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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构成及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对网络诽谤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实践中在认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如何通过具体情节确切认定,确定罪与非罪,乃至归责都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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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研究应立足现有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和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公民言论自由,从诽谤的对象、诽谤行为以及诽谤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合理认定诽谤罪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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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人物并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为了保护言论自由、限制名誉权和隐私权而创设的概念,它更多的应用在诽谤法和隐私法中。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是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都承认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合理兴趣的考量,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但这并非意味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应被完全剥夺,与社会利益完全无关的私密生活信息、私人生活场所、私人通信秘密应受到法律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认定应从范围、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主观方面和认定原则五个方面加以考虑,文章提出了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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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在各类人身权侵害案件中居于首位,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然而,在处理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乃是正确确定名誉权的客体范围、认定名誉权侵害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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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宪政秩序和保障人权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一项权利的行使往往会与其他权利出现竞争利益的冲突,而言论自由的行使往往也会涉及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国家安全权等。但个人言论自由对他人言论自由的侵害(即言论自由的自我摧残)往往被人们所忽略。本文通过揭示言论自由自我摧残的原因,方式以及危害,从而反思国家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规范与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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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文仅就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作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一、名誉权的含义及特征我国现已出版的有关民法通则的《讲话》、《讲座》在谈到名誉权的含义时,均认为公民名誉权只是公民个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就其品德、声望、信誉等获得的社会评价。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作为一种完整的名誉权,其含义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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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这是一个极有现实意义的话题。当前,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新型媒体进一步升级换代,为公民提供了使用更为便捷、传播更为迅速、影响更为广泛、管理更为宽松的言论平台,公民的言论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但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意识相对淡化,与权利相关的权利边界意识远未形成,言论引发的权利冲突日益凸现。权利边界必然存在于相邻的权利之间。实践表明,言论自由的相邻权利主要是名誉权、隐私权及公共利益等权利类型,探讨言论自由的边界,关键问题在于解释言论自由与上述权利之间的合理边际,最大限度地保持权利之间的平衡。作者认为,相对于名誉权,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言论的真实性;相对于隐私权,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隐私本身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相对于公共利益,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是否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作者拟从司法的角度,结合国内外的典型案例,探讨言论自由的上述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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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和先生提出中外文学关系研究中"世界性因素"的看法,对外来影响之"接受"的主流观念和方法形成了"颠覆性"挑战.然在本文的"误读"视域里,世界范围的文学与具有"世界性因素"的文学是有着明显区别的;确认"世界性因素"最顶级的平行关键词也许分别是:"先进性"、"同步"与"反响";将本土东西置于"他者"(Others)反应(而不是反映)的视野中来加以检视恐怕平等对话会有"质"的飞跃;锁定作家创作活动的"重力场"(弱作用)兴许不失为某些"影响"事实依据之困窘的合理解释;只要有利于我们自身文学的必然王国健康地向文学的自由王国迈进,就甭管张三李四来路的"比重"的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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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sian Politics and Law》2013,51(3):95-102
Youth are known to be that part of the population that are most receptive to things new. The current preferences of youth very frequently become the standards of tomorrow. On the basis of this fact alone, we can say that the study of youth's tastes has prognostic significance. This also applies to tastes in music.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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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字的本义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后来引申泛指刑罚."灋"字的本义是在神判之后令其离去、离开,亦即放逐."聿"、"律"本为一字,"聿"字有区分之义,引申为界限、标准等义,"律"字因此而被用为音律、法律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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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案与侦查的关系——关于初查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侦查部门一直以来是采用先立案后侦查的提起侦查方式。然而,执法实践证明,一切侦查活动都必须在立案之后才能进行是不可能的。立案不能作为提起侦查的条件,提起侦查的条件应概括为侦查主体获得犯罪线索之后,只要认为有可能存在犯罪事实时,就可以提起侦查。立案则可以在侦查的任何一个阶段,它标志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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