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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询、辩驳,并由质证方作出认可或不认可表示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辩护人(主要是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也参加质证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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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科学证据,法医DNA证据在凶杀、性犯罪等案件的审判中被广泛运用。但是该证据能否最终被法庭采纳,取决于其提取、保管、送检以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一系列严格的诉讼程序加以规范,并经过庭审的质证,从而最终通过法庭的审查判断。而庭审质证能否有效进行,又与警察、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交叉询问制度的真正确立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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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科学证据,法医DNA证据在凶杀、性犯罪等案件的审判中被广泛运用。但是该证据能否最终被法庭采纳,取决于其提取、保管、送检以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一系列严格的诉讼程序加以规范,并经过庭审的质证,从而最终通过法庭的审查判断。而庭审质证能否有效进行,又与警察、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交叉询问制度的真正确立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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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质证主体,是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利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诉讼主体。但审判主体在庭审中能否成为质证主体决定着质证模式的择用,因而一直为诉讼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所关注。关于审判主体与民事质证主体的关系,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是质证主体。其理由有:第一,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在这里,仅仅是说当事人对证据互相质证,并没有说人民法院也要对证据进行质证。第二,质证主体将承担质证不能的实体法律后果,而审判主体则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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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质证是质证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就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进行相互辩驳的诉讼行为,其基本要素包括质证主体、质证客体、质证内容和质证方式四个方面。质证主体应是证据或其形成过程的认识者、质证意思的独立表示者、质证程序的参与者、质证行为的实施者、与质证相关的程序性权利的享有者或程序性义务的承担者,其不但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广义上的证人。质证客体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提出质疑的证据”,过宽或过窄均不利于兼顾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升。质证内容应限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证据的客观性缺乏质证意义,充分性只有在证据链中才有质证意义。质证方式亦即质证的行为方式,其有别于质证的基础性工作,是质证双方针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可采性展开的法庭论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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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是诉讼程序的核心 ,但其制度的阙如成为我国诉讼制度现代化的瓶颈。本文以律师在诉讼中的质证权为突破口 ,在分析质证的内涵、归纳诉讼立法的趋势基础上 ,对律师质证权及其现实意义加以阐述 ,设计了权利运作的框架、视角、内容及限制领域 ,并提出亟待完善的若干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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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它是一种典型的单向度的行政程序,不是一种诉讼程序。建构合理的减刑假释程序的前提是需承认与确立罪犯主体地位,澄清减刑假释程序中各方利益与职责。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承认罪犯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基础上转向“诉讼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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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角下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8,(1):157-167
为解决诉讼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及审查流于形式的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该制度旨在增强当事人质证能力,弥补司法鉴定制度不足,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进而促进庭审实质化。2015年《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但这误解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从实践角度来看,专家辅助人的当事人化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家辅助人的预期作用。专家辅助人所承载的特定功能,使其有别于鉴定人和大陆法系上的诉讼辅佐人。此外,从我国庭审质证模式及与鉴定人的对立关系上而言,专家辅助人兼具从属与独立之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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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在本质上是其陈述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质证的信息交流过程,在线诉讼将此过程由物理空间转移至网络空间,这就带来出庭作证方式的变革。法庭不是物理空间中的特定场所,而是法官在各诉讼主体参与下审判案件、解决纠纷的司法服务。在线诉讼中的出庭作证,并不必然要求证人出现在实体法庭中,证人可以用注册账号对应的虚拟身份进入电子诉讼系统平台完成各项诉讼活动。在线出庭作证能够实现与线下出庭作证相同的价值功能,让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得以有效贯彻,也有利于出庭作证的高效性、便捷性和安全性。证人既可以出席实体法庭,也可以出席虚拟法庭。对于采用何种方式出庭作证,证人不应享有程序选择权,而应由法官依据案件类型、诉讼性质、庭审程序、质证权保障等因素来决定。在在线出庭作证中,法官与证人在物理空间中相距遥远,其对证人的作证环境和行为的控制、引导能力较弱,需要采取相应方法或机制来保障在线出庭作证的环境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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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院主导地位说”长期统治民事诉讼法学界并根植于人们的观念中。而笔者以为,诉讼机制的现代化需要诉讼程序与制度设计的科学化和正当化,而这与诉讼观念与诉讼主体地位观念的现代化不无密切关联。基于此,本文提出并论证了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与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性问题,旨在唤起人们在当今的社会情势下对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重新予以审视,并意图动摇已在人们意念中根深蒂固的“法院主导地位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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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上诉、抗诉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是检察机关起诉部门主要业务工作之一,刑事诉讼法对如何开庭审理二审程序案件,特别是如何进行庭审调查阶段的质证,规定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执法部门如何参照第一审程序,难免认识不一,出现执行中的差异,本文试就二审庭审质证问题,作一探讨。一、二审程序庭审调查质证的现行做法举证、质证是庭审调查的主要组成部分。举证就是提出证据;质证是审核证据,审查证据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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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庭审质证的重要性已日益显现出来。所谓质证是指民事审判活动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庭审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的查验、质询、分析、辩证,从而证明其作用的一种诉讼活动。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证明某一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作为证明己方观点的证据使用。因此,科学地掌握多种质证方法和技巧,已成为胜诉不可缺少的因素。庭审质证的方法虽然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但归纳起来,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法进行。一、审验审验是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所进行的审核验证。庭审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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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大力推进,更清楚地显示出诉讼目的的实现,均依赖于诉讼证据。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这三个环节乃是庭审改革的核心。修正后的刑诉法对举证、质证在第47条,第156条、第157条分别作了规定。而对认证刑诉法尚无明确规定,目前在司法界不仅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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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法律关于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出庭主体的规定是不妥的,不应绝对排除原公诉机关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首先,从域外的有关规定来看,尽管也规定一般由二审法院检察署之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但不排除原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其次,在诉讼主体上,原公诉机关才是具体案件的诉讼主体,其上级机关出席二审法庭乃适用"检察一体"原则的结果,原公诉机关是本应该出席二审法庭的.第三,从检察机关在二审庭审中的职能来看,它不仅具有法律监督职能,而且其主要职能乃是诉讼职能,不能以法律监督为由否定原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性,而法律监督职能由于是庭后进行,是可以委托的.此外,本文还分析了我国的主要立法理由,认为都不是排除原公诉机关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充分理由.最后,文章对如何确定二审中检察机关的出庭主体,以及上诉的流转程序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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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庭审的公诉人主要任务之一是在法官的主持之下,通过举证质证使有关证据成为定案依据,以达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目的;同时通过驳证,否定无理辩护,维护控诉,是一个辩证地运用立与破的方法来分析、判断、评价、论证证据真实有效与否的诉讼过程。受贿案件的证据具有数量少、稳固性弱的特点,在庭审举证质证中具有相当的难度,本文试图提供一些有益思路。一、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庭审中,公诉人首要任务是通过法定的质证程序,使支持控诉、证实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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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认证是人民法院通过庭审对证据材料核对、审查,经分析判断,对其效力。证明力作出结论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活动。它既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内容,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庭审活动中,质证、认证工作是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因此当庭质证以及认证工作的好坏,质证、认证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是当前庭审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一、当前当庭质证、认证存在的几个问题质证、认证是一项非常复杂、艰难的工作,它要求律师。审判人员须具备良好的品质、完备的法律知识、雄厚的文化素养及高度的智慧。当庭认证则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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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被害人和证人原则上应出庭质证。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那些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否完全适应控辩式庭审当庭质证的模式,这一模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不出庭质证对案件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可能造成的影响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