者由行政法调整.民法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具有根本区别的,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经济执法机关,没有权力干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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